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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进口木材检验检疫问题

发布时间:2013-11-29   |  所属分类:作物生产: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摘要:天保工程的实施和国民经济建设的发展,即促进了林业经济的繁荣,又给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了挑战。进口木材在解决我国市场木材紧缺问题的同时,又带来了有害生物的入侵。

关键词:进口木材 风险分析 检验对策

随着经济发展,中国木材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在全面启动天然林保护工程之后,市场木材极其紧缺,中国林业发展已经进入了又一个关键时期。根据国际热带木材组织的数据,世界上木材主要消费国为美国、加拿大、中国、瑞典和芬兰。按照近年统计数据,进口结构中非洲占比达到14%左右,俄罗斯占比50%。而美国和加拿大自己本身基本能够自给自足。只有中国需要大规模进口木材。大规模的进口木材在弥补了木材市场的短缺问题的同时,也给国民带来了健康安全上的隐患。

1.进口木材存在的风险分析

1.进口木材携带的有害生物逐年增长。在进口的木材中特别是带有树皮的原木携带活昆虫的机率较高,随着原木进口数量的增长,原木所携带的各种林木有害生物被传入中国的潜在风险也在加大。2010年以来,来自美国南卡罗来纳州、北卡罗来纳州和弗吉尼亚州的原木在上海检验检疫局多次检出松材线虫及天牛、小蠹等有害生物。2011年3月份和6月份临沂截获了在国际上属于重点监控的林木害虫蠹虫,来自于罗马尼亚云杉。另外一个严重的问题是,国内的各口岸在原木中截获的有害生物种类和数量在不断上升。我国面对有害生物带来的风险在加大。此外,禁止进境物土壤和小动物在集装箱原木中携带现象非常严重。

2.进口木材的主要质量问题。据海关数据统计,2011年1—6月份,深圳口岸共进口原木30.8万m³,和去年同期相比,增加66.7%;进口原木总价值1.1亿美元,和去年同期相比迅猛增长1.2倍;这一段时间的原木进口均价为345美元/m³,上涨了31.8%。这些进口木材所反映出来的质量问题如下:

①木材的体积短少现象严重。这一问题主要集中于来自非洲和俄罗斯的原木上,原因可以归结为检尺方法差异和发货商的主观原因造成的。②木材的品质缺陷问题严重。木材的品质缺陷问题主要有开裂严重、空洞、腐朽、虫眼和扭曲等,这些问题在马来西亚、加蓬和俄罗斯进口的原木身上体现的比较明显。③木材种类的鉴定引发的争议比较多。木材贸易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内容,例如关税、价格欺诈和濒危物种保护等问题,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进口国。④木材的除害处理过于草率。木材的除害方法有多种,熏蒸是常用的方法。从原木的进口情况来看,东南亚、欧洲、非洲等地区对出口原木的除害处理方法不够严格,俄罗斯远东地区和美国阿拉斯加地区的出口原木的除害处理也不合理。而原木带土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他会增加有害生物的传入风险。⑤最后一个质量问题是由合同欺诈造成的。主要原因是贸易合同签订的不严谨,使出口商有空可钻,造成进口商的损失严重。

2.加强进口木材检验检疫监管的对策建议

2.1 增加相关人员关于有害生物的风险意识。随着木材进口数量的增大,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对相关货主和码头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增加有关有害生物的知识,提高他们对植物保护的关注度。在实际工作中能够自觉地实施风险防范措施,提高木材在贮木场中的管理绩效。

2.2 应大力加强检验检疫部门能力建设,通过学术交流合作与研究广泛培养木材检疫人才,通过广泛收集输出国家或地区疫情信息,掌握有害生物种类、发生情况及木材传带有害生物风险,建立健全林木类有害生物的标本库和数据库,并建立有害生物远程鉴定系统和鉴定专家组,对主要输出国家的木材可能携带的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形成有害生物的风险评估报告。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制定法规加强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2.3 建立进口木材检疫审批预检机制。参照进口大宗粮谷检疫审批制度,实行进口原木检疫审批制度。同时建立进口木材预检制度,预检制度可以预先检测目标林区的质量问题,按比例抽检,记录检查结果并及时通报给输出国和国内进口商。另外还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制度化的规定有利于敦促输出国实施有效的检验检疫和熏蒸处理。预检制度的实施可以将风险尽量在出口国降到最低。从源头上控制木材有害生物扩散。

2.4 加强进口木材检疫证书确认核查工作。各级检验检疫机构须按照2001年第2号联合公告及总局相关规定,严格审核进口原木随附的植物检疫证书,保证货证相符。接受报检时,相关部门要要求货主或代理人交验合同正本,杜绝使用其他形式的合同文书。在与有关国家开展进口木材检疫证书格式和内容确认工作时,要严格审查证书的格式和内容,对格式和内容不符或涉嫌假冒的证书要坚决不予受理报检,请出口国出具正规的证书,如果假冒情节严重者应及时立案查处。

2.5 加强进口木材检疫除害处理区监管。首先要制订进口原木检验检疫除害处理区管理办法,该办法旨在规范除害处理区的监管工作。制度化的管理还可以加强对除害处理单位和木材加工区内的企业进行管理,能够督促这些单位和企业严格按照除害处理工作规范来开展业务;除害处理过程监管工作的加强,对存在安全隐患又不能及时整改的企业要坚决停止其从事除害处理工作资质。各局要及时上报进口木材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便采取相应措施,提高进口木材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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