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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机制创新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3-11-29   |  所属分类:城市规划: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城市规划管理机制是城市规划创新体系的核心,又是实施城市规划的根本保障。正确决策是规划管理工作成功的重要前提,避免因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实现城市规划工作效能的基本前提。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必须充分发扬民主,改进公众参与的方式,推进规划的社会化程度;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技术审查制度等。

一、城市规划管理机制创新的必要性

1、经营城市的必然要求。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土地招标、拍卖等有形市场的作用不断增强,土地等资产资源已经在经济运行中显示出其自身所具有的属性,运用市场机制和市场规律整合城市中的各种资源,已成为政府作用于经济运行的主要方式与手段,通过增强和优化城市功能,体现功能导向性、生态环境导向性和社会导向性,突出城市特色,提高城市品味,提升城市形象,降低城市运作成本,提高城市收益,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从而使城市的经济、环境和社会协调统一,营造城市建设良性循环,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2、公开、规范、高效的服务型政府的新要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城市是政府的职责,规划是城市发展的龙头,是政府调控经济、社会活动的强有力杠杆,是政府指导和控制城市建设发展的基本手段,是关系城市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规划的有效实施,关键在领导。政府作为规划的组织者、决策者、协调者和实施监督者,对规划的重视程度,直接关系到规划的决策水平和实施效果。规划决策的失误,不仅会影响到当前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影响当代人的利益,还将影响子孙后代。

二、城市规划管理机制创新的思路

坚持城市规划地位的先导性、城市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城市规划实施的权威性、城市规划管理的创新性,在规划理念、内容、方向、机制和法治等方面求实创新,使创新理念、创新活动贯穿于规划管理全过程。

1、完善规划决策机制。规划委员会的宗旨是在审议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决策原则,科学指导全县经济、社会和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加强规划指导,依法行政、规范审批、严格实施、健全和完善规划管理体制。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作为全县规划的决策机构,对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重大决策提供审议意见。审议和决策重大规划方案;审议全县经济社会和区域发展战略;审核区域总体规划;审议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审议重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城市设计;审议各类规划的调整;对城市规划未研究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选址进行决策;审议重要地区、重要地段建设的重点项目、特殊公建项目的选址与建设工程的方案和初步设计;对全县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实施发挥强有力的组织、协调和监督作用。

2、建立规划咨询机制。规划专家咨询机构。作为县政府重大规划决策咨询机构,是县政府作出决策前的专业咨询机构,对各类重大决策、规划方案和专项规划提供前期咨询,由规划和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专家库,每次专题或会议在专家库名单中抽取,同时,根据区域内规划项目需要选聘境外规划专家,视情况进行人员增减。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宗旨是:科学研究、深入探讨,把握建设发展的新机遇,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健全规划技术监督机制。建立规划部门技术审查委员会,由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是规划部门的专业技术协调地决策性机制,目的是全面提升规划管理水平、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严格依照法定职责、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职权,做到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从而健全科学规范的规划管理体系,提高规划部门化解城乡建设发展中各类难点的能力和驾驭各种复杂局面的能力。规划部门技审会议事职责是:对规划建设项目的审查与评定,包括规划方案、在建成区或旧住宅区内插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项目、规划调整方案;对重点地区、重点地段、重大项目的选址研究与审核;对区域内重点项目建筑方案进行研究与审查;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建筑方案;重要地区地名的命名方案; 对重大违章违法建筑案件处理研究和决定;研究和处理矛盾集中的规划信访案件等。

三、城市规划管理机制创新的操作性

1、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1)、依法行政的原则。先期研究全县发展与规划建设的重大经济、规划方针政策,为规划布局决策提供重要依据;对重大规划决策实施建设的后评估。报送规划委员会讨论重大决策性议题,一般先交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提出意见或建议,同时对规划管理实施中需要重视的问题形成咨询意见。咨询成果作为县规划委员会审批重要规划或协调决策重要规划依据。

(2)、集体决策的原则。规划委员会在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涉及区域规划管理的重大问题、全局性问题,建立集体决策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召开由主任主持的工作例会。规划项目集体审核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主任签署会议纪要,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落实具体措施。规划委员会会议必须坚持回避的原则。凡所审议的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组织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时,有关人员应在会议召开前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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