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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态论文发表简述农业生态补偿及运行路径

发布时间:2014-06-09   |  所属分类:作物生产: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关键词:农业生态论文发表,职称论文发表,农业生态补偿,运行路径

  1政策支撑方面的问题

  (1)法律保障不完善。农业生态补偿法律依据繁乱混杂,尤其缺乏权威性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中央和国务院在农业生态补偿方面只是在政策上予以规定,缺乏具有较高效力的法制保障,地方所制定的农业生态补偿法规大都缺乏对本地区的环境的考虑,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在实际运行中,无法适应农业生态保护与生态修复的需求。

  (2)财税保障不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存在缺陷,财政补贴和税收政策不够完善。我国目前补偿资金投融资渠道单一,其中财政转移支付是最主要的资金来源,缺乏大量的稳定的政府财政投入,在实践中用于农业生态补偿的资金总量严重不足,有些地区农业补贴主要采取暗补的间接补贴方式,导致农民没有成为直接受益者,缺乏利益引导,严重影响污染减排的效果。

  2农业生态补偿政策的框架构建

  2.1目标设定

  2.1.1环境维持目标

  环境维持目标是指通过农业生态补偿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使现有农村中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耕地、草原、湿地和水体等农业环境资源继续恶化及掠夺性开发的情况得以全面防止,属于近期目标。从近期目标来看,以保护农业环境资源存量为目的,不宜订立过高标准。多体现为履行基本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义务,通过采取退耕还林、免耕、休耕及其他保护性耕作等合理的农业生产方式,以防止农业生态退化后果,在补偿方式的选择上,主要采取资金补偿和实物补偿,补偿主体主要以政府补偿为主,社会补偿和自我补偿为辅。

  2.1.2环境改善目标

  环境改善目标是指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存量的前提下,通过农业生态补偿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鼓励农业生产者自觉遵守环境法律法规,自愿参与各类农业生态补偿项目,以达到农田地力提升,增强耕地水土保育水平,防止农业污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形成农业生态环境和经济活动良性互动机制,属于中长期目标。从中长期目标来看,可在国家合理农业区域布局的基础上,更多采用政策补偿和技术补偿方式,依托化肥和农药减施等生态补偿项目有效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食品安全和生态安全。

  2.1.3目标实现应注意的问题

  环境维持和环境改善目标的实现,应注意以下四点:

  一是应注意二者的递进性,要做到二者相结合,环境维持目标是环境改善目标实现的前提和基础。

  二是应注意二者的层次差别。实现环境维持目标,应当抓住实施农业生态24补偿政策的契机,确立农业环境保护义务,尽快全面实施。环境改善目标层次较高,应根据地方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采取合适的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方式,以确保农业生态补偿政策的有效推进和实施。

  三是二者实现方式不同。环境维持目标层级较低,主要体现为农民强制性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农业环境补贴等支付手段加以弥补。环境改善目标层级较高,实现这一目标在采用通常的补偿支付模式的基础上,还需要农民的额外投入,农户采取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方式,会导致生产成本的上升,这应由政府与消费者共同分担。

  四是注意两种目标与其他农业政策、环境政策目标的协同与整合。实施农业生态补偿政策需要建立与其他相关政策的协同机制,如应妥善处理农业生态补偿与维护粮食安全政策及与农业环境保护政策之间的互动关系等,以便更好地实现农业生态补偿政策目标。

  2.2体系设计

  农业生态补偿政策的体系应由农业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和农业污染控制补偿政策两部分构成。农业生态保护补偿政策主要是为了达到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改进农地耕作方式、引导农户停止破坏并积极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而制定或实施的生态补偿政策。应包括退耕生态补偿、休耕生态补偿、免耕农业生态补偿、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生态补偿等。农业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是我国农业生态补偿实施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性工作,事关生态农业成功示范和顺利导入。农业污染控制补偿政策是指为控制农业面源污染而实施的生态补偿政策。

  主要是为了解决当下面临的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禽畜粪便等污染源对耕地、水体等环境要素造成的农业污染问题而制定或实施的政策。应包括农业清洁生产方式补偿政策、农业污染控制技术研发补偿等一系列政策。农业污染控制补偿政策是我国农业生态补偿实施的核心任务和工作难点,事关生态农业示范工作的推广和可持续发展,该政策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限制农业污染行为补偿和鼓励、支持有利于防治农业污染的生产生活行为补偿的正反两方面。

  2.3内容构想

  2.3.1补偿主体的确定

  农业生态补偿主体是指在生态保护建设或活动中能够直接或间接获得利益的群体,也可称为受益方、支付方,主要解决“谁补偿的问题”。我国农业生态补偿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国家补偿。政府作为社会公众的代表,应代表受益群体进行补偿,成为农业生态保护中的补偿主体,包括国家政府中的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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