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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投稿网加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立法

发布时间:2014-11-18   |  所属分类:刑事诉讼: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摘要】司法实践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在执行场所、执行机关、适用对象、执行监督等方面均存在着问题和不足。究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立法自身的不完善。应当从立法上对该项制度加以修改和完善,进一步明确执行场所,赋予检察机关独立执行权,细化适用对象,以及将执行监督权上提一级。

  【关键词】法学投稿网,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职务犯罪侦查,立法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修改后刑诉法确立的一项新的诉讼制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对该项制度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该项制度对于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但司法实践表明,检察机关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从立法上积极寻求妥善解决的路径。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对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意义和价值

  (一)有利于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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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阶段,检察机关正在逐步转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思路和模式,然而由于侦查手段滞后,检察机关在开展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仍是侦查工作的重点之一,因而通过获取口供来突破案件的情形仍将在较长时期内存在。修改后刑诉法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并在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就为检察机关通过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提供了法律依据。司法实践表明,一旦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送进看守所后,有许多犯罪嫌疑人不仅不会主动交代新的问题,甚至还会翻供,检察机关要想再获取其有价值的口供,基本上不可能。而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问题的可能性相对而言要大得多,检察机关获取其口供也要容易得多。

  (二)有利于赢取办案时间

  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金额巨大,犯罪次数往往也较多,因而检察机关的外围取证工作量很大。在外围取证工作中,需要随时讯问犯罪嫌疑人以核对相关情况,确保取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侦查人员就可以结合外围取证工作,更为方便快捷地讯问犯罪嫌疑人,从而能够为侦查取证工作赢取充足的时间,大大提升办案工作效率。另外,对于有些案情特别复杂的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侦查工作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仅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难以保证侦查时间的充足性,因而在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之前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侦查工作时效上的压力。

  (三)有利于增强立案决心

  侦查工作实践表明,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线索,如果案件线索质量较高,检察机关往往会果断立案,此种情形不存在什么问题。而一旦案件线索质量一般,对于检察机关而言,立案怕查不实打草惊蛇,不立案又怕战机稍纵即逝,此种情形下,检察机关就会对是否立案犹豫不决。有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这一矛盾就会迎刃而解。检察机关首先可以大胆立案,然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进而展开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期获取相关证据。如果能够顺利取得关键证据,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贿赂犯罪事实,就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一步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而万一没能取到关键证据,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存在贿赂犯罪事实,就可以对其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进而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案件。

  二、检察机关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换汤不换药”的执行场所

  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修改后刑诉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规则》第一百一十条重申“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从目前实际执行情况来看,检察机关在羁押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况是不存在的。然而,有的检察机关长期租赁其他单位的办公用房作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有的长期在某一宾馆包房作为执行场所,还有的长期租住私人住宅作为执行场所,其实这些做法都是“换汤不换药”,和在专门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并无本质上的区别。无论是租赁办公用房、民房还是在宾馆包房,只要是在同一地点长期多次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即使原来不是专门的办案场所也演变成了专门的办案场所。

  (二)相互错位的执行机关

  1996年刑诉法中明确作出了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的规定,但从以往司法实践的情况看,公安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制度的执行并不严格,往往只是办理一下监视居住执行手续而已,并没有真正派人执行,监视居住的真正执行者仍然是检察机关。修改后刑诉法第七十二条对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再次作出了“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的规定,《规则》第一百一十五条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作出了“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的规定。由此可见,公安机关是职务犯罪侦查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主要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只是协助执行机关。然而一段时期以来的司法实践表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较之刑诉法修改前并无大的改观,检察机关仍然是主要执行机关,公安机关才是协助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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