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职称论文范文狱侦特情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运用(3)
2.具体工作方法。考虑到特情的特殊身份,需要采用一些有别于普通侦查审讯的方法。
(1)情感引导法。利用特情与犯罪嫌疑人同处一个监室关押过程中形成的情感信赖,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说理教育,促使其供述交代。侦查实践中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促使犯罪嫌疑人对特情产生更强烈的感激、信赖心理。如我们在办理某受贿案过程中,通过与看守所民警配合,在一段时间内限制犯罪嫌疑人的经济来源,使其在看守所的生活处于十分窘迫的状态,与其案发前丰裕的物质生活形成强烈的反差。其后,再安排特情对其生活进行一定的关照,使其对特情产生由衷的好感,为特情的进一步教育说服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此外,部分办案人员通过苦肉计形式,让犯罪嫌疑人对特情产生愧疚心理,也是建立良好心理接触的方法。
(2)配合施压法。利用特情在犯罪嫌疑人心目中的权威性,通过特情的自身经历,以身说法,给犯罪嫌疑人心理施加压力,配合侦查审讯的有效推进。由于诉讼立场、角色的差异,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给其施加压力的话语往往是将信将疑,甚至全盘否定,因此,审讯施压的效果经常大打折扣。由特情进行现身说法,情况则完全不同。因为类似的身份、经历,双方更容易产生同病相怜的感觉,特情所说的话更易于进入犯罪嫌疑人的内心。尤其是设置成权威型身份的特情,其一举一动都会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造成巨大影响。特情通过日常聊天方式,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的顾虑之后,再有针对性地施加压力,可以收到更好的效果。另外,特情可以通过与侦查人员的沟通,顺着侦查人员施加压力的主题,结合自身经历、经验进行进一步的阐述,放大侦查审讯中施压的效果。
(3)信息套取法。是指侦查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尚处于犹豫动摇阶段时,侦查人员利用特情套取犯罪嫌疑人内心对待审讯的看法、应对审讯打算、抗拒审讯的支点等信息。在对案情保密的基础上,侦查人员应当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原先工作单位、职务、特长、兴趣、爱好等,向特情作简要的介绍;也可以针对性地设计一些话题,帮助特情与犯罪嫌疑人取得共同话题,以便进一步套取信息。侦查人员在设定特情身份后,应当进一步设计配套的经历等细节,以及特情对待侦查审讯的态度、看法等主观信息,用作双向互动时的交流信息,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信任。
(4)稳定供述法。依赖犯罪嫌疑人口供定罪的职务类、经济类犯罪,如何应对犯罪嫌疑人的翻供一直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狱侦特情的介入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特情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发挥稳定供述的作用:一是发现犯罪嫌疑人有翻供苗头时,在侦查人员的指挥下,通过教育、施压、比对举例等方式打消犯罪嫌疑人的翻供想法;二是发掘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心理基点,及时报告,使侦查人员能够有针对性地通过讯问打消犯罪嫌疑人的念头,或者通过外围调查,补强相应证据,封堵犯罪嫌疑人的翻供退路。
四、特情工作的配套机制:辅助规则的构建
(一)建立协作配合机制
狱侦工作的开展需要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共同协作,建立工作上的协作配合机制是相当必要的。协作配合机制应当明确各个部门的任务和职责。狱侦特情的选建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共同审核,由监狱管理机关建立并保存狱侦特情的档案材料,看守所负责狱侦特情的日常生活管理。职务犯罪狱侦特情原则上要异地使用,由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负责联系接收的看守所后,到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办理具体的异地羁押手续。使用结束后,由羁押地看守所呈报特情的减刑、假释手续,检察机关驻所检察室负责出具审核意见。
(二)建立联系沟通机制
在使用狱侦特情前,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和看守所民警应当共同研究,制定案件侦查中的狱侦特情配合方案,内容包括:简要案情,特情具体身份的设定,贴靠犯罪嫌疑人的方法,需要由特情配合的具体问题、实施步骤,保密和注意事项等。狱侦特情的使用过程中,侦查人员与看守所民警要定期和不定期地交换犯罪嫌疑人和狱侦特情的情况,包括思想动态、预先设定方案的执行效果、新出现的可疑迹象、下一步的工作安排等,对配合中出现的新问题要立即着手研究解决。
(三)建立案件讨论总结制度
在例行的一案一总结之外,使用狱侦特情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当组织专门的狱侦特情使用总结会议,由侦查人员和看守所民警、监狱干警等相关人员参与,对特情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个案特情的选择、具体身份的设定、任务的部署、工作方法的传授、部门之间的协作沟通等问题,进行必要的总结,推广成功经验,避免存在的问题。
(四)建立反馈奖惩机制
建立科学合理的奖惩机制,可以有效调动狱侦特情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狱侦工作的顺利开展。案件生效判决确定后,应当及时对特情的工作情况进行评定,对于成绩出色的,要落实奖励、兑现政策,为下一次狱侦工作夯实基础;对工作中出现问题的,也要及时予以惩戒,以避免类似情形再次发生。评定的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实效、工作纪律、悔改表现等方面。严守工作纪律,确有悔改表现,为侦查破案提供重要线索的,可以评定为工作出色,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或者联合看守所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减刑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对侦查工作造成影响的,撤销其特情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泄露工作秘密的;谎报情况的;严重违反监规的;拒不配合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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