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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客观要素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6-12-10   |  所属分类:刑法: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在大陆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在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或者行为、不法、责任之外,还有犯罪的可罚性第四个要件。犯罪的可罚性条件包括客观的处罚条件和一身的处罚阻却事由两类,其中客观的处罚条件是一般地发生作用,与故意或者过失无关。

刑事法评论

  摘要:作为立法技术缺陷的产物,刑法中个罪成立的结果超出主观方面存在,与构成行为之间缺乏刑法因果关系联系的现象罕见但是存在的,因此,客观超过要素可以被有限地承认,并仅限于丢失枪支不报罪与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不及时报告情形中。由于客观超过要素与罪过没有联系,其与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是截然不同的概念。行为人不需要对客观超过要素具有明知的故意。客观超过要素理论难以摆脱客观归罪的嫌疑,解决的根本途径是立法加以修订。

  关键词:客观超过要素;客观归属理论;明知

  张明楷教授认为我国刑法没有客观处罚条件的规定,但根据构成要件规制故意的规律,要完全贯彻故意的认识内容包括所有的客观要件要素的观点,则会出现难以解决的问题,如解决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观方面的问题。因此,其提出了“客观的超过要素”的概念,并认为当客观的超过要素的内容是危害结果以及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其他客观因素时,行为人至少对之具有预见的可能性,否则不能令行为人对客观超过要素承担刑事责任。[2]但是,一方面,对于客观超过要素的提法并没有在学界得到广泛认可,相反,有的学者并不承认客观超过要素的存在;另一方面,有关客观超过要素的明知问题的研究并没有展开,客观处罚条件既然与故意或者过失无关,客观超过要素的预见可能性问题根据何在仍悬而未决。要贯彻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就必须对这两个问题的进行回答。

  一、有关对客观超过要素应否承认的分析

  (一)反对客观超过要素的观点

  从笔者收集的反对客观超过要素的观点看,理由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认为客观超过要素的提法有的牵强。对所列举的含有客观超过要素的个罪,将其中并不重要的危害结果作为故意的内容,而将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结果不作为罪过的内容,不能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如果只是纯粹地为解决问题,不如将并不重要的危害结果当做客观的处罚条件,并且认为其属于犯罪构成的要件更为方便。另外,像违法发放贷款罪,将客观的超过要素限定于结果犯的“基本罪状”中,而“加重罪状”中的危害结果则不是的说法也是值得怀疑的。如果将“较大损失”作为“客观的超过要素”,就必须同时将“重大损失”亦当做“客观的超过要素”,并不能因为法定刑的高低影响其性质,运用结果加重犯的理论无法解决加重罪状的问题。[3]2.认为犯罪客观要件中,有些因素不要求行为人对之具有认识与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的观点有违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客观要件”与“故意”等概念的基本内涵。我国刑法理论中,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是以“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作为评价基点的;所谓的“双重危害结果”概念有混淆我国刑法中犯罪客体与犯罪结果的界限、使罪过形式区分陷入混乱之嫌。另外“客观的超过要素”概念的提出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有客观归罪之嫌。而且从客观处罚条件和“主观的超过要素”就推导出“客观的超过要素”的推理方法不妥当,也不能进行反推得出“客观的超过要素”存在的结论。[4]

  (二)对客观超过要素承认的必要

  有关承认客观超过要素的证明,只需要证明刑法规定存在着的结果超出了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个罪规定即可。在讨论“客观的超过要素”中,学者们最多举到的例子就是《刑法》第129条规定的丢失枪支不报罪。该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罪的最大讨论热点在于令行为人对严重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的理由何在。对此,可以从两方面分析:

  1.从刑法因果关系角度分析。丢失枪支的行为与发生严重后果之间只存在着条件关系,没有丢失枪支就不会被他人接触到,他人没有接触到就不会发生严重后果①。而以刑法规定字面含义理解,本罪的刑法因果关系被规定为不及时报告与严重后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但是这种刑法因果关系是难以成立的:根据客观归属论,行为人丢失枪支后形成了发生严重后果的危险,其不及时报告并没有给严重后果的发生增加新的风险。有观点认为如果丢枪人全面正确地履行了及时报告义务,那么有关部门则会采取迅速有效措施追究枪支的下落,或者查获拾枪者取回枪支,或者将犯罪分子抓获归案重新取得枪支的控制权,以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所以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行为人丢失枪支后根本不履行报告义务或不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其不作为增高了这种风险。[5]但对于这种分析,笔者以为这只是一厢情愿的观点。“归责于客观行为构成的条件是,在结果中正好实现了行为人创设的不允许性风险。因此,当行为人虽然为受保护的法益创设了一种危险,但是,这个结果不是作为这种危险所发生的影响,而是仅仅在偶然的关系中与其一起出现的时候,归责就被首先排除了。”[6]丢枪后发生的严重后果,显然具有偶然性,即使及时报告能否制止严重后果的发生也是不确定的事情,认为不及时报告增加了严重后果发生的风险的观点,是以偶然性为基础的,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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