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部联系电话解析和谐社会和私权勃兴
[摘要]古罗马公法和私法的分野、公权和私权的划分,促生了市民社会的发达及私权意识的萌芽,缔造了奴隶制社会法治文明。而中国社会传统的家国一体、国社不分,以国家本位为根本,致使市民社会力量萎缩,私法发展缓慢,私权受到压制而陷入专制主义。文章认为和谐社会的构建首先应培育市民社会,壮大市民社会的力量,使之与国家力量趋于平衡;其次应提升私权的意识,明确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限制政府权力不断膨胀,谨防公权力任意干预私权利,使私权在中国得以勃兴。
[关键词]编辑部联系电话,和谐社会,市民社会,公权力,私权力
和谐社会,是社会发展的一种良性运行状态。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谐社会”的提出,不只是一个政治的口号,“和谐社会”的构建,不仅仅是政治问题,更是一个深层次的法律问题。和谐意指人与人之间,人与国家、政府及社会组织能和平共处,社会机制运行正常,公与私的力量平衡,人们的私权利得到尊重。胡锦涛总书记阐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本文从法学的角度认为,和谐社会应是一个公权力与私权利相对平衡的法治社会,它既要有市民社会的发展和市民力量的壮大,又要有私权在中国的勃兴。
一、历史的考量——古罗马法的启示
西方法治文明的源流古罗马,在承继了古希腊的法治精神后将其付于实践,从而在二千多年前就缔造了奴隶制下的法治文明。人们崇敬古罗马不在于其国家强盛,而在于支撑着它的法律制度。古罗马社会设置了元老院、执政官、军伍大会、护民官、平民议会等多权分离、分立平衡的机构,制约并对抗着国家权力的行使,这被视为当今西方诸国“三权分立”的源流。罗马人把法分为公法和私法,至今仍影响着现代法划分体系。更令今人所赞叹的是罗马人创制了非常发达的私法体系,其私法精神和私法制度成了当今大陆法系的理论基础和智慧源泉,以致英美法系也不得不受它的影响。这不仅得益于它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私法制度,更为重要的是,其所表现出的私法精神和法治理念使得国王也不敢轻易越雷池一步,而其核心部分就是公权与私权的划分,公权力不轻意介入私权利的结果,即人们通常所崇尚的尊重私权。法制的进步,社会的和谐发展,使得罗马国家迅速走向了强大。
罗马法治文明的背后离不开罗马私法的精神。罗马法学家们继承并发展了古希腊的自然法理论,用自然法改进法律,将自然法思想化为罗马法的精神核心。提出了“人类一律平等”的重要法律命题。西塞罗曾阐述人类自然平等论:“每一个人都具有人类一分子的尊严,所有的人在自然法面前都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是理性和权利的平等。”…
崇尚按“自然而生活”的罗马人,对罗马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着合乎自然规律的创制、解释,私法在奴隶制下的古罗马得以发达。在人法之中,承认人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在罗马境内有人格者,依法享有人格权,明确了私权主体在法律上的平等。在物法之中,以维护财产所有人权利为中心,物权法、债法、继承法的创造性的建设给后世留下了一系列影响深远的私法精神与原则,如私法自治、私有财产所有权不可侵犯、诚实信用、契约自由、遗嘱自由等等。现代民法的制度,几乎都是建立在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和原则之上。可以这样说,没有罗马私法及其理论,也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民法。
罗马私法理论,最先规定了私有财产的权利、抽象的人格权利,使罗马法成为了最早承认并保护私人权利的古代法。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说罗马法自身发展史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进化史,它创立了“个人自决”原则,把个人从家庭和集团的束缚中分离出来,使人身获得自由、私权得到保护。公法、私法的区分,进一步催生了法治的主张,使法治成为了罗马社会共同认可的观念和传统。私权主体的承认,市民私有财产的拥有,使得人们从农业社会进入早期商品经济时代,契约自由、行业自律、自治团体形成,培育了古罗马时代的市民社会,致使古罗马私法在历经了中世纪宗教的黑暗时代之后依然为人类传承。
二、和谐的难点——私权在中国传统法制中的缺失
与西方社会不同,以农业经济为基石的古代中国一开始就陷入了集权专制的迷途。古代中国是沿着由家而国的路径进入到阶级社会,家国一体,对宗法血缘关系的维护成为了传统法制的核心。国家形成的基础不是城市,而是宗族与土地。国家是“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统一体,表现为更多的所有或唯一的所有者”,“每一个单个个人在事实上失去了财产”。没有了赖以生存的财产,人便失去了获得个体独立的机会,无财产、无人格,个人成了附庸,而政治国家则成了少数人的专政。由于古代中国社会经济始终坚持以农业为主导,重农抑商,从而也抑制了自由、平等、权利等观念的产生与发展。由此,商人始终处于明显的附庸地位,社会地位极低,难以形成有力量的市民阶层。“国家一开始凌驾于社会之上,并侵吞、同化了社会,这种国家与社会的僵化单线性发展,造成了东方社会的稳定和停滞,使得市民社会始终未能有效的生长。”故在中国古代社会里,难以形成与国家相抗衡的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的核心私权利始终也就无法生长,私权时时受到公权力的侵犯也就理所当然,所以古代中国难以有法治社会,更不用说走向和谐社会了。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uuqikan.com/shehuixuelw/905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