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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期刊发表浅谈著作权侵权的鉴定边界

发布时间:2014-09-22   |  所属分类:知识产权: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摘要:着作权保护的目的是保护作者、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的法定权利不受侵害。由于着作权侵权的鉴定涉及到司法鉴定的边界问题,所以对着作权的鉴定边界进行判断对于司法鉴定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介绍了着作权侵权的基本判断方法,其次介绍了司法鉴定及其界限,最后介绍了着作权侵权的鉴定边界,并给出了具体的案例。

  关键词:知识产权期刊发表,核心期刊论文发表,著作权侵权,鉴定边界,知识产权

  着作权侵权是指被告人侵犯作品创作者的着作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一种行为。一般来讲,着作权的所有人包括个人和企业,而着作权作品的形式可以是文学作品、艺术作品,也可以是科学作品等。国内外法律界人士对于着作权问题的关注度交稿,各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这对于保护着作权具有积极的意义。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着作权的作品形式也更加的丰富,当前除了传统的文字性的作品外,还可以包括企业设计的一些系统软件等,客观增加了着作权保护的难度。从目前的发展形势而言,侵权鉴定是着作权保护的重要问题之一,不仅仅与个人有关系,同企业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所以加强着作侵权的界定不仅对个人对社会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着作权侵权的基本判断方法

  着作权侵权,又称为版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同时也是各类知识产权侵权判定中难度最大的一类。在着作权侵权判定之前,首先必须明确着作权的所有人所享受的法律利益具体有哪些内容,然后要明确着作权所有人其作品的特征,并明确被控侵权人作品的特征。在此基础上,要将这两种作品的特征进行对比,并判断其相似程度。最后,还需要判断被控侵权人的作品是否和着作权所有人的作品是否曾有过接触。通常以上几点是判断着作权侵权的最基本的方法,也是最基本的要素,通常也将这种方法称之为“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接触+实质性相似”其中的“接触”的判定方式就是被控侵权人的作品是否和着作权所有人的作品是否曾有过接触;而“实质性相似”的绑定方式在学界通常被称为“三部侵权认定法”,其中第一步是作品中属于作者自己的思想部分去除,第二步是是将公用的部分去除,第三则为比较原告、被告所指侵权的作品进行对比。以此来减小侵权作品的不清楚区域,保证审判的准确性与公平性。

  二、司法鉴定及其界限

  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的含义是指在一般的诉讼活动当中,鉴定人利用一定的技术手段或者专门性的知识对诉讼活动中涉及到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与判断,并通过这些鉴定与判断出得结果,提出最终的相应鉴定结论。由该定义可以发现,司法鉴定的最终目的在于鉴定和判断,通过坚定与判断解决诉讼活动中有关的专门性问题,并在鉴定和判断之后,提出的鉴定结论能够为法律的裁决提供有力的判断证据。既然可以将司法鉴定的结果作为证据之一,那么我们在鉴定的整个过程以及鉴定得出的结论就都必须遵守相关证据的规则。在诉讼活动当中,必然会出现一些有争议的事实问题,而我们鉴定出的证据就是要给对这些争议的事件给出事实问题的证明,从而能够使诉讼活动得到公正的审判与裁决,还原事实真像,保证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与我国司法机关公平公正的形象。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知,司法鉴定是一种有针对性的法律活动,针对的内容是事实问题,这与法律问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通常来讲,法律问题是指与法律有关的、可以利用法律来解决和处理的问题,而事实问题则不包括在法律问题之内,属于其他问题。事实上,这两个问题的界限并不十分明确,很难分清。在着作权侵权的案件当中,对于判定着作权具有哪些权利、被控侵权人是否侵权等都属于法律问题;而判断被控侵权人其作品与着作权所有人的作品是否相似,是否有过接触则属于事实问题。

  三、着作权侵权的鉴定边界

  (一)专门性鉴定

  司法鉴定的最终目的是鉴定和判断诉讼活动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以在着作权侵权案件当中首先要确定专门性问题的具体内容。一般来讲,专门性问题不能等同于法律适用的问题,除了法官有权判断之外,其余人不能进行判断。此外,专门性问题也不能同常识性问题划为一类,例如时间、地点、季节等,所以专门性问题是一般人不能给出答案的,需要相关的技术人员运用相关的专业技术仪器等方能进行解答。

  鉴定着作权侵权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是,原告的作品是否具备可着作权性,具备可着作权之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判断。一般来讲,判断是否具备可着作权的方法是作品独创性的判别。而作品独创性的判别首先要分析原告的作品当中包含的思想,以及作品的表达特征,其次要分析原告作品的共有领域部分和独创新部分。一般来讲,如果原告的作品不属于公共领域,且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作品抄袭,则可以认为原告作品具有独创性,且具有可着作权。

  在确定原告享有着作权后,则需要判断被控侵权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着作权,判断方法要遵从“接触+实质相似”的原则。因此,首先要判断被控侵权人是否与原告的作品产生过接触,可以根据一些间接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其次判断被控侵权人的作品与原告作品是否有实质性相似的关系,可以将被控侵权人的作品与原告作品中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对比、分析来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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