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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职称论文范文狱侦特情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运用(2)

发布时间:2013-12-17   |  所属分类:犯罪学: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在使用环节,检察机关应指派专人与监狱、看守所联系,与特情之间联系要严格遵守个别、单线联系原则,特情和特情之间不准相互联系,严禁由特情发展特情,特情管理特情。在日常管理中,应当对特情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确保特情在侦查过程及侦查破案后都能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在工作评定环节,将特情遵守保密纪律作为一项重要的考评内容。除内部流转的工作文书外,对外公开的文件,如法院审理减刑案件的公示文件等,应当只笼统表述特情为案件侦破提供重要线索,不得具体描述案件名称,如何提供线索等细节。

  三、具体实施: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一)狱侦特情的选建

  狱侦特情的合理选建是有效使用的前提,在选建环节主要考虑狱侦特情的自身条件、刑期条件和犯罪种类三个方面内容。

  1.自身条件。

  (1)为检察机关工作的积极性。这是狱侦特情选建的首要条件。只有愿意积极为检察机关工作,才有可能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其他各项能力。至于具体动机,不管是出于协助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的正义感,还是出于换取自身立功减刑机会的功利目的,都可以考虑。

  (2)认罪服法。真诚悔罪是减刑法定条件之一,出于后续奖励条件的兑现考虑,在选建特情人员时也必须符合认罪服法要求。

  (3)有一定文化素质和社会阅历。这是特情与犯罪嫌疑人取得共同话题的必备条件。

  (4)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可以避免自身的违法行为,同时有利于在犯罪嫌疑人面前表现出一定的权威性。

  (5)有较好的心理素质、社交能力和应变能力。特情工作时有许多临时突发状况,出于保密要求,侦查人员和监管人员不能直接协助其处理,因此,特情必须具备较好的心理素质和相应的处理能力。

  (6)较为可靠的人品,值得信赖。鉴于实践中个别特情因为利益诱惑,不但未能较好服务于侦查工作,甚至被犯罪嫌疑人策反,因此,人品条件也是考察的必备条件之一。

  2.刑期条件。原则上应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期间内的罪犯中选建。在选建刑事特情时,在刑期问题上主要应当考虑以下几个要素:

  (1)罪犯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被判处更重刑罚的罪犯,通常情况下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不易于被改造成刑事特情,为检察机关所用。因此,刑事特情的选建以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下为宜。

  (2)工作积极性。如果刑期过短,罪犯立功减刑的积极性可能不高,不利于刑事特情工作的开展。

  (3)综合效益。刑事特情的选建有人员甄选、考察和培训等系列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成本投入,如果罪犯的刑期较短,能够为检察机关服务的年限就相对有限,不符合投入产出比的效益原则。

  3.犯罪种类。原则上以同种类犯罪人为宜,禁止使用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暴力犯罪的罪犯。考虑到贴靠犯罪嫌疑人和情感沟通的需要,个案中刑事特情应当尽量选择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犯罪同种类的犯罪。作为职务犯罪的特情,除职务犯罪本身之外,还可以考虑其他类似的经济类犯罪。

  (二)具体实施方法

  1.身份设定。狱侦特情身份的设定,将直接关系后续工作方式、方法的选择,因此,设定身份需要侦查人员在通盘考虑的基础上慎重选择。同时设定身份也要考虑到特情自身的情况,以特情自身条件为基础,进行合理设定。实践中,可以考虑以下几种身份:

  (1)普通型权威身份。绝大多数职务犯罪嫌疑人没有被采取羁押型强制措施的经历,对看守所的环境十分陌生,再加上社会上一些人对看守所恶劣环境的夸张渲染以及自身原先的特殊身份和犯罪种类,犯罪嫌疑人进看守所后必然担心遭受他人的欺压。可以利用犯罪嫌疑人这样一种心理状态,将特情身份设置成监室里具有权威身份的龙头老大。在监管民警的配合之下,特情以这样一种身份在日常生活中关照、保护犯罪嫌疑人,能够自然地使犯罪嫌疑人产生好感,有利于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2)专业型权威身份。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与外界联系被切断,信息隔离,所涉嫌的犯罪仍处于侦查之中,处理结果尚不确定,此时犯罪嫌疑人急需向有经验和专业知识、经历的人员请教如何应对,可以将特情设计成与犯罪嫌疑人同种类的犯罪人,但是在金额上更大,次数更多,无形之中让犯罪嫌疑人感觉到特情是见过世面的过来人,有问题可以向其请教,同其商量,这样可以为特情的进一步贴靠创造条件。

  (3)相似身份。有相似身份、经历的人比较容易找到共同话题,情感上能够形成共鸣,犯罪嫌疑人在新进入一个环境时,也倾向于找与其有类似身份的人交往。为此,可以针对性地将特情设计成与犯罪嫌疑人具有相似身份的人。根据案件侦查需要,可以在犯罪种类、金额、犯罪经历、犯罪前身份、文化程度等方面,选择部分内容设计成与犯罪嫌疑人的特征相似。

  (4)对向身份。对于受贿罪与行贿罪这种对向犯,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有意地将特情身份设置成对向的行贿人或受贿人。利用特情之口进行阐述说理,让犯罪嫌疑人了解对方在此情此景之下可能有的心理想法,以及对自己交代供述后可能产生的效果,从而减轻、消除犯罪嫌疑人交代供述的心理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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