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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关系论文发表公共工程项目实施中的寻租行为(2)

发布时间:2014-07-30   |  所属分类:公共关系: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三、寻租行为的影响分析

  寻租活动是社会交易成本极高的“负和博弈”。它不但具有巨大的外部负效应,而且具有极强的传染力。就公共工程项目来讲,寻租对经济和社会的负面影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一)破坏建筑市场竞争公平性,导致建筑市场竞争机制失灵

  建筑企业之间通过各自建筑产品的质量、价格、服务的公平竞争,来实现优胜劣汰是建筑市场竞争的根本目的。而在公共工程项目实施中的寻租行为,实质上是用非法手段直接排斥了其他的竞争对手,遏止了更有效的生产方式的实施,提高了生产成本,使招投标等先进的交易机制优越性大打折扣,造成不平等竞争,从而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获得政府特权的建筑企业往往没有足够的激励去改进管理、施工、设计等技术,提高建筑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改善服务,增强市场竞争力,由此造成了市场竞争机制失灵。

  3.2导致公共利益缺失

  寻租的本质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超额收入,这种行为不仅不会为社会增加财富,反倒会导致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甚至资源的严重浪费,导致公共资源为私人所吞噬。寻租的可能性迫使人们花费额外的时间、精力、资源去从事这一类交易活动。对整个社会而言,这类交易活动没有增加任何社会产出,反而消耗了大量的社会资源,使资源不能在社会高效地合理流动,使其价值不能得到充分发挥。由此造成了较低效率,从而降低了经济效率。所以当寻租者得逞时,由于政府管制而形成的垄断将使建筑行业进而整个社会付出福利代价。

  四、抑制寻租行为的对策和思路

  (一)优化政府干预,合理划分政府与市场的分工

  行政权力设置的稀缺性及其对经济活动的广泛干预是政府寻租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因此,通过适度授权,建立与建筑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相适应的宏观管理体制,确保平等竞争的建筑市场新秩序,让市场或非营利组织处理更多的事情是防治权力寻租行为的最有力的措施。但某些政府行为对于市场经济还是必要的,因而优化政府的干预行为是惟一的出路。必须在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的协调上实施科学决策,进行成本分析,从而划分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的界限。从属于政府干预的,其内容也应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以使得暗租变明租,进而消散租金。

  (二)健全公共工程法律网络体系

  我国的公共工程项目基本由大型建筑企业承建,而这其中绝大比例还是国有全资或国有参股企业。这种垄断现状会致使寻租活动进一步扩大,进而对建筑市场充分竞争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若能通过招标程序将反垄断的意识引入公共工程项目中,将无疑会有效抑制寻租行为。具体而言,应首先在法律中明确“公共工程项目”这一概念。诸如公路、桥梁、机场等大型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工程在《政府采购法》中都没有明确规定。明确了公共工程项目的范围,并确保范围内的所有项目都实行招标。则公共工程项目将能引入更多的市场竞争。其次,公共工程项目的范围及其法律责任亦应明确,特别是有关招标法人法律责任。公共工程项目招标人的范围的扩大将能约束更多的“准行政方”,使其纳入责任及赔偿主体范畴中,进而能保护更多投标人及第三人的利益。

  (三)完善公共工程监管体系

  权力如果不被控制和监督 ,就无法避免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因此必须对公共工程实施过程设置监督力量,不但要完善其内部监督机制,还要积极其他相关加强监督,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形成有效而严密的内部和外部的监督网。对于内部监督机制,应落实完善岗位轮换制度、业务流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以避免导致或产生各种因基于内控不严、牵制不力、责任不清等原因的违纪和腐败行为;对于外部监督机制,由于公共工程项目整个实施阶段过程的复杂性及其不论从政策面、法律面,还是从技术层面上延续性的特点,都所有职能部门之间要形成相互配合、信息畅通、相互支持的职能,还要形成相互制约的作用,合力扩大监督成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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