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评职论文发表-粤西城市滨海区域特色规划
摘要:城市滨海区作为城市中人类活动与自然过程共同作用最为强烈的地带之一, 其城市设计涉及多学科、多方面的问题, 要求设计人员以综合的视角、进行多目标的规划设计。本文以粤西地区茂名市的城市规划分析为例, 阐述滨海区域规划设计的一些理念与方法。
关键词:城市规划评职论文发表,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滨海区域,粤西;特色规划
粤西地区,是承接珠三角地区产业转移的前沿。在粤西区域城市体系中,如何增强粤西城市吸引外部经济发展资源的能力,一条重要的出路就是彰显自身的滨海城市品质与特色。对于粤西地区城市而言,滨海区域不仅有助于提高城市生活的质量和城市的认知度,还是构成丰富多彩的城市生活的基础。作为城市中的边界区域,它们往往是城市人口密集空间和自然开阔空间的过渡地带,是城市居民与自然交往最具魅力而又最近的地方。
一、应把创造滨海自然生态最佳效益作为城市发展的战略目标之一
滨海自然生态,是指滨海地域的生物之间以及生物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存在状态。这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关系和状态。滨海自然生态由众多子系统组成。各个子系统的存在状态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决定着滨海自然生态这个总系统的发展方向及发展规律。所以,滨海自然生态自身的发展方向及发展规律具有严密的客观性。人类的行为必须自觉遵循它自身的发展方向及发展规律。否则,将由于对其中某些子系统的损坏,而导致整个滨海自然生态系统\"涨落\"过度,乃至从负面深刻影响人类对滨海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
随着滨海地域原始风貌的丧失、自然生态的受损,及其对滨海城市形象、城市品质负面影响的不断显现,那种以优势区位高价拍卖滨海地域土地,或以直接间接损害滨海自然生态为代价引进项目的做法,越来越受到质疑。国外的新加坡、国内的天津市进行滨海地域开发的实践,让困惑中的人们耳目一新。他们的成功经验,集中体现在对更高规划目标的追求。这就是:以滨海自然生态最佳效益作为城市发展的战略目标之一。
确立以滨海自然生态最佳效益为城市发展的战略目标,同样承认滨海地域是集聚经济发展资源的风水宝地。但是,它\"聚财\"的途径不是以优势区位高价拍卖滨海地域的土地,或以直接间接损害滨海自然生态为代价引进项目,而是通过彰显滨海自然生态价值来展示良好的城市品质和城市形象,以此吸引外部经济发展资源向这个城市(而不只局限于城市的滨海地域)集聚。城市科学发展到了今天,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节能环保技术产业、新兴信息技术产业、生物技术产业、新能源技术产业、新材料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等高端产业,往往不只是看海边有多少区位优越的地块,而是看整个城市是否能展示出有利于该产业长远发展的环境基础。一座滨海城市如果具有良好的滨海自然生态,不仅是城市内在品质和外部形象的良好展现,而且也是城市长远发展的环境基础,当然备受外来高端产业投资者的青睐。
在粤西区域城市体系中,茂名不具备中心性特征和中心地特征。交通易达性不佳,又使得茂名难以接受港、深、珠等发达地区的辐射。虽然有大型石化作为城市支柱产业,但是,近年来广东沿海5大石化基地的崛起,茂名石化在区域城市体系中的地位正呈下降趋势。
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增强茂名城市吸引外部经济发展资源的能力,一条重要的出路就是彰显自身的滨海城市品质与特色。所以,选择以滨海自然生态最佳效益为城市发展的战略目标之一,应该是茂名城市的正确选择,是茂名建设滨海城市的一条全新路径。
茂名城市滨海地域的天然区位并非具有特别的优势。湾岸滨岸在地理特征上缺乏独特的原始风貌,滨海地域的历史文化底蕴从总体上说并不深厚,经济欠发达也将降低滨海地域基础设施的效能。这些因素表明,茂名要想在彰显滨海城市品质与特色方面超越其他滨海城市,难度还比较大,还需作不懈的努力。
二、在资源开发理念上,应始终贯彻人和城市与滨海自然生态共存共生的重要原则
滨海城市人的发展(城市居民总体素质的提升)和城市成长(城市规模的扩张和实力的增强)必须依赖于对滨海自然资源(特别是土地)的开发利用。而对滨海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又与滨海地域的自然生态息息相关。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做到人的发展和城市成长与滨海地域的自然生态共存共生呢?这是一个需要用科学思维进行厘清的问题。
在自然界中,任何一个生态系统内部都具有自组织功能。即:它可以依靠自身的力量,将相互联系的各种要素因其自身演化对系统整体所产生的\"波动\"进行协调,使系统任何时候都处于动态平衡之中,以此推动系统整体的演化发展。这个过程所显示的,就是自然生态系统的\"自组织作用\"。从自然生态系统自组织演化规律来说,人的发展和城市成长对滨海自然资源(特别是土地)的开发利用,是一种外力干预的\"他组织作用\"。\"他组织作用\"具有鲜明的两面性:当它产生的效应与\"自组织作用\"所产生的效应在性质上相一致时,就起着推动自然生态系统向主导方向演化的作用。
而当它产生的效应与\"自组织作用\"产生的效应在性质上相背离时,就会对自然生态系统起着损害或颠覆的作用。所以,人的发展和城市成长对滨海自然资源(特别是土地)的开发利用,只要做到所产生的效应与其\"自组织作用\"产生的效应在性质上相一致,是完全可以做到与滨海地域自然生态共存共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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