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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政工师论文新婚姻法的改革对社会造成的影响(2)

发布时间:2014-12-18   |  所属分类:婚姻家庭: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三、婚姻法最新规定出台引起的社会争议

  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虽然在出台之前已经经过广泛的社会调查,也结合了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但是由于这一规定属于一项对各方利益进行平衡的法律条文,某些规定必定会对部分社会群体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该司法解释一颁布出台便引起了社会上的舆论和关注,在某些方面也存在着较大争议。部分民众认为,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三中对婚姻关系中男方的利益保护过度,而忽视了女方的相关合法权益。按照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女方如果在婚前或者婚后不履行购房出资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享有房屋居住权,婚姻关系一旦解除则不享有相关的房屋不动产所有权,很明显,这样的规定将很不利于保护女方的权益。在现代社会中普遍存在着男方在外工作,女方负责照顾家庭小孩的情况,基于这种情况女性经济地位很难得到独立,在经济生活上对男方的依赖性比较大。因此,如果婚姻关系一旦解除,女方很可能出现基本温饱都难以解决的情况、住宿问题更无从解决,难免导致社会矛盾发生。因此,我国婚姻法的体系仍旧需要进一步的规范与规范,特别是在保护弱势妇女合法权益方面还需做出更为细致的规定,保证妇女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的基本利益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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