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毕业论文格式范文(2篇)(2)
参考文献:
[1]夏勇.中国民权哲学.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
[2]侯键.表达自由的法理.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8.
法律毕业论文格式范文篇一
论刑事法律关系
一、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正如上文所述,某一特定部门法对其所指向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从而形成某类特定的法律关系。然而,什么是刑事法律关系,我国刑法学界尚未形成普遍的观点。
(一)有关刑事法律关系概念的主要观点
目前刑法学界的对于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主要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之分。
广义说是建立在刑事一体化理论的基础之上的。它将刑事诉讼法,刑法和刑罚执行法看作是一个整体,共同组成刑事法律部门。所以,刑事法律关系是由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刑法关系和刑罚执行法律关系所共同组成的法律关系。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刑法关系是实体法律关系,是其他程序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刑罚执行法律关系是程序法律关系,是实体法律关系实现的前提和途径。
狭义说是将刑事法律关系理解为刑法法律关系。此说主张仅从刑事实体法律上对刑事法律关系进行定义。该说将刑事法律关系概念界定为,在刑法法律规范的调整下,国家和犯罪人之间所形成的特殊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者表述为,由刑法规范调整的一种社会关系,是国家司法机关与实施违反刑法规范行为的人(包括法人)之间产生的,在定罪与量刑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刑事法律关系的突出特点
相对其他法律关系而言,刑事法律关系具有不平等性和更加严厉的强制性的特点。这也是刑事法律关系最基本的特点。传统的法学观念认为,刑事法律是保护国家政权以及维护国家政权的各种社会关系。鲜明的阶级性是我国刑事法律的突出特点,这必然得出我国刑事法律关系具有不平等性这一结论,即处在刑事法律关系之中的国家与公民(犯罪人和被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不对等的。在整个刑事法律关系之中,国家的代表——司法机关,始终以主导者的身份出现,支配着整个刑事法律程序。从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到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再到法院的审判,最后交付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刑罚,国家始终处于刑事法律关系的主导地位。被告人(指代犯罪人),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虽然依法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但是他们始终处于一种被支配的地位,即他们的权利享受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并且需要履行某种义务。
同时,刑事法律规范是一种禁止性规范,也就是一种强制性规范。具有强制性,是所有法律关系的共性,民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等同样具有强制性,这是由法的强制性决定的。但是,刑事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强制性最为严厉,统治阶级以国家的名义制定了刑事法律,确立了刑事法律关系,社会成员一旦进入这种法律关系,就只能处于服从地位,这就是刑事法律关系的强制性。
二、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二元结构”向“三元结构”的转变
20世纪后半叶,传统刑法学上的犯罪的概念受到了来自被害人学理论的挑战。在越来越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今天,法律更加凸显对个人尊严和个人权利的保护。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犯罪不仅仅是被理解成为对国家和社会的威胁和侵犯,而是更加强调犯罪对被害人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侵害。
(一)三元结构模式的建立
在传统的犯罪概念之下,一般认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当然的被认为只有犯罪人和国家,这就是刑事法律关系的犯罪人与国家的“二元结构模式”。而当犯罪不仅仅被视为是个人对国家和社会的侵害时,刑事法律关系也究不再只是犯罪人与国家二者之间的关系。在新的犯罪概念之下,必然会得出刑事法律关系主体不仅包括犯罪人、国家,还包括被害人的结论。即“三元结构模式”。
实践证明,将被害人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能够更加合逻辑地解释犯罪人、被害人和国家的三方关系。比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获得物质赔偿的理论依据问题:在二元结构模式下,如果犯罪仅仅是犯罪人对国家和社会的侵犯,那么犯罪人无需对究自己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进行物质赔偿。这样无疑是即不符合立法实际和司法实践,也不符合普通民众的法感情的。但是,在三元结构模式下,犯罪不仅仅是对国家和社会的侵害,更是对被害人的侵害。所以犯罪人应当就自己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这就很好的解释了这个问题。鉴于此,应当将刑事法律主体由犯罪人与国家的“二元结构模式”转变为犯罪人、被害人和国家的“三元结构模式”。
(二)三元结构模式下,各主体之间的关系
传统“二元结构模式”中,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只需要考虑犯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然而在“三元结构模式”下,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
1、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uuqikan.com/falilw/1822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