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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问题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3-11-29   |  所属分类:金融: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民间借贷,是现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正规金融的补充,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我国民间借贷的历史久远,随着新世纪以来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民间借贷也呈现出日益繁荣的趋势。改革开放之初,我国民间借贷的规模较小,到1991年首次超过了1000亿元。而到了2003年,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估算,全国民间借贷总规模突破了7400亿元。之后,民间借贷规模急剧扩张,2010年以来,受银根紧缩政策的影响,中国民间借贷市场供需两旺,借贷利率一路走高,平均年利率超过20%,据中信证券研究报告认为,中国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或超过4万亿元。

正是在此背景下,为了更好地服务三农及支持中小企业,也为更为有效的引导及监管民间资金流动,诞生了一种新型类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自从2008年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以来,已有4000多家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累计3000多亿民间资金投入其中。然而,随着小额贷款公司市场规模的飞速扩大,风险急剧增加,以致去年在温州、鄂尔多斯等民间借贷活跃的地区爆发多次由于资金链断裂而产生的\"跑路事件\",对我国金融秩序乃至社会秩序稳定造成极大地冲击。为此,温家宝总理提出:\"要完善法律、法规等制度框架,加强引导和教育,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同时,大力整顿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高利贷活动和非法集资、地下钱庄、非法证券等非法金融活动,加强对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机构和银行表外业务的全面监测和有效监管,妥善处理企业资金链断裂事件,防止风险扩散蔓延。\"

因此,如何进一步认识和排查小额贷款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重要问题。本文将就当前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和可能解决办法做一点简单的思考。

一、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和监管不足

(一)小额贷款公司\"身份不明\"

据银监发〔2008〕23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可见,小额贷款公司本质上是依据《公司法》登记设立的,取得普通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但小额贷款公司公司可以收、放贷款,具有了部分类似于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职能。依据我国《银行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所以,仅仅依据《管理办法》和《暂行登记办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从事贷款业务的合法性引起诸多质疑。小额信贷公司的法律地位还影响到了它的税收负担。相比于银行业以贷款利息与存款利息之差来计税,小额贷款公司是普通企业身份以放贷额来计税,所以要承担比银行业机构高的多税赋。源于对利润的追求和面对经营成本的压力,小额贷款公司很可能跨越法律的红线,非法吸存。

(二)融资渠道单一受限

由于小微企业资金需求量很大,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程序较为便捷,有限的注册资本可能在短时间内就贷出,造成小额贷款公司对后续资金非常饥渴。那么,小额贷款公司可否向自然人借款以从事放贷经营活动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这样看起来似乎不存在问题,但是,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实际上不能从民间融资来满足其资金需要。那么,其资金短缺的问题是否可通过向银行贷款来解决?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可见,小额贷款公司能获得的资金是非常有限的。尽管融资渠道如此有限,在实际操作中,小额贷款公司也很少能从银行获得融资。原因是小额贷款公司与商业银行在贷款方面形成竞争关系,本地的商业银行不愿贷款给小额贷款公司,异地金融机构虽然可能愿意给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但融资成本较大。显而易见,这种只用投资者自有资金从事贷款的商业模式是不可持续的。究其原因,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不明,使得其实质上没能真正进入金融市场,不具备进入拆借市场、票据市场的资格。

(三)公司制度不够完善,专业人才欠缺,潜藏经营风险

相比于银行类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无论是规模还是效益方面都远远不及。大多小额贷款公司无力设立完善的内部风险监管部门并聘请专业人才来进行法律合规监管。随着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快速增加,竞争加剧,一些小额贷款公司为了吸引优质客户,贷款审批程序简之又简,很容易忽略潜藏的风险。另外,由于面对很多缺乏基本相关知识的\"三农\"客户,借贷合同普遍非常简单,有的甚至不签订借款合同,一旦出现问题,很难说清楚。

(四)监管主体混乱且缺乏有效监督

根据《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和审批权被下放到了省级政府。从全国范围来看,只有河南、 贵州、青海和福建四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机构没有设在金融办。河南和贵州设在省中小企业局, 青海设在省经贸委,福建设在省经济委员会。这样看来,责任明确,各地政府金融办应当负责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活动。但是,在一些地区,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巡查,公安机关要登记。表面看来,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运营的各个环节都实现了无缝监管,实际上,一旦出现问题则相互推诿,谁都管的结果就变成了谁都不管,缺乏明确的责任机制。而且,名目繁多的各种报表也极大地加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负担,不利于其长远发展。为此,在2012年1月6日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提出:\"要改变重发展、轻监管的倾向,进一步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等机构的管理职责,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的风险处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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