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

我国刑事政策有何改革(3)

发布时间:2016-09-13   |  所属分类:刑事诉讼: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第四,提高刑事立法技术。轻刑化、人道化已成为刑法不可逆转的发展方向,上述无论是死刑的废改还是进一步发挥死缓功能都应做到极为审慎、合理平衡“宽”和“严”的尺度。本次《刑法修正案(九)》在取消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的死刑后,仍能够通过数罪并罚对犯罪分子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适用死刑,并在取消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同时设立了终身监禁制度,打消了犯罪分子重返社会可能带来的治安风险和公众担忧,这些已经体现了刑事立法的重大进步。在今后的死刑改革立法修法过程中,应进一步提高立法技术:一方面,可以利用法条竞合“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规定,在特别法有死刑罪名的情况下取消普通法相关的死刑适用,逐步废除死刑。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立法规定加大数罪并罚和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弥补部分罪名废除死刑后的空缺。

  第五,控制死刑的实际适用。由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不仅民众严重迷信和依赖死刑制度,许多司法工作者也有着重刑思想。这就要求司法工作者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司法工作,做到罪刑法定、罪责性相适应和程序正当。一方面,在审理案件时,应充分考虑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只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达到适用死刑的各个标准才能判处死刑。另一方面,对于不需要立即执行的死刑,一律缓期二年执行;对于精神病患者、哺乳期的妇女和已丧失危害社会能力的主体,原则上不适用死刑;对于有自首、立功情节或是从犯、胁从犯等从宽处罚情节的,不适用死刑。另外,立法者和司法者都应该理性地指导民意,转变人们的刑罚思想,淡化民众的报应观念。只有民众和法律工作者都认识到生命权的不可剥夺性和死刑的威慑性,才能在实践中减少死刑的适用。

  四、 结语

  《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死刑制度作出了较大修改,是继《刑法修正案(八)》之后的又一次重大刑法立法。刑法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现存死刑制度在威慑犯罪、惩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方面还发挥着巨大作用,因此不能立即废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刑法修正案(九)》的指导思想,在死刑改革中起到了指明灯的作用。我国还处于死刑改革的初期阶段,现阶段应暂时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随着中国法治过程的不断推进和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未来我国死刑改革必将实现逐步减少死刑并最终废除死刑。

  注释:

  赵秉志、袁彬.论中国刑事司法政策的现状及趋势——以三起典型死刑案件为切入点.刑法论丛.2013(2).457-480.

  阅读期刊:《中国刑事法杂志

  悠悠期刊网为客户提供省级以上期刊发表的相关信息以及相关渠道的中介服务。本站并非中国刑事法杂志杂志、杂志社官方网站,与中国刑事法杂志等同类优秀期刊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负责合作期刊的推荐、征稿、信息整理收录等工作。网站本着用心为客户服务的原则,根据客户的不同需要及稿件特点,可以在数千家期刊中,推荐最适合您的论文发表的正规期刊,帮助客户节约时间和成本,提高论文发表的成功率。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uuqikan.com/xingshisusonglw/17786.html


上一篇:律师职称论文发表刑事和解制度面临的困境与应对措施
下一篇: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界有何标准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