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部联系电话解析和谐社会和私权勃兴(2)
专制主义下的古代中国,接受了儒家思想并将其作为最高的统治思想,从此开始了法律的道德化、伦理化过程。法律被看成是镇压百姓的工具,“法即刑”的思想得以加强,重视刑法,而忽视了规范调整私人领域的私法。中国历代法典均是刑法典,从奴隶制夏、商、周时期的离刑、汤刑、九刑到封建法典中的《法经》《九章律》,尽管名称有别、体例有变,但都是民刑不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人因束缚于宗族、社会等级的人身依附之中,失去了个体独立存在的私有财产,社会个体没有了自由、平等的私权。在中国古代,调解成为了州县、基层小吏解决民众纠纷的首选方式,在州县设州县官“调解处”,在民间也设有“诉讼调解处”。司法的导向理念在于平息矛盾,寻求一个表象的形式和谐,忽视了对权利、义务的实质平衡。“无诉”成为了传统法律的最高理想境界、历代执政者追求的目标。他们以行动宣传教化和息争诉,并以判决书的形式“寓教于判”,道德法律化,使百姓重伦理,止诉、息诉。社会主体产生了厌讼、贱讼的法律心理。追求私利、私权被伦理所否定,使人们缺少了积极主张私权、维护私人利益的动机,长期的伦理法的教化使人们的私权观念、意识趋于淡漠,没有了与公权力对抗的能力,权力陷入了专制,国家也走向了集权。
尽管目前中国社会正进行社会变革与转型,但几千年的法律传统难以一下脱离,其影响是长远的,如不注意仍会拖累着我国走向法治、走向和谐。因此,在法制的建设中,应该善于从古罗马私法中寻找启示,加强私法立法,要使我国形成一个能与政府对话且力量平衡的市民社会,严防公权力随意侵犯私权利,确立尊重私权利的意识,以私权利为本位,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的司法救济机制,使私权利能得到有力的保护。只有人们私权意识的觉醒,市民社会力量的成长、壮大,才能使我国社会真正走向法治,建立和谐社会。
三、和谐社会的关键——私权的勃兴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各种法人、社会组织、团体等权利主体日益增多,市民阶层逐渐形成且力量不断壮大,从而造就了多元化权利主体,社会由单一性结构走向多元结构,市民社会的地位将会有所提升,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地位逐渐趋于平衡。市民社会即由“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原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人利益领域,以及进行议政、参政的非官方公共领域”。“市民社会是整个社会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由自主性组织构成并相对独立于国家权力并制约着国家权力,而且能够理性地建构自身并协调相互间的行为。市民社会应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契约关系为纽带,以尊重和保护社会有关成员的基本利益为前提。政治国家是以公权力为基础,为社会公共利益而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是表面的而不是根本的。”和谐社会的构建是法治的政治国家与良性市民社会的平衡和谐的对立统一,这不仅需要构建调控国家的公法,也应勃兴市民社会的权利核心——私权。
私权的勃兴需要唤醒公民的权利意识、参与意识与监督理念。市民自觉地认识到自身作为或应当作为社会个体所具有的人格独立和利益,具有自己意思自治和行为自己负责的权利,以自己认为合法的行为方式来实现所追求的利益,并且有防止他人不法侵害和寻求政治国家所提供的司法救济的权利,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使全体公民与国家间保持必要的张力,促成“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变。私权意识通过其合理性意识、合法性意识和积极守法精神,为国家和市民社会运作的法律框架、权利制约和权利保障、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冲突与整合提供价值基础。私权勃兴,不仅会提高公民自身守法自治的素养和能力,更为重要的是,在国家权力行使过程中,兴起的具有自主和自治能力的市民阶层将成为对抗权力扩张、约束权力滥用的首要外部力量,从而达到公权与私权的和谐与平衡。
公民私权的勃兴是当下中国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石,要使私权力量足以达到与政治权力平衡的形态,以此来阻挡现实情形中政治公共权力严重侵犯私权的现象。私权勃兴首先应确立私权优先的原则。当私权与公权发生了矛盾时,应首先保护私权。私权优先原则对执法者的基本要求是:公权行使以保障具体的个人的基本权利为目的,当公权行使与特定个人的正当利益发生冲突时,要在优先保障私权的前提下寻求合理的解决。因为当私权与以政治国家作后盾的强大的公权对立时,私权处在弱势的地位,为防止公权任意侵入私权的可能,应确立私权优先。其次权力的性质和来源决定了权利优先原则。权利是社会个体存在本身所具有的,而公共权力的形成与运作是为了维护和保障个体权利的存在,国家权力的界限,即在于个体行使着的私权。权利是目的,权力是手段,公共权力是社会个体为了更好地享有权利而委托给公共组织、政治国家来行使的,公共权力的存在是为了弥补市民社会私权本身存在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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