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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水稻简析水稻种质资源的交流利用与保护

发布时间:2015-04-27   |  所属分类:作物生产: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北方水稻简析水稻种质资源的交流利用与保护 推荐站内水稻类杂志:北方水稻杂志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公开发行的优秀期刊,北方水稻杂志具有正规的双刊号,其中国内统一刊号:CN21-1530/S,国际刊号:ISSN1673-6737。北方水稻杂志社由辽宁省农垦局主管、辽宁省盐碱地利用研究所主办,本刊为刊。

  摘要 介绍水稻种质资源交流利用和保护现状及其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议,以为种质资源的交流利用保护提供参考。

  关键词 北方水稻,水稻,育种,种质资源,交流利用,保护

  水稻种质资源与水稻育种之间存在着颈瓶效应的关系,加强种质资源的引进和创新,才能推动传统的“经验型育种”向高效的“精确育种”发展,加快选育一批优质、高产、高(多)抗等综合性状比较协调的水稻新品种。然而,目前水稻种质资源的交流利用和保护还不尽人意,制约着水稻育种工作向更高台阶迈进的步伐。作为水稻育种工作者,应该清醒地意识到种质资源的重要性,更要清楚种质资源交流和保护的意义。

北方水稻

  1水稻种质资源的概念

  种质资源是指选育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各种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是具有一定种质或基因的生物类型。水稻种质资源就是具有一定种质或基因的水稻类型。按照来源分类,种质资源分为4类:本地种质资源、外地种质资源、野生种质资源和人工创造种质资源。

  2水稻种质资源与水稻育种的关系

  种质资源对育种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要实现新的育种目标,必须拥有较多的基因资源。育种工作突破性的成就,取决于关键性基因资源的发掘与利用。种质资源是育种工作的物质基础,是不断发展新作物的主要来源。水稻种质资源与水稻育种之间存在着颈瓶效应的关系。实践证明,基础材料如数量少,就不可能育成高质量的品种。水稻产量的不断增长,品质的不断改进,抗性的不断提高,都必须从新种质的发掘和利用着手。亲本的正确选配是育种成败的基础。种质资源对水稻育种产生瓶颈效应,其广泛性、多样性、特异种质的创新性和完整性是当今水稻育种突破高产、优质、多抗、广适稳产、美观美食的关键[1]。

  3水稻种质资源的交流利用和保护现状

  不同育种主体之间资源封锁是根深蒂固的,很难正常搜集和供应具有价值的育种资源。企业间互相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其他机构的种质资源、育种材料和亲本自交系等的现象已经长期存在。其根本原因是公平、公开种质交流渠道闭塞,各个企业互相封锁,片面追求经济利益。

  3.1种质资源收集的重要性

  育种工作者已经越来越重视育种资源的收集、保存和基础材料的选育,因为育种中间材料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配对成功与否的随机性和不可预知性,所以育种工作者往往要利用尽可能多的资源材料来进行配对选育。亲本的选择是否正确,直接影响育种速度和效果,这就促使育种工作者不断地搜寻、充实、扩大自己的资源圃。发掘和收集有利种质,充分利用丰富的种质资源来进行水稻育种是成功育种的重要保障。要充实、扩大资源圃,资源交流是一个重要方法,但如果交流不规范,会造成资源的丢失。

  3.2资源交流不开放

  目前,国家虽然有《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但没有规范具体的育种中间材料的交流制度和奖励制度。每个企业或科研单位都希望拥有完全知识产权的品种,很少有单位或个人主动向亲本的产权拥有者进行经济回报。某些育种家品种权意识相对淡薄,只要是自己选育的组合,就独占其品种权并期望和采取不正当的方式独占其利益,不给予亲本所有者回报。因此,育种材料相互交换中,育种单位就会很保守谨慎地对待交流,育种家之间会相对保密。特别对市场前景好的亲本材料,更是保护严密,甚至拒绝交流,这不利于资源共享,助长了相互隔离、保守的种质资源交流,阻碍了杂交水稻技术的进步与创新。

  3.3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种子资源

  由于法律规章制度的不完善,没有有效完善的交流平台,育种者为利益所驱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资源。由于参观、种子南繁和材料铺、育种场所很多是开放性的、保密工作不严等均造成种子资源外泄,这严重损害育种单位的利益。如果没有强硬的保护措施,育种单位之间资源共享就无法实现,也制约了育种工作取得突破性效果,制约着水稻育种研发的发展。

  4种子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条规定: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农业部2006年颁发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的稳定和经费来源。第六条规定:国家对在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引进、利用和管理过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研究和创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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