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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客观要素有哪些(3)

发布时间:2016-12-10   |  所属分类:刑法: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2.客观超过要素有客观归罪之嫌的提法,笔者也表示赞同。因为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刑法因果关系表明,行为人不及时报告与严重后果发生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让行为人对不具有因果关系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是不符合刑法基本原则的。而且,在我国刑法中,客观超过要素也不可能作为与其他犯罪构成要件并列的要件看待,其只能作为特例用以说明个别个罪:在笔者看来,只限于丢失枪支不报罪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不及时报告的情形。

  二、有关客观超过要素明知可能性的分析

  行为人是否要具备对客观超过要素的明知可能性,对此,张明楷教授认为需要,但在根据上并没有具体说明。[2]冯军教授在介绍德日刑法可罚性理论时指出这些要素与故意或者过失无关,重要的只是其客观存在。[1]既然客观处罚条件与故意或者过失既然无关,那么,客观的处罚条件是否被行为人认识到,行为人对客观的处罚条件抱有什么样的态度,就不会影响到行为的定性,即不能得出行为人对客观的处罚条件需要明知的可能性的结论。

  阅读期刊:刑事法评论

  《刑事法评论》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在2009年06月出版,该书作者陈兴良,ISBN: 9787301153963,开本为16开,定价为68元。该书秉持追求学术前沿与推进刑事法治的编辑宗旨,努力开拓刑事法理论的疆域,尤其是推动我国刑事法知识的转型,从而为刑事法治建设作出一份学术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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