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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文发表浅谈我国刑法中行为的层次及其特征

发布时间:2014-01-24   |  所属分类:犯罪学: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摘要:犯罪到底是什么,应受惩罚的是行为还是行为人,在刑法理论上,就有了行为主义与行为人主义的对抗。长期以来,行为论主张分为两个方向:一是主要说明存在论的、事实性的行为概念的见解,比如说目的行为论、因果行为论、人格行为论以及身体动静说等;二是主要说明规范性的、价值性的行为概念的见解。

  那么,我国刑法理论中对行为是如何划分的呢?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行为到底是指我国刑法中的哪一个层次的行为?我国刑法中行为特征的具体表现又有哪些呢?对这些基础理论问题的解答将有利于我国刑法中行为理论的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政法论文发表,职称论文发表,我国刑法,行为,层次,特征

  一、我国刑法理论对行为层次的区分

  如何对我国刑法中的行为进行区分,也是仁智相见,并未形成一致的观点,主要有“三行为说”和“四行为说”之纷争。其中,“三行为说”认为,从行为的广狭含义上分析,将行为划分为最广义的行为、广义的行为、狭义的行为。

  最广义的行为包括犯罪与非犯罪行为,乃泛指人的一切行为。判断最广义的行为是否犯罪,须按照行为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来认定,符合犯罪条件的,即为犯罪行为;否则,即为非犯罪行为。广义的行为是指成立犯罪的行为;狭义的行为专指广义的行为中与主观方面分开观察的客观行为,即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

  ⑴而“四行为说”认为,我国刑法中的“行为”应当划分为一般意义的行为、刑法中的行为、犯罪行为和危害行为,四个层次的行为概念紧密联系,但分别在其特定范围内有特定的含义。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大陆法系的行为理论是对“危害行为”的概念进行争论,并进而形成因果行为论、社会行为论、目的行为论、人格行为论等多种行为理论学说。

  笔者认为,因果行为论、目的行为论、社会行为论和人格行为论的观点,都是围绕刑法中一般意义的行为概念展开讨论的,是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之前的行为。所谓一般意义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控制或应当控制的客观条件,作用于具体人或物的存在状态的过程。刑法中的行为,是具有刑法意义,应按刑法规范予以法律评价的行为。

  ⑵刑法中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正当化行为等刑法所评价的行为。犯罪行为应当定性为行为人控制或者应该控制的客观条件,作用于刑法所保护的人或物的存在状态的过程。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其确切称谓应当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要件,实质是犯罪行为的客观性质。行为论指的就是实行行为:行为观念必须在关注行为事实存在的同时还要兼顾法律的规范性评价,实行行为观念之行为性的考察就是建立在行为论之上的。

  二、对行为区分理论的理性评判

  目前,我国刑法理论对行为的研究缺乏层次性,因此导致刑法中一般意义的行为、犯罪行为、刑法中的行为以及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要件等概念相互混淆,难以区分。笔者认为,三行为说理清了我国刑法理论中行为概念混淆的研究路径;而四行为说比三行为说对行为的划分更加细致。

  但是,深入研究,三行为说和四行为说的共同缺点都是仅对传统行为理论进行了简单归纳,都没有建立明确的区分标准,并且这样区分仅仅解决了概念之间相互混淆的问题,如此区分具体要解决什么理论问题,没有交代清楚。

  同时,三行为说认为,狭义的行为与大陆法系的行为理论相对应的是我国的“危害行为”,这就缩小了行为理论的内涵。三行为说认为犯罪行为具有主观和客观的有机统一性,而危害行为又称为构成犯罪的事实或者构成要件的行为,排除了行为主体和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但是,危害行为本身不具有主观内容,与行为理论事实上考虑主观内容就发生了矛盾。

  恰恰相反,四行为说又将行为理论所要说明的行为外延大大地扩张了,根据其定义的“一般意义的行为”的概念,无意识的行为也包含于其一般意义的行为之中,众所周知,睡眠中的动作应属于无意识的动作,那么,将睡眠中的动作用行为理论来解决,就没有任何意义,因为行为理论是为了解决“犯罪行为”而提出来的,所以,四行为说不当扩大了行为理论的外延,将一些没有意义的事件放在行为理论中去解决,是不妥当的。至于认为行为论应是指实行行为的观点,则更经不起理论推敲。按照该观点,行为论只能解决实行行为的问题。那么,预备行为怎么认定和处理呢?这是该观点永远都无法解释清楚的问题。

  为了更加准确地借鉴大陆法系的行为理论,使之与我国的行为理论相接轨,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中的行为应分为四个层次进行探讨:一般意义上的行为,定型行为,犯罪行为,危害行为。首先,大陆法系中的行为理论对应我国的犯罪行为理论,在理论学说上应采人格行为论。

  作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行为理论之一,人格行为论认为刑法中的行为是行为者人格的主体性现实化的身体动静,是在人格与环境相互作用下形成的。据此,行为具有生物学基础和社会基础。该理论着眼于行为人人性的存在,考虑到其人格的深层来规定行为的意义,且可以把作为与不作为,基于故意和过失的身体动静都囊括在行为概念中,这是其较之以前的因果行为论、目的行为论等行为理论的进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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