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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评职范文城区内浴池小锅炉的现状及监管模式的探讨(2)

发布时间:2013-11-29   |  所属分类:机械: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二、城区内浴池小锅炉专项整治工作的几点建议

  城区内浴池小锅炉经过多年的专项整治,各部门取得了监管方面的丰富经验,政策明确,法规健全,现存的主要问题是整治后的反弹,,要彻底改变现有状况,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各监管部门要分凊职责,分工合作,形成合力,要采取分类监管,疏堵结合的监管模式。

  (一)完善燃煤小锅炉的管理模式。对于燃烧型煤的小锅炉,一方面质检部门要从源头抓起,努力保证企业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另一方面,环保部门要随时抽查型煤质量,确保业主使用合格型煤,使其成为真正的清洁燃料。对于燃烧散煤的小锅炉,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取缔,首先要确定环保部门为此类小锅炉专项整治的主体执法者,然后由市政府组织,由环保部门牵头,组织公安、质检、安全、消防、城管、工商各部门共同行动,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制定行之有效的防控措施,就地拆除、解体此类小锅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把历次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小锅炉分布情况汇总后告知环保部门,积极配合整治工作,为了防止反弹现象的发生,环保部门要和其它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各部门分工合作,形成监管的的长效机制。

  (二)对于常压锅炉擅自改为承压使用的\"土锅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责无旁贷的负起责任,采用疏堵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一是确认今后能够常压使用的,应指导业主找有资质的队伍对\"土锅炉\"进行重新安装,并经监察部门及检验部门共同确定,为了防止反弹,监察部门应不定时进行检查,确保\"土锅炉\"常压运行。二是不能改为常压使用的,应坚决予以取缔,过去的专项整治工作结果之所以不能尽如人意,经常出现反弹,主要是安全监察环节不能形成闭合管理,对于应予取缔的\"土锅炉\",本应予以现场拆除、解体,但由于阻力较大,以一个部门,一己之力难以做到,一般采取现场封停,拆卸阀门,责令拆除的方式,但重新检查时发现一部分业主撕掉封条,拆掉的阀门重新装上,\"土锅炉\"恢复原状。因此,要改变目前的状况,一定要借助当地政府的支持,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土锅炉\"情况上报当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得到他们的支持和协助可以使专项整治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正规企业生产的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内使用的承压的浴池小锅炉存在的问题,应采取如下几方面进行监管:一是从安装环节的源头抓起,把国家关于小锅炉的安全管理规定通过各种途径让业主有所了解,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加强检验环节的管理,检验人员有义务告知业主管理方面以及通过检验发现的小锅炉本身存在的问题,督促业主进行整改,进而消除安全隐患。三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要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能够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避免因未发现安全隐患而导致发生事故后自身的责任风险,监察人员应尽量与有经验的检验人员一起进行现场检查,利用检验人员的业务经验以及掌握的情况来发现问题,使安全监察工作能够准确、及时、有效。

  (四)城区内浴池小锅炉专项整治工作要取得突破,关键在于业主主体责任的落实,而落实业主的主体责任,一定要宣传教育和行政处罚并举。一是要通过有效的宣传,使业主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使业主了解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自觉的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小锅炉。二是广泛地动员社会力量,使广大市民积极加入到浴池小锅炉的整治工作中来,积极举报身边发生的违法现象,消除其生存的土壤。三是充分利用相关部门行政执法的威慑力,对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严惩不贷,彻查到底,各部门要执法主体明确,分工合作,对城区内浴池小锅炉采用分类监管,疏堵结合的方式,确保市民的人身安全。

  【参考文献】:

  1.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第11号令【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 2000.08.01.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质检办特[2006]193号文【关于继续加强\"土锅炉\"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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