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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职称论文发表论担保公司收费现状及其合法性

发布时间:2014-04-09   |  所属分类:公司法: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关键词:公司法职称论文发表,期刊杂志投稿,担保公司,收费现状,合法性

  一、信用担保公司收费的现状

  信用担保机构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其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行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然而,时下许多信用担保公司为了防止追偿不利情况的发生,在业务往来和与借款人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中,不仅约定收取担保手续费,还约定收取其他多种费率比较高的担保费用。

  例如,一般信用担保公司都在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债务届期未依约还款时,借款人须向保证人(即信用担保公司)支付逾期担保费。关于逾期担保费的费率,有的约定按未清偿贷款本金的金额,以保证人标准费率上浮100%,实时计收;有的约定按未清偿贷款本金×月担保手续费100%,实时计收;有的约定按未清偿贷款本金0.2%-0.3%计收。

  又如,一般信用担保公司还都约定保证人代借款人偿还借款债务后,有权立即向借款人行使求偿权,并要求借款人归还下列款项:(1)借款人未清偿贷款人的全部款项和借款人因保证人代偿而应支付的代偿违约金及代偿利息,代偿违约金按代偿金10%一次计收,代偿利息按未受清偿代偿金以每月20‰利率实时计收。(2)保证人代借款人垫付的有关费用和保证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保险费及审计评估费等)。

  现以借款人从贷款人处贷款1000万元为例,我们按照时下一般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试分析一下借款人需支付的各种费用:

  一是担保手续费,其费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6%计算,借款人应支付担保手续费是30万元;

  二是代偿违约金,在发生保证人全额代偿的情况下,代偿违约金按代偿金的10%一次计收,借款人应支付代偿违约金100万元;

  三是逾期担保手续费,即代偿后若借款人不能及时归还代偿款项时,还应支付逾期担保手续费,该项费用按未清偿贷款本金,以保证人标准费率上浮100%实时计收(有的合同约定按未清偿贷款本金0.2%-0.3%计收),即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一般借款人应支付逾期担保手续费为60万元左右;

  四是代偿利息,即如果借款人一年不能偿还保证人的代偿资金,按合同约定借款人还应支付代偿利息,代偿利息按未清偿代偿金以每月20‰利息是实时计收,一般借款人应支付代偿利息240万元。

  综上合计,如果借款人从银行贷款1000万元,并由保证人代偿、一年后才能归还保证人的话,借款人需支付各费用共计430万元(或372-373万元),占贷款总额的40%以上。可见,目前的信用担保公司收费实在太高了,势必使当前经营资金严重短缺的中小企业经营“雪上加霜”。

  二、信用担保公司收费合法性分析及建议

  1.关于担保人(保证人)收取借款人担保费以及逾期担保费的问题

  担保公司作为商业性担保机构是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专业担保机构。依据国办发[2006]90号文件规定,作为商业性的担保机构可以收取担保费,基准担保费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也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上上浮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因此,担保公司收取担保费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至于逾期担保费,虽然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均未规定担保机构可以收取逾期担保费用,但依照近几年以来中央关于鼓励和保护担保机构发展的法规和政策,加之考虑到担保机构从事的是高风险行业,为了促进担保机构发展、增强担保机构防控风险能力,亦为了有效减少借款人不诚信、不守约情况的发生,法院在商事审判实践中对于担保机构收取逾期担保费用的约定,大都是按照符合有关文件精神予以保护。

  2.关于借款人未清偿贷款人的全部款项,致使担保人代为偿还借款,担保人按10%向借款人一次收取代偿违约金的问题

  委托保证合同是借款人(委托人)与保证人(受托人)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一方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据此,当委托人(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到期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产生了由保证人(受托人)代借款人偿还贷款,即出现了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委托人)违约的情形时,双方当事人在委托保证合同中一般约定,委托人(借款人)应按代偿金额10%一次性向受托人(保证人)支付代偿违约金。显然,该约定就是关于收取代偿违约金的内容,此符合合同法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法院在商事审判实践中亦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3.关于借款人未清偿贷款人的全部款项,保证人因代偿而向借款人收取代偿利息,代偿利息按未清偿代偿金金额每月20‰计息实时计收的问题

  保证人(担保机构)用自有资金代借款人偿还贷款人的借款后,因借款人暂时不能或无力偿还代偿款项,势必给保证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保证人(担保机构)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即代偿利息如何得到补偿,在法院审判实务中经常出现分歧,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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