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

法律论文投稿从法律角度简析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发布时间:2016-04-16   |  所属分类:法理: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这篇法律论文投稿发表了从法律角度简析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养老保险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论文首先介绍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历史沿革,并分析了《决定》内容,并在法律上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法律论文投稿

关键词:法律论文投稿,养老保险改革

养老保险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一直以来都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讨论,政府也始终将关乎民生的问题放在重要位置。且事业单位是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目前有111万个事业单位,3153万事业编工作人员,关乎这样一个大的群体的养老保险改革,也是走过了近20多年的时间。

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历史沿革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经历过几次重要的改革,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也历经分和。但现在所热议的双轨制是从1991年开始的。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变为国家、企业、个人联合承担的形式。此后,国家意识到计划经济时期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模式不符合当时社会形势,为了解决两种制度下造成的退休待遇差距过大,实现公平,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

1992年,颁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后在云南、江苏、福建、山东、辽宁、山西等地开始局部试点。

1997年,由人事部、财政部起草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意见》向国务院呈报,当时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待遇差距没有像现在这样大,但是这一方案未能通过。

2000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指出全部由财政供款的事业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已改制为企业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保持已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变;由财政部分供款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办法,在调查研究和试点的基础上另行制定。这部分规定也成为之后各地方决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节奏的主要依据之一。

2008年改革有了新动向,国务院通过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开启了国家级试点,将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作为试点省市。此次改革的思路提出要为事业单位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但各地改革都遇到较大阻力,基本陷入停滞状态。

在2012 年公布的《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指出在试点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纲要》特别强调了“十二五”期间要保障公平,要协调平衡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待遇水平,逐步缩小相关群体的保障水平差距,使广大人民群众平等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把“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写进《决定》之中,明确了改革的方向。

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通过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并从7月1日起生效。解决了事业单位的管理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问题。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更加明确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要逐步向企业养老保险靠拢。

2014年两会期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报告中指出,将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以国发(2015)2号发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下称《决定》),为长达近20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也为长期饱受争议的养老金分轨制画上句号。

二、简要分析《决定》内容

(一)保证不同单位间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

双轨制的不公平在于养老金的多少,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每月缴纳养老保险,在退休后得到的养老金仅为在职时的40%―50%,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退休后事业单位可以得到在职工资的70%―80%,公务员则可高达90%。此次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同企业一致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社会统筹指单位要以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作为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缴纳;个人账户则由单位每月代扣个人缴费工资的8%,建立个人账户。虽然无法在短期之内将不同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在数字上实现完全一致,但制度层面至少解决了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激励不相容的问题,在今后必将逐渐趋于公平的状态。

决定还规定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而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如此上下封顶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工作人员在退休后,不致因在职时工资收入差距过大而导致其基本养老金差距的进一步拉大,这也是另一个方面保证公平性的表现。

养老保险的改革还有助于人力资源在体制内外流动。由于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的养老制度不同,导致想离开事业单位到企业中的人担心进入企业后退休的养老金无法保障。因此事业单位与企业间的人才流动十分局限。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内容中关于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规定就打消了这部分人对于养老保险的后顾之忧,而有利于形成一个真正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uuqikan.com/falilw/17384.html


上一篇:法治论文投稿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下一篇:法学论文投稿欧盟航空排放交易规则下的管辖权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