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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问题的几点思考(2)

发布时间:2013-11-29   |  所属分类:金融: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五)信息披露制度名存实亡

根据《指导意见》,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因此,小额贷款公司需要定期向监管部门披露经营信息。然而,在不少地区,信息披露制度似乎演变成了财务报表制度。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账务处理缺乏相应的财务软件,还处在人工处理阶段, 使得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可能提供虚假财务报表信息以逃避监管,真实性难以保证。据人民银行陕西榆林支行研究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财务报表不规范,加上监管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导致监管部门实际上很难真正掌握小额贷款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显而易见,如果监管部门不能掌握小额贷款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也就谈不上及早发现可能存在的风险并予以化解。

(六)利率监管存在瑕疵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据《指导意见》,\"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司法解释是\"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基本利率的四倍\"。即如果双方签订一年期借款合同,按当前一年期基本利率6.56%,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不得超过26.24%。然而,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较高的融资成本,小额贷款公司对个人的贷款年息率普遍在 27.6%-33.6%之间,对企业贷款年息率更普遍高达 30%以上。很明显,这样的利率已超过合法的利率范围。那么,超过四倍银行基本利率的利息如何认定?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这里边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向法院主张要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银行四倍基准利率的利息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另一方面,如果借款人已支付了超过银行四倍基本利率的利息而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返还也不能得到法院支持。这种规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笔者认为,正是这种规定使得小额贷款公司明知超过银行四倍基本利率的部分不合法却仍然如此操作。在从事民间借贷时,贷款人普遍要求借款人先行支付利息,因此,其并不十分担心超额利息能否收回。这样一来,法律如此规定就有了保护\"高利贷\"之嫌。

二、对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几点建议

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其服务\"三农\"、服务小微企业的特点,为微观经济主体提供了灵活的金融服务,改善农村地区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不足的现状,承担了比银行类金融机构更多的社会责任和经营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已成为合理、有效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提升民间资本活力,拓宽民间融资渠道的一种重要金融工具。如何正视并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现在面临的法律问题,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引导其更好地发展是摆在各地政府监管部门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我们建议有关部门可借鉴其他国家现有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当前实际,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监管及政策引导。

(一)尽快完善立法,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贷款业务是依据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但现行的《银行监督管理法》及《商业银行法》是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壮大的绕不开的法律障碍。,由于前二者的法律阶位较低,所以小额贷款公司目前甚至尚不具备应有的合法性。所以,应尽快修订相关法律,使小额贷款公司的存在具备相应的合法性。同时,应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性质,对其身份作出明确规定,便于其发展。各省政府部门可以为省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创造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逐步放松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贷款业务的地理区域限制;对专注于做小额贷款业务、服务农户为主的小额贷款公司,政府应该提供特别政策激励。

(二)在政府引导下,多措并举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问题。首先,可以借鉴孟加拉国设定特别基金和银行家尤努斯所创立的乡村银行的担保机制。可以由政府主导设立面向小额贷款公司的特殊专项基金。这个基金可以以略高于同期银行贷款的利率来帮助有需要的小额贷款公司实现中、短期的融资。实际中,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投资相对分散,风险相对可控,并且收益较高,完全可以实现双赢。另外,可参照孟加拉国乡村银行担保机制,由身份背景相似且同样具有贷款需求的人联合起来组成\"支持小组\",再由多个\"支持小组\"构成\"支持中心\"。集合各方的力量,由\"支持中心\"或\"支持小组\"来帮助其成员提供担保实现借款目的。这样,每一个人都可能取得贷款,以此激发了成员的潜力。其次,可以考虑废除《指导意见》中从商业银行贷入资金不得超过50%的规定,而是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情况、信用状况确定不同的融资比例,守法并且经营得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逐步加大融资比例。另外,当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模、经营时间、管理规范达到某种条件后,可准许其在金融市场上进行同业拆入资金的资格,并设置最高同业拆入比例的限制。这样不仅可以大大缓解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压力,还便于监管部门对其资金进行有效监督防止因资金饥渴而进行非法吸存。

(三)加快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内部风险控制能力建设,可以考虑引入专业律师服务来降低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小额贷款公司要逐步从内部培养一批,从外面引进一批专业人才,借鉴大型商业银行的先进管理经验,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现代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依靠良好的公司制度来抵御可能存在的风险。这是被现代企业经营历史所证实的最为行之有效的办法。另外,法律风险常常隐藏在公司的日常管理中,如能在日常管理中引入专业律师的法律服务,可大大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至于由此增加的成本问题,在小额贷款公司规模较小时,可联合其他公司一起签订法律服务协议,来摊薄成本。在规模做大后,自然就可以聘请专职的法律顾问。这样一来,虽然成本可能略有增加,但能有效地避免因发生法律风险而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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