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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问题的几点思考(3)

发布时间:2013-11-29   |  所属分类:金融: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四)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制度建设。建议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明确监管责任主体。依据前文提到的温家宝总理讲话精神,应当改变重发展,轻监管的旧思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建立问责机制,强化风险处置责任。笔者认为可以在基层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如金融办配备一批专业人才,因为这是管理的第一线,最容易发现问题,控制好这里也就控制好了风险爆发的源头。其次,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引入建立行业自治监管机制。只靠政府部门的监管永远是不够的,因为公共资源非常有限,很难实现全时段的无缝监管。而总结钢铁、汽车等成熟行业的经验,引入行业自治组织,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不仅能够更好地促进行业统筹协调发展,并且能有效实现监管避免发生法律风险。另外,行业协会或联合会的建立也有助于小额贷款公司们将分散的力量联合起来,向政府和社会寻求更多的支持来帮助其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有星、郭晓梅:《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定位与核心规则》,载于2008年11月浙江省金融法学研究会《公司资本金融与运作安全研究研讨会论文集》。

[2]杜军:《小额贷款公司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载于2008年11月浙江省金融法学研究会《公司资本金融与运作安全研究研讨会论文集》。

[3]周江:《\"新票号\"小额贷款公司的山西实验》,《西部论丛》2007年第3期。

[4]王平:《小额贷款公司的制度设计与成效评价》,《中国金融》2007年第3期。

[5]张绍瑞:《小额贷款公司——创新与挑战》,《中国金融》2006年第14期。

[6]周江:《\"新票号\"小额贷款公司的山西实验》,《西部论丛》2007年第3期。

[7]杜晓山:《中国小额信贷十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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