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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投稿改革预算审批制度(2)

发布时间:2015-04-11   |  所属分类:财税: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另外,目前预算草案粗略的风格,对人大代表而言都只能是“外行看不懂,内行看不清”。人大审查中不可能对预算方案提出一些实质性的意见,客观上形成流于形式的程序性监督。提交人大的政府预算编制应从粗略到细致,这样人大才有可能真正行使审批权。这样人大在预算委员会的协助下,在各部门的配合下,审批权才具有实际意义。

  以上是从权力机关的角度来讨论的,而我们还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免费派发政府预算报告给公众,民意机构可以对政府预算安排和实施过程跟踪、问责,甚至可以要求听证。这不仅是保证政府预算支出的合理性、公共性的要求,也是杜绝以官员意志代替公众意志,防止暗箱操作和腐败的根本措施,更是建设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要义所在。[7]

  预算审批制度的改革,首先应正确认识审批权的内容和性质,为审批权的实现创造条件,不仅从认识上明确审批制度的实质和核心,也从客观条件上提供了审批权实现的可能性。同时,也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建立“阳光预算”,从而更好地保证预算审批制度的完善。

  【注释】

  [1]参见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214页。

  [2]参见王永礼:“人大预算审批权的若干问题”,见http://www.cftl.cn/,点击时间:2004-1-10。

  [3]参见刘剑文、熊伟:“中国预算法的发展与完善刍议”,见http://www.99tax.com/,点击时间:2004-1-10。

  [4]参见王世杰、钱端升著:《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4页。

  [5]参见刘剑文、熊伟:“预算审批制度改革与中国预算法的完善”,见http://www.cftl.cn/,点击时间:2004-1-10。

  [6]同上。

  [7]参见:“要‘透明审计’更要‘阳光预算’”,http://www.db-nw.com/,点击时间:200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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