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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期刊论文发表中心看秦朝的婚姻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15-01-16   |  所属分类:婚姻家庭: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摘要:由于历史久远,有关秦朝的传世文献极少,从现在掌握的资料看,秦朝已经具备了相当完善的法律制度。其中秦朝的婚姻法律制度与后世相比,有很鲜明的特色。本文试从秦朝婚姻法律制度的内容出发,分析其婚姻法律制度的特色及其形成的原因。

  关键词:核心期刊论文发表中心,婚姻,秦朝,法律

  秦统一天下,立国不过十四年而亡。秦末兵燹,档册图籍多付之一炬,所以有关秦朝的传世文献极少,特别是关于法律制度的资料极其罕见。程树德先生辑《九朝律考》亦自汉律始,秦律不别著,仅附见。1975年2月考古工作者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发现大批秦简,共计一千一百五十五支,并整理出版了《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为研究秦代法制第一次提供了实证材料,尤使人惊喜的是大部分秦简是秦代法律和公文,我们现在整理的大部分有关秦朝的法律资料都是从中而来的。

  从已掌握的资料看,秦自商鞅变法以后,就已经建立起一整套完备的法律制度。商鞅以李悝《法经》为基础,“改法为律”,此后一百多年根据需要陆续制定了一些新的法律条文,到秦帝国建立后更做了全面的扩充和修改,以至完备周密到可以实现“事皆决与法”的地步。它的法律制度对于后来的汉代,唐代以至两千年的封建法制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秦国在很早就注重婚姻方面的法制,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君曰:“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为男女之别。”可知,商鞅在变法时已注意到在婚姻家庭方面改变原有的落后习俗。

  婚姻为家庭之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所以历代统治者都非常注意保护婚姻和家庭以维护社会之安定,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一直是传统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古时的“婚姻”一词,原为:“昏因”,昏,本是一个时间概念,约指“日入后两刻半”,由于“娶妻之礼,以昏为期”,即婚礼须在昏时举行,昏遂变成了一个行为概念。因,“就也”,“婿以昏时而来,则妻因之而去也”,故“婿曰昏,妻曰因”。《礼记·昏仪》说:“婚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可见在古人眼里,婚姻的目的不仅仅是为夫妻双方,而且是为祖,为家,为后世。

  新出土的秦简提供有关婚姻法方面的新资料虽然不是很多,但是其中有的是以前史料中所未曾有的。

  从已掌握的资料中我们可以看出,秦律关于婚姻的成立条件,婚姻的形式,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婚姻的解除等方面都做了较具体的规定。

  一、结婚

  秦律规定婚姻成立首先是要达到成婚年龄。秦的男子身高六尺五寸,作为成年的标准,举行冠礼。“冠”以后就具有了结婚的条件了。女子身高六尺二寸成人,女子成人“许嫁”,也就是具有结婚的条件了。这仅仅是一般的规定,在执行上并不严格。秦简中有女子“小未盈六尺”而“为人妻”的事例,可兹证明。其次是要经官府登记。结婚要到官府登记,过去的历史资料上是没有这样的记载的。而从出土的秦简中表明,结婚只有到官府登记,婚姻方始成立。《法律答问》载:“有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即是说,女子甲为人妻,私逃,被捕获以及自首,年小,身高不满六尺,应否论处?答曰:婚姻曾经官府认可,应论处;未经认可,不应论处。

  可见,凡是经官府登记的婚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二、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中国的封建社会里,一直存在着男尊女卑,妻处于夫权统治下的现象,秦也不例外。(1)秦律维护男尊女卑,女子结婚后有到丈夫家生活的义务。丈夫是一家之主,妻子属于附属地位。例如,丈夫犯罪被处以流刑,妻子必须随丈夫到流放地共同生活。

  结婚后的家庭财产包括妻子陪嫁的财产在内,均由丈夫支配。只有在“夫有罪,妻先告”的条件下,妻子的“媵臣妾衣器”才不被没收。但是,妻子犯罪服刑,其“媵臣妾衣器”则“畀夫”,归丈夫所有。这就是《法律答问》中的“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媵臣妾,衣器当收不收?不当收。”又“妻有罪以收,妻媵臣妾,衣器当收,且畀夫?畀夫。”(2)秦律保护妻子的人身不受丈夫侵犯。丈夫殴打妻子属违法行为。《法律答问》中载:“妻悍,夫殴治之,决其耳,若折肢指,肤体,问夫何论?当耐。”就是说,妻凶悍,其夫加以责打,撕裂了她的耳朵,或折断了四肢等,问其夫应如何论处?应处以耐刑。(3)夫妻间需相互忠诚,“禁止淫佚”,秦律规定,“女子去夫亡”,而另于他人“相夫妻”,要“黥为城旦”,同样,“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因此,男女通奸在法律上双方都认为是犯罪。《封诊式·奸》就是记载某士伍捉拿到一对白昼通奸的男女并送到官府认罪的案例。(4)相对于家庭中的子女,奴婢而言,夫、妻同处于“主”的地位,他们擅自杀、刑其子及奴婢,均为“非公室告”,如果子及奴婢控告的内容属于“非公室告”,则秦律规定不予受理:“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从中可以看出,妻在家庭中的地位,较后世略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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