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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评职论文发表简述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4-05-19   |  所属分类:刑事诉讼: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摘要:近年来,随着高检院对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办案程序调整工作的逐步推进,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借鉴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适用的经验,积极探索由作出生效刑事裁判法院的同级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方式,实现了对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同级监督。

  关键词:刑事诉讼评职论文发表,期刊杂志网,审检察建议,存在问题

  一、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中适用再审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

  从河南省检察机关办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情况看,对于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其中大部分案件向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书,只有少部分案件直接向法院提出抗诉。通过审查备案材料和调研,发现刑事申诉案件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适用程序不规范。一是适用范围不统一。有的地方与人民法院就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初步达成共识,明确了适用范围和条件,而大部分地方并未设定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二是送达对象不统一。有的将再审检察建议书送达人民法院的立案庭,有的送达审监庭,有的则直接送达人民法院院长。三是是否告知申诉人不统一。有的向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后,在《刑事申诉案件复查通知书》中明确告知申诉人已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有的仅口头告知申诉人,有的则根本不告知申诉人这一情况。四是是否跟踪监督不统一。有的地方向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后,能及时跟踪监督,督促法院反馈意见;有的地方则“一发了之”,未对法院处理情况及时跟踪,了解案件办理的进展情况,导致出现再审检察建议发出后,石沉大海、不了了之的现象。五是法院受理、采纳、反馈等无程序规定,无法与检察机关的工作形成有效衔接。

  2.文书不规范。一是文书格式不统一。各地再审检察建议书的写法不一,一个地方一个格式,内容五花八门,有的文书内容过于简单,说理性不强,文书质量不高;有的在文书中未明确提出“建议人民法院再审”;几乎所有的再审检察建议书均未附注回复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甚至个别地方以红头文件形式印发再审检察建议书。二是文书编发管理不规范。虽然文书加盖的有院印,但是有的没有文书编号,有的未由院办公室统一编号。

  3.人民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的认同度不高。有的法院认为,刑事申诉案件适用再审检察建议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无法解决案件来源问题,明确拒绝使用再审检察建议;有的法院将再审检察建议当作普通申诉案件处理,办理周期过长,回复不及时;有的法院则对再审检察建议置之不理,不作任何回复;有的法院即使启动再审程序,再审检察建议的采纳率也很低,2012年河南全省再审检察建议的采纳改判率为14.08%,今年上半年则不足2%。

  4.法律监督力度薄弱。遇到人民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拒不采纳或不予回复的情形,有的检察院束手无策,未能及时运用其他监督方式,尤其是抗诉来保障监督效果,导致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软弱无力或者流于形式。

  5.工作开展不平衡。有的地方积极探索适用再审检察建议,并通过再审检察建议纠正了一些生效刑事裁判中的错误,有的地方这项工作至今仍为空白。

  二、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中适用再审检察建议存在问题的原因

  刑事申诉案件再审检察建议适用中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制约刑事申诉案件再审检察建议适用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点:

  1.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律地位不明确。刑诉法对再审检察建议没有明确的规定,现行法律和工作规定中,涉及检察建议的规定也屈指可数,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11月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对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采用列举的形式规定了六种可以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形,刑事案件再审检察建议不在其适用范围之列。刑事申诉案件适用再审检察建议,除了领导讲话等相关工作文件有所提及之外,唯一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是《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⑴但该规定仅是检察机关内部的工作规定,对人民法院没有约束力。虽然人民法院在《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中认可了再审检察建议,⑵但该纪要只对个案适用再审检察建议表示认可,且法律位阶低,没有对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作出具体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得不到有效执行。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地位没有得以明确,检、法两院对刑事申诉案件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很难达成共识。

  2.缺乏适用规范。法律未对刑事再审检察建议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未对刑事再审检察建议适用的范围、条件、审批程序、文书格式和法院受理、反馈、采纳、启动再审程序等具体问题作出规定予以规范。一些地方检察院在地方性法规明确了再审检察建议法律地位的背景下,就刑事申诉案件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与人民法院会签文件,以规范刑事申诉案件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强化再审监督效果。如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就再审检察建议等内容达成共识,形成了《关于加强协调配合规范办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发全省,有力地保障了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办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工作的开展。但涉及刑事申诉案件再审检察建议的基本规范由地方检察院进行规定,本身就说明了立法的不完善和适用的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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