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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等教育评估政策的能力限度分析(2)

发布时间:2013-11-29   |  所属分类:高等教育: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可见,从一种历史的视角来看,高校最初办学是一种\"自负责\"行为,后来大学为世俗政权控制后,办学成为一种\"它负责\"行为。这种变化是学校评估发力点的转变,它从根本上使高校容易\"游离\"评估的本意与初衷,而泛化为一种敷衍与过场。这种评估政策价值观念的异化,分化了政府及其主导的评估机构和高校对评估价值的统一追求,导致评估的裂痕。

(三)国家权力对评估能力限度的制约——权力限度

20世纪七八十年代,西方国家在经历了严重的\"福利国家危机\"之后,国家不再事无巨细地全面干预社会,而是\"抓大放小,有所为有所不为\",逐渐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自治局面。反观我国高等教育评估方面,行政力量仍占绝对主宰地位。但是,国家干预教育的权力并不是无限制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在权力约束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的教育政策才有可能得到目标群体和非目标群体的认可,才有可能在制定和实施中减少阻力和麻烦[5]60。\"在教育领域中,随着国家权力在教育领域中大小的变化,教育政策的范围或边界发生相应的改变,国家权力是教育政策的一个内在限制。\"[5]61

国家权力是通过政府的能力来体现的,如果说国家权力只是一种对合法性与否的认可,那么政府能力,尤其是其财政的支持能力则相当于政策实施的物质基础,它制约着国家实际能力的程度和范围。其次,社会基础也制约着评估政策的能力限度,袁振国教授对此有深刻的论述:\"政府和社会是一种互动的关系,缺乏政府有效管理的社会是一个没有凝聚力的社会;而缺乏社会支持的政府则是一个软弱无力的政府。政府的决定只有获得社会的认可或支持才能得到很好地执行。\"[2]103这从一个方面说明了政策的执行是需要一定基础的。

在中国高等教育质量评估中,政府起着主导作用,但政府的能力同样面临有限性这一现实问题。我国国家行政权力主导高等教育评估至少在高校的自主质量意识还没有发育完全的情况下是必须的,问题在于,是像20世纪初期的法国那样,中央政府在教育领域中无所不管,还是像美国那样,联邦政府\"无权\"干涉教育?这恐怕是两个极端的例子。关键的问题是,在高等教育评估中,政府要认清国家权力的边界问题,而不能盲目乐观。

(四)由文本到实践的误差——执行限度

除了以上所列因素之外,显然,政策最终要去执行落实,因而又存在一个执行限度问题。我们不能期待政策的执行者像政策制定者那样理解政策文本,因而,执行者对评估政策的解读很可能出现偏差。其次,评估者亦即评估主体,它们的素质决定了评估政策实施的效果,而这又是很难预测和控制的。根据\"经济人\"的人性假设,人都有趋利避害的倾向,因而易导致自我利益的膨胀。最后,在评估政策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政策有可能走样、缺失甚至被替换,而在技术操作层面,我们很难对评估政策的执行进行全面的监控,这样一来,评估政策的命运就面临着更多变数了。

三、降低评估政策能力限度的对策

高等教育评估政策的能力限度不仅客观存在,而且受制于诸多因素,我们虽然不可能完全消除这些限度,但是我们却可以找到一些对策以降低这种限度。

第一,提高评估政策制定的科学性。这是缓解评估政策文本限度的根本对策。评估政策的制定,是一项严肃而意义重大的工作,必须建立在科学性、可行性的基础上,要遵循高等教育发展本身的规律。为此,必须在全面了解国内和国际高等教育发展水平的基础上科学地制定评估的目标,确定我国各发展阶段的评估水平。其中关键是评估指标的拟定和权重的分配。在制定评估政策文本时,要严格按照政策制定的程序,以减少政策制定的偏差。此外,教育政策的制定,应该问计于教育专家,而不能由行政官员拍板。最后,为了促进评估政策本身的自我反思,进行元评估也是必须的。元评估有两个重要作用:一是正确有效地引导评估;二是明确指出评估的优劣所在。对元评估的重视是教育评估理论与实践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6]。总之,不断提升政策本身的科学性水准,是降低能力限度的根本对策。

第二,扭转高校在评估中的被动局面。质量评估政策对高校来说,无疑是一剂\"苦\"在当下、\"利\"在千秋的\"良药\"。如果高校不在质量上下工夫,终将被开放的市场大潮所淘汰。作为高校,只有深刻意识到这一点,才能与评估机构统一认识、齐心协力,使评估落到实处。中国高等教育发展较迟,\"可谓先天不足\",而且我们从来都是缺乏高校自治传统,又可谓\"后天失调\"。因此高校需要转变角色,将评估由\"它负责\"转变为\"自负责\"的行为,勇敢承担高等教育质量的责任。这势必要求高校重视自我评估,建立高校自我评估机制与文化,从而不断地将一种外化的质量要求转化为自我的质量定义与追求。而且,从根本上来说,任何评估结果及其反馈意见,只有最终转化为高校自觉的改进行动,评估的作用才能真正落到实处。高校只有在质量评估中勇于担当,才能使评估政策由一种冲突行为转变为契合行为,达到评估主客体价值的认同。

第三,培育中介组织分担评估职能。有关高等教育质量评估中中介组织的优点有很多学者都有所论及,美国是这方面的典范代表,它的中介组织在政府、学校、社会三者间建立起一种制约与平衡的关系,为人称道。但我们要注意的是,中国与美国国情不同,我们的行政力量一头独大,监督与制衡机制并不健全,政府、学校、社会三者地位也不对等,如果在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盲目照搬照抄,只会事倍功半,但我们依然可以学习借鉴。国家权力有其边界限度,因此,政府权力有其力所不及的盲区,政府不是万能的。国家行政权力应从全面扩张转向有选择的收缩,还权于社会,使社会逐步达到自我治理的良性循环。这不光使政府能够集中精力于宏观大政,而且有力地避免了\"政府管理失灵\"给高等教育质量评估带来的冲击,降低权力限度带来的震荡。就中国实情来看,可以通过逐步将半官半民性质的中介组织培养成完全独立的民间组织,树立起中介组织在人们心目中的权威和信誉,逐步让其担负起评估的职能,从而达到在教育上的社会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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