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

政法论文发表浅谈我国刑法中行为的层次及其特征(3)

发布时间:2014-01-24   |  所属分类:犯罪学: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三)危害性。作为人格行为论最本质的特征就是指犯罪行为的本质——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可以与德日犯罪构成理论中的违法性接轨,但是,具体如何解释违法性,又有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之争。

  古典学派将犯罪分为纯客观的不法与纯主观的责任,那么违法只限于对行为引起的状态进行评价,可是违法性不仅仅是对犯罪结果的否定评价,同时还关系到手段和犯罪方法等。所以,法益侵害和威胁就是犯罪的本质部分,但仅仅用法益是不能够完整说明行为违法性的,法益侵害仅仅是违法内涵中的一部分内容,结果无价值只有放在行为无价值的基础上,才具有刑法学上的意义。

  因此,违法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包括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的评判,这样,就会发现结果无价值乃是以行为无价值为基础的,但是,如果离开结果无价值探讨行为的违法性也是不可能的。应该是行为无价值是结果无价值的前提,在这一前提下再同时考虑两者比较合适,据此,如果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考虑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那么,就可以将该行为排除在犯罪行为之外。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uuqikan.com/fanzuixuelw/7099.html


上一篇:刑事职称论文范文简述刑事案件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
下一篇:刑法职称论文发表简述刑事个案审判困境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