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职称论文发表司法实践中媒体侵权基本抗辩事由分析
摘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未对媒体侵权责任作专章规定,但媒体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和建立媒体侵权制度的紧迫性一直受到媒体、学者、司法界的重视和讨论。本文从平衡媒体的新闻自由(表达自由)与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保护这一基点出发,结合法院实践和理论研究,对媒体侵权基本抗辩事由即基本真实、公正评论、公众人物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在司法实践中的现实应用。
关键词:司法职称论文发表,职称论文发表,媒体得权抗辩,基本直实,公正评论,公众人物
虽然,我国《侵权责任法》没有对媒体侵权责任进行专章规定,但近年来媒体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和建立媒体侵权制度的紧迫性仍然受到广大媒体、学者、司法界的重视和讨论。一方面,普通公民的法律意识大幅度提高,对自己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的保护意识大大加强;另一方面,媒体疾呼舆论监督体制的建立,在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的背景下,要求享有更多的话语权。如何在现有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下,寻找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的最佳平衡点一直是我国目前媒体侵权研究的聚焦点,也是司法裁判的关注点。自1991年至2010年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共审结媒体侵权诉讼393件。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分析,可以清晰看到媒体侵权案件中媒体在答辩时抗辩理由的逐步丰富。
一、媒体侵权抗辩的基本理论
民法中的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和理由。抗辩事由根据是否由法律明确规定,可分为法定的抗辩事由和一般抗辩事由,后者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性质而定。[1]
媒体侵权抗辩,是指新闻媒体作为被告对原告的媒体侵权诉讼请求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的主张。媒体侵权抗辩事由,则是媒体侵权抗辩的特定的具体事实。在侵权行为法中,抗辩是对请求的对抗,而抗辩事由是针对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而提出来的具体事实,所以,媒体侵权抗辩总是表现为具体的事由,即媒体侵权抗辩事由。媒体侵权的抗辩,既不是已经产生的实体抗辩权,可以直接对抗原告的媒体侵权请求权,阻却该请求权的行使,也不是否认原告诉讼请求而提出的事实根据或者法律根据的反驳,而是主张自己存在客观上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自己具有适当的理由,破坏原告的媒体侵权请求权的构成,使其媒体侵权请求权不能成立,从根本上否认原告的媒体侵权请求权,使自己免于承担媒体侵权责任。[2]
媒体侵权从性质上仍然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其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相比仍有其明显的特点。媒体侵权是基于媒体的言论传播活动而发生,其本质是媒体行使新闻自由权时对人格权构成了侵害。但是,从媒体的职责功能来看,其承担着表达自由的使命和特定的社会职责,保障着普通民众知情权和表达权的发挥。因此,在考虑媒体侵权抗辩事由时,核心问题就在于平衡媒体的新闻自由(表达自由)与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保护。
关于媒体侵权抗辩的事由,诸多学者作了深人研究,将其定型化、具体化,并根据不同的标准将媒体侵权抗辩事由作了分类阐述。有学者认为,媒体侵权中,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非常确定,没有新闻采访和报道,就不会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私生活信息为外界知悉等后果,这无需证明,也不能通过反证推翻。因此,媒体侵权抗辩事由一般不能针对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提出,而只能否定行为人的过错。媒体侵权抗辩事由主要通过信息源(即信息的来源可靠)、信息质(即信息具有新闻价值)来证明媒体在为新闻活动时没有过错,掺杂了事实界定和价值判断。可靠的信息来源分为以下两种:受害人同意或提供;权威信息来源;具有新闻价值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公众兴趣。[3]有学者则对媒体侵权抗辩事由细化至22种。该学者指出:媒体侵权抗辩,按照完全抗辩和不完全抗辩的分类作为标准,共22种。
完全抗辩是指能够完全对抗原告的媒体侵权请求权,免除自己的媒体侵权责任的媒体侵权抗辩事由,包括以下15种:(1)事实基本真实;(2)权威消息来源;(3)连续报道;(4)报道特许发言;(5)公正评论;(6)满足公众知情权;(7)公众人物;(8)批评公权力机关;(9)公共利益目的;(10)新闻性;(11)受害人承诺;(12)为本人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13)“对号入座”;(14)报道、批评的对象不特定;(15)配图与内容无关和配图与内容有关。不完全抗辩是指须具备特别理由或者具体条件才能成立并能够完全对抗媒体侵权请求权,或者仅能对抗部分媒体侵权请求权以减轻被告侵权责任的媒体侵权抗辩事由,包括以下七种:(16)已尽审查义务;(17)已经更正、道歉;(18)如实报道;(19)转载;(20)推测事实与传闻;(21)读者来信、来电和直播;(22)文责自负。[4]当然,还有许多学者将媒体侵权抗辩事由按照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不同客体作了分类列举和研究。[5]
从北京市朝阳法院近20年来受理的媒体侵权案件来看,媒体采用的抗辩事由或者法院采纳的抗辩事由主要有:基本真实;公正评论;公众人物;权威来源;[6]转载。[7]限于本文篇幅、考虑研究现状及实践需要,本文着重分析基本真实、公正评论、公众人物这三大抗辩事由,对于包括权威来源、转载在内的其他抗辩本文不再专门予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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