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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评职论文发表简述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

发布时间:2014-05-19   |  所属分类:刑事诉讼: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3.缺乏抗诉的刚性支持。囿于“建议”的特点,再审检察建议没有强制力,并不必然启动再审程序,最终是否启动再审程序仍由人民法院决定,因此,相对于抗诉而言,再审检察建议是一种“柔性监督”,如果缺乏抗诉这种“刚性监督”的有力支持,单纯适用再审检察建议不能保证法律监督效果。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实践中,在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之间没有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人民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不作回复或不予采纳的,几乎没有通过提请抗诉继续监督的。

  4.缺乏与人民法院的沟通。由于再审检察建议的非强制性,人民法院是否接受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的结果是不确定的,然而从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目的上讲,检察机关希望人民法院能够按照建议内容启动再审程序,纠正原判决、裁定中的错误,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前后,检察机关只有与人民法院进行协商、沟通,才能保证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效果。由于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办案程序调整之前,控申部门没有出庭支持抗诉的职能,与人民法院基本上不联系、不沟通。程序改革之后,有些地方仍然没有与人民法院主动沟通的意识,更没有与人民法院建立相应的沟通机制,这同样也制约着刑事申诉案件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

  5.缺乏对再审检察建议的正确认识。这是制约刑事申诉案件再审检察建议适用的人为因素。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中,一些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认识有偏差。有的检察人员认为,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方式,在什么条件下适用,不需要征得人民法院同意,没有必要与人民法院沟通;有的检察人员则认为,再审检察建议没有强制力,发了也白发,“一发了之”,不再过问。与之相对应的,人民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也有不同认识。有的审判人员认为,抗诉是检察机关的法定监督方式,既然生效裁判有错误,检察机关就应当提出抗诉,没有必要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还有的审判人员认为,申诉案件与信访案件交织在一起,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其实是将矛盾焦点向人民法院转移。对再审检察建议的种种不正确认识,致使再审检察建议不能在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中发挥应有的诉讼监督职能。

  三、完善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中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对策

  笔者认为,完善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中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更好地发挥再审检察建议在刑事审判监督中的优势,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明确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

  由于法律对再审检察建议的地位没有明确规定,从根本上影响着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中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效果。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中再审检察建议适用的问题,需要在立法上明确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修改刑诉法时将再审检察建议明确规定为一种监督方式,将其正式纳入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并对其适用的范围、程序、效力等规范化,最终形成完善的再审检察建议制度。但由于目前立法情况所限,建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协商,联合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法律效力和人民法院受理、审查办理、反馈等各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以减少再审检察建议在适用中的阻力,保证再审检察建议的有效适用。

  (二)构建再审检察建议的基本程序

  明确适用范围。理论和实践上对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观点不一。有观点认为,刑事再审检察建议适用于应提请抗诉以外的其他存在轻微错误或者问题的已生效刑事裁判;⑶有的观点认为,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应包括:符合抗诉条件,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立案复查的;非因法院原因导致错误,不宜抗诉的;程序违法足以影响公正,但又不属于抗诉范围的;判决书、裁定书存在技术性差错,不影响实质性结论的;存在其他因素导致错误,但又不宜或不能抗诉的。

  有的地方检察院在实际适用中,将生效判决、裁定确有不当,处于可抗可不抗诉之间,提请抗诉可能不予支持,但不提请抗诉又无法表达检察机关意见的情形也列入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⑷人民法院对划定刑事再审检察建议适用范围的基本观点是,“就目前而言,再审检察建议的提出主要针对以下几种情形:其一,非因人民法院自身原因所致的错判;其二,审理程序违法足以导致错判,但又不属于抗诉范围的案件;其三,审理程序或生效裁判文书存在某些技术性差错,但不影响实质性审判结论的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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