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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期刊论文发表简述刑事诉讼法的缺陷及防范(2)

发布时间:2014-09-12   |  所属分类:刑事诉讼: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二)建立律师参与立法的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律师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吸收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创新实践。律师执业的专业性、广泛性、中立性使律师在参与立法活动中,能从较超脱的角度,将从大量实践案例中抽象出既能适合我国国情打击犯罪又能保障人权的规律、规则,遏制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潜规则”,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法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基本价值。

  要使律师在刑事诉讼法立法的论证与决策中发挥积极作用,必须建立以下制度加以保障: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律师参与地方立法的正确方向。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法立法活动,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着眼于刑事诉讼法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需求。

  2.律协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法立法落到实处。挑选律师中政治素质、业务、理论水平较高的同志参与到立法的论证与决策当中。

  3.参与刑事诉讼法立法的律师要广泛调研,才能切实提高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法立法工作的质量。律协从立足国情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出发,组织律师结合实际情况,深入开展调研论证工作,深入实际,多角度、深层次反映各方面的意愿,防止和克服思想观念的局限性。

  结论

  刑事诉讼法立法增加法学研究者、律师在刑事诉讼立法中的论证与决策权,能有效弥补专家立法可能存在的局限性,在强调立法立足于我国国情打击犯罪的同时也能实现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为了保障法学研究者、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法立法过程中的论证与决策的质量,要保障他们能进行广泛调研,这也是刑事诉讼法立法真正民主的一种体现。

  律师具有广泛的实践经验,了解公、检、法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需求;法学研究者经过广泛调研,进行实证研究后能结合先进的法学理念提出具有符合我国国情的建设性理念;这样,也使刑事诉讼法民主立法的沟通、协商、博弈和妥协功能真正实现,才能有助于堵住立法漏洞,压缩“倾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潜规则”存在的空间,使刑事诉讼法真正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也有助于实现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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