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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论文发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机制研究(3)

发布时间:2018-11-14   |  所属分类:财税: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4.电子商务税收的委托代征方式

  项目组认为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的资金结算子平台,利用银行或第三支付机构对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应纳税款进行委托代征,更能适应当前电子商务税收的客观现实。具体方式为税务机关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征书,将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税收的委托代征人,监控与管理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企业与消费者等三方的交易资金信息,将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手段,把握整个税收的关键和核心环节。该委托代征方式还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整合电子商务企业的基本信息和资金流信息,可以摆脱交易分散化困境,简化税收征税流程,有效分配各级财政收入,解决目前电子商务税收流失和高成本问题。

  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以上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机制取得了良好的试点成效。如“猪八戒网”的交易采用传统发票和电子发票并存的办法,每月开具3000~5000张发票,从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共开具电子发票3381张,其中自开电子发票1886张,代开电子发票1495张;同时,珠海魅族手机从2014年11月24日至2015年2月5日开展电子商务,共开具电子发票98107张,开票总额约1.48亿元。结合试点情况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提出如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1.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和发展现状以及未来趋势,尽快形成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体系,填补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空白。一是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办法。这些税收征管办法主要包括:《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电子发票管理办法》等,明确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税务登记、课税对象、税种、纳税流程、征管机构、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等系列问题。二是补充和完善其他法律制度。深入分析电子商务应用电子发票的业务处理流程,结合网上开店的实际交易环节,修改完善《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等现行法律制度与电子商务征税不相适应的地方,在电子签名、会计账簿、发票管理等方面做出相应调整。三是修订增值税法和营业税法。可以将电子商务纳入此次增值税的扩围之内,对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所有产品(包括有形产品和数字产品)统一征收增值税,以解决直接电子商务课税对象性质模糊的难题。

  2.建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信息平台

  基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和无纸化,需要构建综合税收征管信息平台,以电子发票打通征税流程。一是建立电子商务纳税主体认证中心。为确定电子商务交易的双方,以便确定纳税人,建议由国家信息产业部牵头,税务、银行、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建立纳税主体认证中心,通过一定的技术方案和加密技术确定唯一身份识别码,编制纳税号,为每个纳税主体实行数字身份认证。二是推广实施电子发票。由于电子商务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依托电子发票,税务机关应大力推广使用电子发票,每一笔电子商务交易在进行网上支付时自动生成电子发票,建立一个“生产商—零售商—客户—第三方服务机构”之间能够共同支持和使用的电子发票规则和技术平台。

  3.出台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

  以培育电子商务在全球的核心竞争力和发挥拉动内需、解决就业的重要民生作用为导向,制定有针对性的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电子商务产业持续快速发展。首先,制定针对电子商务税收委托代征的手续费制度,研究科学合理的委托代征/代开佣金比例,以便提高委托代征人的积极性。其次,税收立法部门和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制定消费者抽奖制度以及扩展电子发票的中奖范围和受众数量、加大奖励力度,甚至设立大奖、巨奖来激励电子商务消费者主动索票。最后,结合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行业、区域的不同划分,对主动缴纳税金的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制定合理的优惠额度和信用评级。

  4.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宣传培训与人才培养工作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对各个参与主体需要做好宣传培训工作。一方面,可以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广而告知,以便有关主体熟悉线上税务登记、税款计算、发票开具、数据传输等事项。另一方面,通过在职学习、短期培训、海外参观考察、产学研合作等形式提高税收征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大力培养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技术专业人才,尤其是既懂技术又懂商务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拓展相关人才的管理理念、业务水平、管理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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