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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制度存在的争议(2)

发布时间:2015-07-20   |  所属分类:刑法: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三、同种附加刑的并罚问题

在数个宣告刑中,可能会出现数个剥夺政治权利、数个罚金、或数个没收财产的情况,对剥夺政治权利与剥夺政治权利、罚金与罚金、没收财产与没收财产应当如何并罚的问题,由于我国现行刑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存在分歧。主要观点如下:第一种观点是回避说或择一裁量说。主张同种附加刑并罚是不可能实际存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完全可以根据犯罪人的经济能力和具体案情,针对其中的一个犯罪灵活判处一个附加刑。第二种观点是并科和吸收说。此说主张对于有期限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没收部分财产,应采用并科原则;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有期限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全部财产和没收部分财产,应适用吸收原则。第三种观点是吸收和限制加重说。此观点主张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有期限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全部财产和没收部分财产,应采用吸收原则;对于数个有期限的剥夺政治权利,数个罚金以及数个没收部分财产,均应采取限制加重原则。第四种观点是吸收、限制加重择一裁量说。主张对于数个剥夺政治权利中有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应适用吸收原则,如果均为有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应适用限制加重原则;对于数个罚金或没收财产的,首先应只选择执行一个罚金或没收财产,必要时可适用限制加重原则。第五中观点是限制加重、吸收和相加原则说。主张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被判处数个罚金刑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数罪判处的总金额以下,数刑中最高金额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金额。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被判处数个剥夺政治权利的采取重刑吸收原则。数刑中有数个没收财产的采取相加原则。第六种观点是限制加重说。主张对整个同种附加刑均应适用限制加重原则。

本人认为,同种附加刑之间存在的现实可能性是不容置疑的,而且试图靠回避某个问题从而解决这个问题不是一个问题应有的解决之道,因此回避说并不可取。在处理这个问题时,我们应该遵循的规则是:这种并罚方法既能够保证数个附加刑的实际执行,又能够实现刑罚的功能。这样看来,只有吸收和限制加重说较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理由是:在能够对同种附加刑进行并科处罚的情况下进行并科处罚会使刑罚失之畸重,是绝对报应刑观念的体现,不利于对犯罪人的改造;而且并科之后执行的效果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理想,这反而降低了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削弱了刑法的尊严。如果对于数个有期限的剥夺政治权利,数个罚金以及数个没收部分财产,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则既能够避免并科说刑罚畸重的弊端,体现刑罚人道的一面,又能够使刑罚得到更好地执行,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从法理上分析,限制加重原则既然在同种有期自由刑中行得通,在同种附加刑中也应当找不出行不通的理由。而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有期限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全部财产和没收部分财产,采用吸收原则,这只能是处理该问题迫不得已的选择。当然,不得不说明的是,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而且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通行做法。但从司法与立法的关系看,司法应当受制于立法,而不能超出立法的规定进行司法,这应当是司法的应有精神。

四、不同种附加刑的并罚问题

对于不同种附加刑的并罚问题,现行刑法也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数个不同附加刑中既有资格刑又有财产刑时,应采用并科原则,这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已基本达成共识,只有少数人认为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罚金同时存在时,适用吸收原则,只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问题的关键在于财产刑内部,即对一个被告分别判处罚金与没收财产时应如何并罚的问题。理论界争论不一,主要观点如下:1.并科说。该说认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均应适用并科原则。2.并科和吸收说。该说主张数个异种附加刑的合并处罚,应以并科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为例外。即除了对于没收全部财产和罚金并罚时适用吸收原则,其他不同种附加刑均应适用并科原则。3.并科和择一裁量说。对于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部分财产、罚金等附加刑并存时,应适用并科原则,但是罚金与没收全部财产并罚时,应由审判机关综合考虑,择一判处一种附加刑。4.限制加重说。主张从我国刑法规定的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为补充的数罪并罚原则出发,数罪中被判处的附加刑为数个没收部分财产或数个罚金时,应采用限制加重原则。这其实是限制加重和吸收说。

本人赞同限制加重说。没收财产和罚金虽然是两个独立的附加刑种,其具体性质和内容也不尽相同。判处没收财产是为了在经济上摧毁其犯罪的条件,而判处罚金是对其非法牟取暴利行为的惩罚。但是无论是判处没收财产还是罚金,均以犯罪人所有的财产为对象。对不同种财产刑实行并科处罚,实际上是重视财产刑对犯罪人惩罚效用的表现。

注释:

张明楷.刑法学(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52页.

赵炳寿,田宏杰.论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完善.现代法学.1995(4).

熊立荣.同种数罪处罚原则新说.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4).

贾连君.论同种数罪应当并罚.法律科学.19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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