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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毕业论文格式范文(2篇)(3)

发布时间:2017-04-18   |  所属分类:法理: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在此关系中,犯罪人侵犯或者是威胁了被害人个人的权利或自由,并造成了相应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犯罪除了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以外,还应当对被害人于以物质上的赔偿(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我国尚未支持被害人的精神赔偿);而被害人既有权要求对犯罪人进行惩罚,追究其刑事责任,也有权要求犯罪人对其损失进行赔偿。实际上,犯罪人与被害人是刑事法律关系中最具冲突性且最为持久的一对范畴。在国家和法律追究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之前便已经产生,并且不一定以犯罪人最终承担刑事责任而结束。当然,在某些犯罪中是没有犯罪对象的(如组织偷越国边境罪),从而就更谈不上由犯罪被害人了。

  2、犯罪人与国家的关系

  犯罪人与国家在此关系中,犯罪人破坏了国家的统治秩序,因此国家会动用刑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犯罪人也有权要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不受侵犯;而国家除了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外,还应当切实保障和维护其法定权利,在刑事法律程序中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等原则。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犯罪人与国家是重要的一对范畴.只有明确犯罪人与国家的关系,认定犯罪行为侵犯了何种社会关系,才能准确的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3、被害人与国家的关系

  自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全球性的刑事法改革浪潮和被害人学的兴起,此对关系范畴逐渐被纳入整个刑事法律关系的框架中进行研究,而且日益受到各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在此关系中,被害人有权向国家主张行使个人追究犯罪(刑事自诉)的权利。在国家怠于保护公民的情形下,被害人的权利遭受犯罪人侵害时,被害人还有权要求国家补偿。如此同时,被害人也有义务积极配合国家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如提供线索和证据、出庭作证等。但是,必须认识到的是,国家对于被害人的权利既要予以保护,同样也要进行必要制约,从而使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权利分配不至于失衡。在具体的刑事诉讼活动中,这对范畴具体表现为被害人与侦查、公诉、审判以及刑罚执行机关之间的关系。

  三、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活动的目标和方向。没有客体,主体的活动就失去了目的性,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义务也会成为空洞的形式。解决主体间的责任分配问题是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都是围绕着这一问题而设定的,法律责任就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目标和对象。所以,在“三元结构模式”的刑事法律关系中,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应该是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刑事法律关系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在刑事法律体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推动我国刑法理论对刑事法律关系的深入研究,从而能够使刑法理论更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同样,也希望在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指导下,刑法实践将更具有规范性和公正性。

  参考文献:

  [1]梅文娟,论刑事法律关系三元结构下的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载《江汉论坛》,2010年4月。

  [2]刘贵萍,许永强,论刑事法律关系“三元结构模式”的建立,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3]陈肖华,论刑事法律关系,载《山东法学》1999年第3期。

  [4]张小虎,刑事法律关系的构造与价值,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69页。

  [5]朱昌波,论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界定,载《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6]张小虎,论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载《中国刑事法杂志》,总第44期。

  [7]谢望原,论刑事法律关系,载《法学论坛》,199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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