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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劳动双重负担的中日比较(2)

发布时间:2015-08-10   |  所属分类:社会学: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2)基于性别分担意识的职业意识[3]。日本女性一般抱有“有了孩子就辞职”的意识。现在,“继续工作型”(即使有了孩子也不辞职继续工作的)从1992年的26.3%升到2002年的38.0%,但是,即使想继续工作但借生育之际离职的女性依然很多,其原因主要有保育所配置的滞后或家族的支持不足等。

(3)工作、家庭兼顾的困难。在日本,工作和育儿的兼顾在时间上、体力上感到负担大的女性很多,从职业女性的家务时间看,日本女性平均为3小时10分[4]。这也是阻碍女性全职工作的大问题。

3.2 中国女性劳动的问题点:

建国后,国家提倡“男女平等”,消除了对女性的性别歧视。男女平等原则是我国历次宪法中所确认的一项基本原则。建国初期,国家用行政手段保证城市妇女的广泛就业和婚后的连续就业,推行男女同工同酬的政策,以福利形式保证子女进幼托机构以及实行优惠的女职工“五期”(经、孕、育、乳、更年期)的特殊劳动保护[5]。这些使女性走出家庭走向社会,作为正式员工几乎和男性无差别地从事工作。原则上女性自参加工作,其间除了短时间的产假之外,在生育后也不辞职一直到55岁退休为止,因此劳动力率曲线呈倒U型[6]。家庭面上也是男女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分担家务劳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的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女性劳动也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受市场经济的影响,女性的就业形势日趋严峻。前几年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女性成为下岗、早期退职的主要对象。近年来,女大学生的就业难也成为一大问题[5]。同时,就业形式和劳动条件也发生着变化,如自主创业、向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等流动,另外还出现了临时工、钟点工等非正式雇用形式。这些使女性的劳动状况日益变得多样化和复杂化。

根据政府的调查[7]结果,现在中国女性劳动的问题主要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1)从整体看女性就业者人数有减少的倾向。和1990年相比,男女的在业率都有所减少,但女性从76.3%降至63.7%,与男性相比减少幅度更大。18岁到49岁城镇女性的在业率为72.0%,较1990年减少了16.2个百分点。

(2)男女收入差异有扩大的倾向。1999年城市女性就业者的平均年收(7409.7元)是男性平均年收的70.1%,收入差异比1990年扩大了7.4个百分点。这主要与在业状况和职业层次直接相关。

(3)兼顾工作和家庭成为在业女性一大负担。统计结果显示,85%以上的家庭做饭、洗衣、打扫整理等日常家务都由女性为主承担。中国的女性虽然得到丈夫或家人的协助,但女性的家务时间平均为4.01小时,比男性多2.7小时。这对于有职业女性来说是很大的负担。

4 女性劳动的中日比较

中国和日本的女性劳动,因为历史发展和国情不同而有较大差异。比较两国女性劳动的现状和相关法规,主要可概括为以下特点:

4.1 劳动状况方面。两国的女性就业都保持较高的水平,但也呈现不同特点:

(1)我国女性就业人口多,劳动力曲线呈倒U字结构;在业率高,但有降低趋势;就业范围广,行业分布以制造业为最多,职业分布以商业服务人员为最多,近年来有向第三产业转移的趋势。日本女性受传统的男女性别分工影响很大,就业结构呈M字,30-34岁的就业率呈低谷。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国际化的影响,女性劳动的质和量都发生着很大的变化。行业分布以商业、医疗为最多,职业分布以事务工作者为最多。

(2)在婚后的生活方式选择上,日本女性有“继续工作型”、“阶段工作型”和“全职主妇型”等多种选择。受外国观念影响,我国虽然也有其他选择,但主流的生活方式的选择还是比较单一。

(3)在就业形式上,日本除了“正社员”外还有“合同社员”、“派遣社员”、“短时工”、“钟点工”等多种形式。现在我国虽然也出现了钟点工、派遣工等非正式就业形式,但和日本女性相比,主流的劳动方式的选择还是比较单一。

4.2 立法保护方面。两国都制定法律保障女性的平等就业和劳动保护。具体内容的比较见表2。目前我国关于女性劳动的相关法规中,以女性的经、孕、产期等特殊劳动保护为中心,关于非正式就业者、育儿休假、看护休假、性骚扰等问题的相关法规还没有。另外,我国在实施过程中也因监管不力等因素,一部分女性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保护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5]。

这里还要就女性的工作、家庭兼顾问题进行中日两国的比较。

(1)“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意识中日两国都根深蒂固存在。从两国的情况看,家务都是以女性为主进行。从职业女性的家务时间看,日本女性平均为3小时10分[4]。中国的女性虽然得到丈夫或家人的协助,但女性的家务时间平均为4.01小时,比男性多2.7小时[7]。这对于有职业女性来说是很大的负担。

(2)两国女性的就业模式因生育而变化。中国女性在生产后能继续工作的原因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三点:①中国的继续工作模式已被社会固定;②70年代后期城市中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使女性的生涯生育数受到限制;③家庭的协助也是很大的原因,在现实中女性在休满法定产假后回到工作岗位,将孩子托付给老人或保姆看管的现象很普遍。近年,女性对于生育的看法也发生了变化,一些人迫于工作压力不愿生育或推迟生育年龄,也有一些人为了孩子更好地成长,想做全职母亲照顾孩子等。因此,随着我国女性价值观或生活方式的多样性,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生育制度和社会支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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