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评职论文发表浅论法社会学的兴起(2)
在理性的世界里如此确定的东西,在现实中看到的却是相反的事实:失业、罢工事件越来越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犯罪率不断攀升,各种冲突不断爆发……这促使人们开始思考从理性建构的完美中渐渐走入现实显示的残缺;在认识到残缺的基础上,思考如何修补它。思考的结果就是实证主义哲学的诞生。实证主义哲学产生于19世纪初期的法国,主要的代表人物是奥古斯特?孔德。实证精神是这样一种认识论:它承认不能获得绝对的概念,主张从事物的现状、发展的条件、兴盛或衰落的缘由去观察、推测事物之间的关系,而不会提出绝对的肯定或否定。实证主义哲学这种对社会事实的科学观察、分析以及对事物之间关系的客观发现深刻地影响了之后法学社会的产生与发展。
如同实证主义哲学家们批判形而上学和唯物主义那样,法社会学家们采用这种新的哲学思想反对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用博登海默的话说,“实证主义作为一种科学的态度,它反对先验的思辨,并力图将其自身限定在经验材料的范围之内。”①正如19世纪美国最着名的实证主义者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由此可见,以实证主义的态度来研究法律是所有法社会学家们从实证主义哲学中汲取的养分。
三、法社会学兴起的意义
法社会学的兴起既得益于当时的社会背景及商业的促进,也离不开对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的吸收与批判。它像自然法学、分析法学一样远离了天国与上帝,并越来越相信人本身的力量,从崇拜理性发展为崇拜科学。所不同的是,在“彼岸世界的真理消失以后”,法社会学所要进行的是对“尘世”而非“天国”的批判。它秉承实证主义传统,相信可以用科学的方法研究社会与法律。无论是分析法学还是法社会学,都没有否定自由、平等、人权等基本理念。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关注生活实际的法社会学是在具体意义上完成自然法学自由、平等、人权的遗愿。
应当指出的是,在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的视野下,法律上的抽象平等与社会关系中的不平等、抽象的自由权利与多数人实现自由的条件束缚、抽象的人权与实际人权状况等等,存在着极大的反差与冲突。这种反差与冲突在其原有的理论框架下无法得到解决,于是,法社会学应运而生。
随着法社会学的发展,许多法社会学家都尝试着给社会开出各种济世良方。迪尔凯姆通过研究社会劳动分工,提出了有机团结与机械团结的概念,在此基础上主张在现代社会建立一种与有机团结相适应的新道德。卡尔?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及其本质的批判,提出了共产主义纲领,企图打破资本主义旧世界,建立社会主义、之后为共产主义的新世界。韦伯试图从支配社会学、法律与经济伦理之间的关系(新教伦理)、统治类型的合法性问题等方面来解释世界,希冀达到头脑的清明。这些前人无论是站在解释世界还是改造世界的立场,都在尝试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探索完善社会的途径。法社会学已走过一百多年的历程,现在正蓬勃发展。
正如法社会学不会提供对事物绝对好坏、善恶的判断一样,我们也不会用绝对的好坏、善恶、进步落后来评价它。能确定的是,法社会学不仅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认识问题的角度,也为我们追述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探究改善社会的途径提供了另一种可能性。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uuqikan.com/shehuixuelw/736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