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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评职论文试论机动车盗窃案件的特点与侦防对策

发布时间:2014-09-09   |  所属分类:刑法: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机动车盗窃案件的发生率逐步升高,针对这种现象,本文通过机动车盗窃案件的特点及案件高发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侦防对策。

  关键词:悠悠期刊评职论文发表,刑法评职论文,机动车,盗窃案件,侦防对策

  机动车,通常是指具有机械性动力驱动,在道路上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机动车的数量也在呈现几何级数的速度增长。然而,机动车的失窃率越来越高的现象却越来越严重,这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进行认真的思考和研究,探索出行之有效的盗窃机动车犯罪的侦防对策,从而遏制此类犯罪的高发势头。

  一、机动车盗窃案件特点分析

  (一)盗窃案件多发生在夜间

  盗窃犯罪分子的作案时间一般选择在下午、夜间或凌晨。其中技术型犯罪分子犯罪地点多为僻静的居民小区内或人迹罕至的公路旁边;事先偷配好钥匙的通常明目张胆在大庭广众实施犯罪。之所以这个时间段为案件多发期,一是因为这时人们大多已休息,街头巷尾到处是散放且缺乏监控的车辆,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作案的对象;二是这个时段犯罪行为有夜幕作掩护,不容易被人发现,使得犯罪分子有充分的作案时间;三是晚上比较容易逃逸。

  (二)犯罪分子组织化,团伙分工明确

  汽车盗窃犯罪活动成功后,犯罪分子为了能够迅速销赃,以便防止侦查人员对汽车市场的监控,通常选择共同作案。有专门人员负责踩点、望风,还有专门人员负责盗窃车辆,更有的里应外合盗窃车辆;犯罪人员为了逃避侦查人员的监控,通常采取异地作案和销赃的方式,盗窃成功之后,专人负责将赃车运往异地;为了毁灭犯罪证据,在销赃之前,通常会有专门人员对车辆进行改装,如重新涂装车漆、抹掉钢印痕迹等;为了迷惑买家,还会伪造各种票据、证件等;销赃人员通常还会负责找寻买家,亦或与买家商谈好所需要的车辆,然后,根据买家的需求进行盗窃犯罪活动。因而,现在的盗窃犯罪活动通常无法单人完成,需要团伙共同作案,他们分工明确,配合默契,采用一条龙的方式。

  (三)犯罪条件特殊性

  正如上文所述,在机动车的盗窃案件过程中,会涉及多个环节,这使犯罪具备了一定的特殊性。首先在盗窃的过程中,需要有作案地点。其次在改装的过程中,需要有专门的负责改装的工厂。第三在转运赃车的过程中,需要让车上路。最后,还需要特定的销赃地点。在如此多的环节中,犯罪团伙在一定的时间内,在每一环节的选择之上,都不会发生太多的改变,这就为侦查人员的防控和侦破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因此,一些传统的侦破手段,如蹲点、布控、盘查等侦查方式对犯罪团伙打击仍然有效。在盗窃犯罪发生的任何一个环节,只有我们能够将其捕获,都能有效打击犯罪案件的结果发生。因此,只要侦查人员对已经掌握的有关盗窃案件的信息进行全面、细致地分析,寻找出能够破案的突破口,进而可以大幅降低侦查成本,并提升侦查效率。

  二、案件高发原因分析

  (一)治安管理滞后

  犯罪的生命力在于社会管理控制的破绽。社会治安管理的滞后直接导致了盗窃机动车犯罪的大幅上扬。它主要表现是受害车主的防盗意识不足,这是最为普遍的原因。他们严重缺乏防范意识,从而导致了机动车案件的发生率不断地上升。这主要是因为绝大多数的被窃车辆都在保险公司投了保,所以车主对于盗窃不是特别留意,许多车辆上并没有安装上有效的防盗设备,有的车辆虽然安装了,但在停车时,往往自由停放,车辆在被盗的时候也不能触发报警器,最后只能向保险公司索赔。这些宽松的作案环境,都使盗车分子愈发大胆妄为。

  (二)赃车销售渠道畅通

  目前机动车私自交易量居高不下。黑车交易市场屡禁不止,有的甚至通过网络和手机等方式进行交易。一些买主通常不会仔细过问这些车辆的来源是否合法,他们只在意车辆的价格是否合适,买入赃车后,进行一系列的改装活动,以期冒充合法车辆。还有的把赃车冒充走私车进行处罚后,转变成了合法车辆。因而,目前盗窃案件的发生之所以如此猖獗,是同犯罪分子得手后可以顺利销赃从而实现犯罪收益分不开的。而犯罪分子之所以能够顺利销赃,又同赃车可以自由买卖并顺利上路,实现其使用价值不无关系。

  (三)利益驱使

  犯罪行为是一种理性选择行为,犯罪分子之所以选择犯罪是他们在比较犯罪与合法工作的金钱报酬,并考虑了被发现和定罪的概率以及一旦被定罪就要遭受的处罚的严重性之后所采取的行为,而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对盗窃机动车犯罪打击不力,犯罪分子的犯罪风险大为减小,犯罪成本大大低于犯罪收益。机动车是一种高额商品,摩托车的价值多在两三千元至数万元之间,而汽车的价值少则十几万,多则几十万、上百万。犯罪分子一旦得手,转手倒卖即可获取暴利,大多数犯罪分子将之视为发家致富的捷径。巨大的利润空间可以说极大地刺激了犯罪。这正如伟大的思想家马克思所说,“只要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就足以使资本家活跃,如果利润达到了百分之五十,他们就敢于冒险,如果利润达到了惊人的百分之一百的话他们就敢于践踏一切法律,有了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就敢冒绞首的危险。”这句话拿来评价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分子也是非常恰当的。而且,当今中国的富人阶层和穷人阶层的收入差距越拉越大,从另一个侧面诱使了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他们虽然也承认自己是在犯罪,但又觉得他们是这个社会的无辜受害者,因此,往往在他们的心理会形成自我安慰感。所以,罪犯的经济需求和心理合理化成为了盗窃犯罪多发的心理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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