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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在公路监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3-11-29   |  所属分类:交通运输: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摘要:随着社会的经济不断发展,我国公路行业也在不断的提高,这几年来,工程建设监理在工程建设领域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结合多年工作经验,对目前公路监理行业中存在部分的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公路工程;监理;问题对策;

经过近二十年的探索与发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为我国公路建设事业的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监理单位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然而,随着公路建设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却出现了\"道路越走越窄\"的局面。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素质呈现逐步下滑的趋势,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程监理仅限制于公路工程施工阶段

项目的前期工作一般由业主操作,进入实施阶段,对监理和施工同时招标,监理单位无法参与到施工招投标工作中来,从而影响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及对本项目的了解。由于招标工作是业主单位操作,监理未参与对施工单位的招标,监理对承包人的能力及素质缺乏了解,也不能向业主提出相应的建议。就可能存在承包人与业主有亲密的关系,当遇到的承包人不服从监理时,监理若采取监理手段,承包人很可能绕过监理,因此会造成很麻烦的后果。

二、工程监理的取费和人员素质都严重偏低

工程监理制度自实施以来。取费一直呈下降趋势。低价竞标更加压低了工程监理取费。有的工程监理费还未达到标准取费的三分之一。过低的监理费对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和监理人员素质的提高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很少有高学历高职称、高水平、复合型人才愿意加人工程监理行业。即使愿意从事监理工作,也无力常年聘用,只能按照\"钟点工\"式。监理人员的职责模糊且报酬偏低。具有较高的责任心、业务水平、协调能力以及管理经验的人员十分匮乏。导致专业监理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整个监理行业也进人了监理单位取费低、监理人员素质差\"的恶性循环。

三、监理工程师权利难实施,地位不高

FIDIC条款规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内容是\"三控制\",即进度、质量、费用的控制。目前我们实施的监理制度主要侧重于质量监理。业主在合同管理中往往会设置专用条件对监理工程师的权利进行限制。进度和费用控制,监理工程师在这两方面的作用十分小,甚至没有,特别是计量支付是监理权利得以落实的主要支撑,被业主给予承包人的大量借款而架空,这大大削弱了监理工程师的职能和积极性,同时也增加了业主本身管理难度,造成业主管理人员庞大,管理费用严重超概算。进度、质量和费用三项控制是相辅相成的,缺乏促进措施和有效约束进行质量控制,必然削弱质量控制的本身,达不到预期效果。

四、施工监理机构层次多,基层监理人员偏少素质偏低

目前,在实际施工中,监理机构一般分为二级管理,即设置总监办和高级驻地监理办公室(驻地办),总监办和驻地办均设置有比较完善的机构(工程部、计划合同部、测量组等)。由于公路工程的特殊性,总监办一般设置在交通、通讯较发达的地区,驻地办则靠近工地现场。交通、通讯较为不便,日常的信息交流速度较缓慢。而且基层监理人员的素质偏低,对问题不能及时处理,只好事事上报、请示,影响了工程进度。严重的对质量问题视而不见,留下隐患。

五、解决方案

(一)保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按国家标准规定合理取费

首先。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标准要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有利于提高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的质量水平。充分考虑监理与咨询服务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发挥市场调节作用,赋予双方在价格形成方面相应的决策权。从法规要求为规范建设监理企业的运作,建设单位选择监理单位的重点应放在监理单位的监理能力、服务质量和信誉上,而不应放在工程监理费的高低上。工程监理费仅是工程投资微小的一部分,它对整个建设项目造价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而监理的能力、服务质量和信誉却是至关重要的方面,它会直接影响工程项目建设的好坏。所以,建设单位应满足合理工程监理费,此前提下工程监理企业自身强化监理能力、服务质量和信誉,以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达到业主满意,这是根本。

其次,建设项目投资增加,工程监理内容增加,建设工程监理费用应做相应调整。工程监理合同一经签订,监理费再往上调时很困难,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往往是暂估,最终工程结算,都突破暂估数最少在20%以上。而且工程监理的内容也比委托时增加,但监理费却调不上去,工程监理单位付出了有偿技术服务,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有偿回报。建议工程监理企业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加强自我法律保护意识,对涉及工程监理范围、监理取费计算方法、监理费用调整办法等条款要予以明确约定,从而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工程监理范围增加,投资突破合同签订的暂估数,监理费应当依据监理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按实际情况做适时调整。

(二)正确处理监理与业主的关系

1.正确处理业主的行政干预。监理的权利被业主委托,且通过施工承包合同予以确定。监理在履行自身职责的过程中,应独立公正地工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业主习惯于把监理工程师只看成是自己的下属,对监理工作或施工单位的工作习惯于发号施令,进行行政干预。一旦发现此类问题,应冷静地分析对待。如业主行为对监理可按业主的意见执行;如是错误的甚至干预工作或影响计划,监理工程师应表明自己的意见,若意见不能统一,须形成正式的文件记录,同时向施工单位发出按原计划执行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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