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关系论文发表公共工程项目实施中的寻租行为
摘 要:公共工程作为公共资金的重要使用途径之一,在其实施过程中由于以公有产权代理人的身份来行使其职权的项目建设相关权力部门和官员掌握着配置资源的绝对权力,在我国公共工程的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和行政监督都不足够完善有效的现状下,导致因公有产权约束机制的缺失而产生的巨大寻租现象十分普遍,严重制约公共工程功能的发挥,扭曲了资源的合理配置,造成公共工程项目投资效率低下。论文结合公共工程实施中的现状,研究公共工程实施中寻租行为的表现形式,对深入理解并有效防范公共工程项目实施中的寻租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公共关系论文发表,期刊杂志网,公共工程,寻租行为,影响分析
一、引言
公共工程项目系指政府负责推动的,涵盖市政、交通、水利、农业等与人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以增进社会福利为投资最终目标的项目工程。然而在公共工程项目的实施中,“三超”现象普遍,腐败事件时有发生,投资效益往往不能实现最大化。究其原因,在于其建设最终决定权虽属于国家,建设权力的使用者却是相关政府部门,权力的拥有者和使用者相分离使想取得项目实施权的寻租人得到操作空间,实施大量寻租行为所致。因此,从根源上分析公共工程项目实施中的寻租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影响是十分重要的。论文将分析公共工程实施中寻租行为的表现方式,产生的原因,及其带来的社会与经济层面的负面影响,以期在深入理解公共工程实施阶段寻租行为的同时,针对其现状特点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
二、公共工程项目实施中的寻租行为分析
(一)寻租的具体表现。政府官员与承包商之间的双向寻租是公共工程项目寻租的实质。由于公共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存在环节多、工期长的特点,其中的每一个部门、环节都有产生腐败的机会。政府官员由此利用特权进行创租,而想获得项目承包权的承包商便以与政府官员分享租金为条件,成为官员的寻租收入。导致公共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招投标、施工阶段都有寻租的空间。
1.设计阶段的寻租。我国的公共工程造价管理体制,一旦政府管制与市场化进程不相符,便会导致市场实际交易价格与计划价格的不一致,从而导致寻租活动。当前建筑市场中建筑设计院众多,设计市场竞争激烈,加之设计规范制约,寻租的空间也较小 [1]。
2.招投标阶段的寻租。由于市场机制不完善,在公共工程招标投标中,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并不是仅仅维持在保证合约的签订与执行所需的行政法律制定与执行上,还对招投标方式的选择、评标定标与信息发布等环节产生影响,进而在市场上形成一定的垄断利润。而作为对这一部分垄断利润的反应,建筑企业或建筑承包商就通过加入寻租活动来获得这部分经济租金。在招投标方式的选择上,把属于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处理;在评标定标环节,在评审前通过向专家评委打招呼、送礼、请吃饭等“公关”手段,让其通过资格审查并利用打分的权力,从而影响评审资格和打分结果,成功中标;在信息发布环节,组织项目实施的工作人员利用公共工程内部监控制度不健全,对该项目信息公开时间很短,只通知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承包商参与投标活动[2]。
3.施工阶段的寻租。掌握公共工程承包权的政府官员既是给租者、也是受租者,他们与承包商的“合谋”使租金并非无法寻觅。加之在工程建设监理与质量监督不严的条件下,不够资质条件的承包商也可用事先预付和事后回扣的方式支付取得工程承包权。即便由于市场过度竞争,致使承包商至多以的合理利润标底承包,他仍可偷工减料,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去弥补寻租活动的花费。
(二)寻租行为产生的原因分析
1.政府干预为寻租的滋生提供了可能性。首先,政府规制与寻租都源于政府对社会经济的干预,没有政府的干预就不可能有规制和寻租。其次,政府规制过程与寻租过程往往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从某种角度上讲,政府规制的过程就是寻租的过程。再次,政府规制的结果与寻租的结果相似。尽管政府规制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发生无效率的资源配置和确保社会公平,但许多政府规制是低效或是无效的,某些政府规制的目的是减少市场失灵,结果却加剧了市场失灵。寻租人可以从寻租过程中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但寻租的最终结果不是社会剩余的增加而是社会资源的浪费。最后,一个社会政府规制的范围越广,寻租的空间就越大。
2.监督机制存在缺陷。公共工程建设领域虽实行细分化管理,但监督工作范围广泛、单位类型复杂、监督与评价体系不尽完善,容易造成权责不清的管理问题。如中间阶段施工阶段的工程款支付由财政部门直接划拨到中标单位,财政具有监督是否专款专用的职责;工程竣工后的结算由专业审计局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审计项目是否突破计划资金,是否超标准,是否违规等。但是,项目投资科学、合理与否以及效益发挥大小等均无人问津,更没有一个系统而完整的监督机制[5]。
3.委托代理失灵。由于公共工程项目只能由政府提供,因而不可避免地产生委托—代理问题。在公共工程项目运作中,存在三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如图1所示):第一个层次表现为公众将全民所有资产交给中央或地方进行公共管理政的委托代理关系;第二层表现形式为项目主管部门经政府授权进行组织实施,项目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的代理人与政府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第三层表现形式为作为政府代理人的项目主管部门与其选择和确定参与公共工程项目建设的实施单位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公有产权下,所有者的虚拟和非人格化,代理人没有剩余索取权,项目实施单位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通过寻租方式获取公有产权剩余索取权就是一种理性选择。加之委托—代理链条越长,引起实际投资人的激励越接近链末端衰竭越多,对政府官员的监督也随之而递减。激励和约束机制双双不健全造成的无制约的权力就使寻租的成本显得相对低廉。并最终导致建设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之间形成一种基于寻租行为的合作博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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