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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投稿从法律角度简析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3)

发布时间:2016-04-16   |  所属分类:法理: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执法机制也是保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有又一重要手段。笔者发现,在《社会保险法》法律责任章节中,对于涉及养老保险中的不法行为,包括威胁到基金安全的行为,大多惩罚内容皆规定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处相应罚款”“依法给与处分”,这种原则性的规定只是一种方向,缺乏实际的责任内容。使得在实际工作中法律依据不充分,惩罚范围过于自由,违法之人无法受到严惩就起不到震慑作用,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仍得不到保障。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虽明确规定看制裁措施,但未将养老保险基金列入特定款物内,笔者认为可以将这一内容补充进刑法以加强对于基金安全的保障。

四、结语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先前就被很多学者讨论和研究,改革方案一出,关系到广大范围内个人利益情况,更在生活及网络上掀起一阵讨论热浪。上述针对改革决定的简要分析可以看出,改革必然使得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前进了一大步,但仍有不同的声音,有的学者认为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资金来源与保障方面是不一样的,财政兜底的分账运行,财政买单的职业年金,为实行改革而进行的加薪,都证明国家财政仍然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承担兜底的责任,而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基金分别管理使用,无法达到真正公平的实现。但笔者认为,此次改革之所以持续了近20年才迈出这一步,是因为阻力太大,现下能实现的改革已经是一个进步,而且不能要求在改革的初期就保证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完全一致,这也是不现实的。《决定》的出台也需要一段时间来检验执行情况,看能否顺利进行,找到适合的方式再进行立法以保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走向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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