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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论文投稿旅游目的地“旅居社会”的建构与发展研究(3)

发布时间:2016-04-22   |  所属分类:社会学: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四、旅居社会的形成。

(一) 旅居社会的演变。

旅游业发展的过程本质上是一个社会形态变迁的过程,是一个由传统的“定居社会”向“旅居社会”变迁、转型和重构的过程。在这个变迁过程中,原有定居社会的社会制度、社会规范、社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等的“平衡态”的很快被打破,而新的更高水平的社会“平衡态”被重构。旅居社会的发展路径主要遵循:“纯定居”的传统社会形态—“定居为主,旅居为辅”的混合型社会形态—“定居为辅、旅居为主”的旅居社会形态。其中,“纯定居”的传统社会形态是一个封闭性传统社会形态,主要以农业人口为主,贫富差距较小,社会阶层扁平化。总体生活水平较低,其生活方式主要围绕农耕和传统文化娱乐为主,也缺乏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极少。“定居为主,旅居为辅”的混合型社会形态中,游客开始进入,旅居民开始介入传统社会,成为一名新型的旅居民,并从本质上打破了原有社会的封闭性,原有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转为以农业和旅游业为主。本地居民中的旅游带头人开始转向农业和旅游业的混业经营,部分精英甚至脱离农业开始非农化生产和生活。由于对传统农耕生产和生活的扬弃,本地定居居民对社会保障的意识和需求增加,社会保障体制开始被重视。旅居民的世界观和价值观通过消费行为传递给本地定居居民,部分定居的生活方式开始外来化和城镇化。定居的本地居民对旅游业参与程度的差异以及话语权的差异,以及他们从旅游业中的获利能力和获利结果不同,从而导致贫富差距扩大化,社会阶层开始分化,但总体生活水平开始提高,其生活方式除了围绕农耕和传统文化娱乐之外,也开始现代化,并且为了旅游业发展的需要他们会把传统的生活方式与现代的生活方式相结合,同时存在“传统生活方式的现代化”和“现代生活方式的传统化”两种倾向,居民开始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定居为辅、旅居为主”的旅居社会形态中,整个旅游目的地的社会形态发生颠覆,完全由一个“农耕定居”社会,转变为“旅游旅居社会”。由于旅游业带来了财富的增加和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定居民的非农化比例达到较高水平,居民之间的贫富差距开始缩小,社会结构恢复扁平化,较高的经济总量保证了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实现和普及,居民的总体生活水平得到提升。定居民和旅居民在世界观和价值观上达成认同,生活方式上认同与共存,彼此互补干扰对方的生活方式。旅居社会的管理制度,特别是针对旅居民的社会管理制度开始健全。

(二) 旅居社会的构成。

旅居社会的旅居民主要包括四种类型:短期到访游客、间歇性到访的置业旅游业主、旅居型自由职业者、由游客转变而来的定居民(比如,因为与本地人结婚、有旅游行为变为经营行为的等) ①,其中,短期到访游客是旅居民的主体。据不完全统计,游客作为旅居社会的临时居民,他们一般会在旅游城镇生活1~30天左右,集中生活1~7天。虽然旅居民对于个体来说是暂时的,不稳定的,但是对于旅游目的地来说,其游客群是能够稳定在一定的规模,并且游客的数量一般都远远地超过了定居民。旅游实践表明,成熟的旅游目的地游客规模往往是本地居民人数的40~100倍之间。其次是间歇性到访的置业旅游业主。一些游客因旅游而长期定居或把自己满意的旅游目的地作为自己的第二居所而购置物业,并且这一趋势得到明显的发展,置业旅游成为目前旅游业界的时尚和潮流。拒不完全统计,置业游客在旅游目的地居留的时间往往超过1个月到6个月之间。为此,一些旅游目的地专门针对旅居民推出旅游地产。丽江和大理的旅游房地产销售的对象不针对本地人而针对游客,他们甚至以强制的形式规定不能销售给本地人。再次是旅居型自由职业者,他们把旅游视为自己的生活方式,为维持这种生活方式他们不得不在旅游目的地自由地选择从事部分旅游工作。比如说,在云南的迪庆的一对美国夫妇,他们旅居在那里,但同时专门为美国游客提供旅游服务和咨询。此外,在云南的迪庆县、丽江市泸沽湖岸边的酒吧和大理洋人街上的一些酒吧中,有20%~30%的店铺都是由一些旅居的外国游客或外地游客开的。最后是由游客转变而来的定居民。旅游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所发生的情感现象,那就是游客与东道主之间的婚姻现象,游客与游客的婚姻现象以及由该现象导致的现代旅游婚姻经济现象,这种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典型性。旅游婚姻对加强旅游目的地与外界的联系,旅游目的地人口的非农化,保持旅游目的地开放常态产生积极作用。丽江市的泸沽湖畔有一家酒吧,就是一个广东的游客爱上了本地姑娘之后夫妻二人旅游创业的结果。

五、旅居社会的建设。

笔者认为“定居社会”“旅居社会”和“网络虚拟社会”是当今社会的三大具体社会形态,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根本问题,也是保持中国社会稳定的三大支撑点。理论上,每一种社会形态都有其特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对于旅居社会而言,只有做到“社会形态”(上层建筑) 适应“旅游发展”(经济水平),旅游业才能实现协调、健康和有效发展,旅游业的价值才能最大化。如果社会构建滞后旅游经济发展水平,则旅游业发展的成果得不到及时的巩固,旅游业效率和价值的实现将被阻断或延缓。总体看来,中国缺乏对未来旅居社会的预见和预设。就现阶段而言,中国旅居社会的建设相对滞后于旅游产业的发展,现行的旅游目的地社会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旅游经济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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