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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研究生论文投稿浅谈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3)

发布时间:2015-04-18   |  所属分类:民商法: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3)合伙自身发展的原因

  合伙由合伙合同和合伙组织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构成。前者是仅仅对合伙人有拘束力的内部关系,后者是全体合伙人作为整体与第三人产生法律关系的外部形式,两者结合起来构成完整的合伙概念。

  从合同的角度而言,将合伙归入债编固然有其依据性,但应当看到它与一般合同关系不同,合伙合同是一种组织性合同,合伙人以经营共同事业,获取利益为目的而结合起来。合伙关系是一种平行关系,这一点与法人(公司)成员的关系是相同的。平行的合同关系是将合伙人越来越紧密地联合为一体的手段,合同订立的结果是一个经营体的出现。合同在这里是联系合伙人的纽带,而不是合伙人之间互负债务,而一般合同恰恰是以双方互负债务为目的的。我国合同法并未规定合伙合同,由此也可看出立法者对合伙主体地位所持的态度。

  从合伙外部关系看,合伙组织性的加强使得合伙具有了相对独立的意思、相对独立的责任、相对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名义,这是合伙取得民事主体地位的现实基础。可以说,确立合伙第三民事主体地位无非是“承认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商品交换必须有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只有彼此承认对方是商品的所有者才能互相让渡商品”,即商品经济下,一个商品交换者取得其民事主体地位是其从事市场活动的前提。合伙保持其形式的整体性和组织的结构性是持久经营、扩大和保持经营规模、行动灵活之贸易活动的要求。确立合伙民事主体地位是为合伙能够最方便地完成持久的商业活动所为的明智选择。

  (二)确立合伙的民事主体资格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

  合伙为为民事主体条件除了包括一定社会主体的本质民事经济条件的存在,还包括国家法律的确认。而从法律上确立合伙的民事主体资格无论是对于实践还是理论都是十分有价值的。

  1、有利于理顺我国目前有关法律与实践相矛盾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已经为合伙设定了权利义务,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混乱,应该在民事法律上确立合伙的民事主体资格,为其参与民事活动提供法律依据,使这些法定的权利义务赋予给真正的主体来履行。

  2、承认和确立合伙的民事主体资格,直接有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将合伙的主体资格从法律上来进行确认,可以有效的规定其行为。用法律的形式来稳定合伙的共有财产关系,不仅能保护合伙人及合伙的利益,更重要的是确保了债权人权利不落空。合伙财产是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的,任何合伙人不得利用职务之侵吞共有财产。将合伙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使全体合伙人为了共同的利益而谨慎地行使权利,认真地履义务。合伙的主要负责人要应忠实地行使其职责,其他合伙人也应该认真地监督主要负责人的行为,从而效地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维护与合伙进行的各种交易的发展。合伙从产生以来,不断完善,不断发展,并且已经大范围的参与到各种各样的民事活动中。如果不在立法中确认合伙的民事主体资格,那么必将会影响到与合伙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其它民事主体的权利的实现和保障,进而影响到各种交易及经营业务的发展。法律是随着社会发展的现实不断发展完善的,那么,对待合伙问题也应采取积极的态度,明确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具体规范合伙的各项权利义务,促进合伙这一独特的经营方式得到有力的发展。

  4、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节省诉讼资源。

  合伙的诉讼资格,自依法成立时开始,于该组织终止时消灭。当合伙人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时,由其主要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其诉讼行为对合伙组织和其他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显然,由主要负责人参加诉讼,与全体合伙人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参与诉讼相比,前者更有利于诉讼程序简便化和快捷化,从而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减少司法部门的负担。

  5、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增强第三人与合伙进行交易的信心。

  由于合伙是一种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之间处于平等关系,机构较简单,如果不把合伙当作一种独立的诉讼主体,并规定由其主要负责人参与诉讼,由其合伙人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那么将产生如下问题:当合伙人人数较多时,法院不便通知所有合伙人;即便能够通知所有合伙人,也会因此而浪费较多诉讼资源。《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人数众多时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但条件限制严格,且会因其中某个人合伙人不同意,而导致代表人诉讼法律行为无效。这都将影响与合伙组织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及时、充分地实现其权利,并最终影响其与合伙组织进行交易的积极性。反之,将合伙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使合伙人承担更大的风险,从而使合伙人在设立合伙时,认真、谨慎地选择诚实的伙伴,建立坚实的合伙组织,将有力地维护合伙参与民事活动的安全性。

  四、我国合伙民事主体地位的立法展望

  我国民法典应在民事主体部分对组织性合伙作出原则性规定,使之成为介于公民法人之间的第三民事主体,其详细规定则通过合伙组织法加以体现。而对不具有稳定组织的临时性合伙(如法人、自然人之间临时合伙做一笔生意)则应作为合同关系在合同法中加以规定。这样不仅可以使我国合伙立于科学分类的基础之上,还可以从基本法的角度为我国立法合伙提供依据,维护立法体系的协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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