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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除文盲与普及初等教育(4)

发布时间:2013-11-29   |  所属分类:初等教育: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从表4中可以看出和文盲接触最多、 受影响最大的父母亲的文化程度都不高,父亲是文盲、半文盲者的比率达61.3%;母亲是文盲、半文盲者的比率高达86.6%。反过来看,父母均是文盲,对子女的入学、辍学都有直接的负面作用。

  表4 文盲的父母的文化程度

项目   文盲       半文盲        高小    人数 比例%   人数  比例%    人数  比例%父亲  1445  41    716   20.3    969   27.5母亲  2470  70    587   16.6    379   10.7配偶  374 11.4    412   12.5    1249    38项目    初中     高中或高中以上    人数 比例%   人数  比例%父亲  322  9.1    70    2母亲   86  2.4     8   0.2配偶  984   30    264    8

资料来源:《中国扫盲教育》,余博、谢国东,黑龙江林业出版社,1998年版。

  三、中国的对策与措施

\"一堵、二扫、三提高\"是中国实施扫盲教育的基本方针。\"一堵\"是要求努力普及初等教育,提高学龄儿童的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和普及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新生文盲,有效地堵住新文盲产生的渠道;\"二扫\"是要大力扫除失学和不能重新入普通学校学习的青壮年文盲;\"三提高\"是指做好脱盲学员的巩固提高工作,巩固提高扫盲成果。\"一堵、二扫、三提高\"是对中国近五十年扫盲工作的高度总结,是扫盲内在规律的生动反映。这是一个完整的过程,三个环节缺一不可,忽视其中任何一项都会影响扫盲的整体长期效果。但从扫盲工作\"一年堵不住,三年扫不完\"的痛苦实践来看,农村初等教育的普及是实现扫盲目标的前提条件,不抓好农村的初等教育普及,就堵不住新文盲产生的途径,文盲永远也扫不完。

  (一)对7~15周岁失学儿童实施补课教育

由于长期以来扫盲教育的对象是15周岁以上至50周岁的青壮年文盲,而初等教育只负责在校儿童的教育,致使社会上一大批7~15 周岁的的失学、辍学儿童处于\"两不管\"地带, 成为新生的少儿文盲。 据1990年统计,中国6~14周岁不在校儿童约3373万人,其中至少1500~2000万人将成为文盲。因此,普及初等教育,首先要对这部分7~15 周岁的失学儿童负起责任。各地小学应对当地失学、辍学儿童逐一登记造册,动员他们返校,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失学儿童学习。例如回校插班学习,集中办班补习,或与成人教育部门联合举办文化技术学习班,把学文化与学技术结合起来。总之,要确保失学儿童能够在学龄期间受到初等水平教育。一些地方将失学、辍学的少儿中的文盲率与\"四率\"(即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和普及率)并列作为对普通小学校的考核、评价标准,以便加强他们的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7~15 周岁失学儿童的初等教育问题。

  (二)制定倾斜政策在贫困地区实施免费义务教育

中国实施义务教育多年,早在1997年全国城市适龄儿童入学率已达到99.88%以上。因此,要实现全面普及初等教育, 关键在于提高农村,特别是贫困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初等教育普及率。在这些地区,温饱尚未解决,生存尚存在问题,更无力支付入学费用,儿童上学很难。这种贫困落后状况不能尽快改善解决,靠宣传动员是难以奏效的。中国政府制定了\"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确定在本世纪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教育部也在近年开始实施了国家贫困地区普及义务教育工程,实行必要的倾斜政策,对贫困地区增加经费投入,特别是加大贫困地区教育专项拨款的强度,缓解教育经费不足之矛盾。实行免费教育,对于特别贫困的家庭,地方政府要给予一定的补助,鼓励和吸引家长送子女入学。增加投入,虽增加了政府的负担,但长远看,今天多送一个儿童入学,明天就少一个文盲,避免了今后扫盲经费的重复投入,是值得的。

  (三)控制农村人口增长速度

尽管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中国坚持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人口在实行计划生育的20年时间内少生了三个亿。但1994年12月15日国家统计局宣布中国大陆人口达到12亿,而其中有90%的人口是生活在农村。由于农村人口基数过大,增长速度过快,超负荷的人口与农村有限的生产力水平制约着农村社会、经济的持续性发展,实施教育成为农村发展的沉重负担,使普及小学教育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进一步控制农村人口的增长速度,使农村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才有可能得到实现。

  (四)完善教育立法,加大执法力度

推进中国普及初等教育事业,仅靠宣传教育是不够的,还必须从组织制度、法律等方面采取有力的措施。无可否认,中国政府对教育十分重视并使教育逐步走上法制的轨道。中国政府将\"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全国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同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保证\"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全国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实施。如1986年4 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95年3 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1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1991年4 月颁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第81号令等。有了这些法令、法规,使普及初等教育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更强的严肃性,对推进初等教育起到了可靠的保障作用。但由于学龄儿童的父母及监护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法制观念薄弱,并不严肃认真地执行\"送子女上学\"的国家法令,使学龄儿童失学、辍学或在家承担沉重的家务或外出打工挣钱,这些违法行为常常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因此,确保\"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全国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战略地位,推进普及初等教育,在完善教育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必须加大执法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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