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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路径

发布时间:2020-12-04   |  所属分类:行政管理: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为推进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工作有效落地,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参与法院的调解、执行等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公正参与司法辅助,既减轻了法院的工作压力,也加快了诉讼的效率,提高了司法过程的公信力。公证参与司法辅助的深入将在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更新线上调解模式、协助法院完成案件终本、参与强制腾空的执行、加大公证宣传力度方面加以推进。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路径

  关键词:司法辅助;调解;执行

  一、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背景与现状

  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之一,公证制度是一项非诉讼法律制度,是预防性的法律证明制度,是保障实体法正确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通过设定公证制度,为社会提供普遍证明力的公证证明,并通过公证证明活动和公证法律服务,规范民事法律行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杭州市司法行政部门近年来不断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多层次、多领域、个性化、体现公平正义价值的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共享全面依法治国成果的获得感、幸福感,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更高要求2017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贯彻该通知精神也是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的进一步落实。自该通知发布以来,杭州市各级法院、杭州市司法局、杭州市公证协会多种措施并举,积极发挥公证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职能作用。为推进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工作有效落地,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先后与杭州市下城区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签署了公证参与司法辅助相关合作协议,成为全市唯一一家同时进驻两级法院的公证机构。

  二、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具体做法与取得的成绩

  杭州市国立公证处首开先河,主动与杭州市下城区法院进行对接,在双方共同的努力下,我处于2017年7月13日率先开始在全市开展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工作试点。在杭州市下城区法院,杭州市国立公证处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为指导,成立公证调解室,以诉前调解为重点,派驻2名公证人员专门处理公证调解事务。而后,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和工作成果的基础上,于2018年4月8日又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达成了合作,通过在中院设立公证执行工作室,向中院执行局派驻了6名公证人员,协助开展法院执行工作事务,同时也开启了我处在执行案件中全面开展各类司法辅助工作的序幕。

  (一)成功打造国立公证线下调解模式,努力开创国立公证线上调解新举措

  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在杭州市下城区法院主要以线下公证调解为主。公证调解本着调解自愿的原则,当事人起诉时,由法院通过事前审查,确定当事人是否有调解的意愿。当事人同意调解,则由法院将案卷材料移送公证调解室。收到案卷材料后,公证调解员才能正式开展调解工作。首先,首先公证调解员通过研究案情,明确矛盾纠纷的关键。其次,公证调解员联系被告,询问被告的调解意愿。公证调解员表明身份后,向被告告知其被起诉的事实,如果被告有调解的意愿,则排定调解的日期;如果被告明确表明不愿意调解或者无法联系,则由公证调解员注明后将案卷退回法院。再次,调解当日,双方当事人到齐后,公证调解员现场主持调解。调解之前,调解员引导当事人签署公证调解申请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权利义务告知书。正式开始调解后,先由原告陈诉其诉求,再由被告回应,在双方当事人陈诉的过程中,公证调解员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性格、情绪、对法律的理解程度,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方案。若当事人情绪激动,则应分别沟通。最后,形成调解结果。如果调解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则由法院出具调解书、进行司法确认,当事人愿意公证的,则联系我处办理相应公证;如果调解未成功,则由公证调解员填写调解退案表,注明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原告的调解方案、被告的调解方案以及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原因。原则上,公证调解员处理调解案件的日期,不得超过30日。2017年以来,杭州市国立公证处驻杭州市下城区法院公证调解室共收到案件1510件,进入调解程序255件,其中成功调解案件169件,调解成功率为66.3%;经调解后当场履行的案件共13件,直接通过公证途径结案的案件共6件,案件调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而对于未成功调解的案件,我处派驻公证人员将会认真地对案件的矛盾焦点进行归纳整理,及时报送法院立案庭,为法官后续审理及时掌握案件审议焦点,缩短审理时限提供参考和保障。从公证调解涉及的案件类型来看,主要包括金融及民间借贷纠纷、房屋租赁纠纷、物业纠纷、家事纠纷等,涵盖范围相对宽泛。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涉网纠纷已愈发频繁地出现在人们的日常交往中,互联网法院应运而生,互联网法院最终选址落户杭州。互联网合同纠纷和产品责任纠纷被视为互联网法院最主要的受案范围。当前,互联网法院构建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在诉讼程序前设置了“调解前置程序”,每一个纠纷都将经历15天的诉前调解程序。然而互联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更为突出,互联网法院正是看到国立公证处在杭州市下城区法院成功的线下调解模式,所以亟需国立公证处的公证员能够担任互联网法院的线上调解员。具体做法就是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后,尚未立案之前,由法院诉调中心进行筛选,将合同、侵权等案件移交至本处,本处公证员可以通过在线背靠背的方式和双方进行调解,如果达成和解或者撤诉都算调解成功。尽管这种互联网线上公证调解模式尚未正式开始,但这对本处公证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不同于线下调解碰到的家事类案源,互联网法院的案件以网络造假、疑似侵害网络著作权、互联网侵犯人格权和财产权居多,公证员需要通过裁判文书网等途径了解法官在实体审判案件中的裁量尺度,才能更好的担负起线上调解的重任。但无论如何,“互联网+”时代的来临,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参与司法辅助的路径也不再拘泥于线下,而是线上线下共同推进,全面开花。

  (二)联手杭州中院,国立公证全面开启各类执行案件的司法辅助序幕

  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在杭州中院的司法辅助工作可谓全面开花,不仅在送达方面积极协助法院解决“送达难”这一制约人民法院审判质效的困难因素,以最大限度保障审判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且在执行案件方面,通过协助法院搜集核实执行线索、查控执行标的,协助清点财物、执行约谈与研判、财产分配监督、移送司法拍卖、财产评估、强制执行、各类法律文书制作、保全证据等方式积极参与。具体来说:1.查控财产。对案件的财产进行查控,即通过法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包括浙江省内点对点查控和省外银行总对总的查控。2.法律文书制作。法律文书包括程序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协助执行通知书、商情移送函、拍卖成交裁定、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拘留决定书等。3.接待当事人,约谈并制作笔录。接待当事人包括案件申请人、被执行人、被害人、标的物买受人等,并且制作笔录。接待内容包括接受受害人的咨询、听取受害人的对执行工作的意见、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以及对申请司法救助的申请人告知他们所需提供的申请书及各项证明材料。4.财产处分。协助、陪同执行员外出查封、冻结、扣划、解封,陪同鉴定处外出评估,处理涉案财产交接。5.调查取证。协助、陪同执行员外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包括实地调查被执行名下的财产信息、拆迁情况、是否具备履行能力以及房产信息等。6.发起委托。通过法院系统发起网上委托,委托外地法院对被执行人户籍地财产调查、委托当地法院对需处置标的物查封、解封等。7.移送评估、移送拍卖。与检察院、公安局案件承办人联系,对涉案财物进行交接,确定财产的所在地点及现状,及时移送评估、拍卖。8.财产分配。需要将财产分配款项、发还申请执行人、受害人。9.送达。分为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10.发送短信、接受电话咨询。包括对竞买人拍卖标的物的解答、与买受人约交接、与申请人对案件执行思路的探讨等。2018年4月以来,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共参与执行案件500余件,涉及财产千余件,款项达7700余元,协助制作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成交裁定、限制高消费令、拘留决定书等各位法律文书1500余份,接待当事人350余人次,制作笔录200余份,发送短信4000余条,参与各类送达1400余次,外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60余次,执行系统信息录入与补录8000余条,在执行过程中提供现场腾退、物品清点的保全证据公证10余次,为保证执行过程客观真实、公开透明、避免执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三、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体会与思考

  公证作为一项预防纠纷的法律制度,是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公证和法院相互间的融合、协作和互补,双方必将产生公证公信力和司法公信力“1+1>2”的叠加效应,切实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进一步推进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工作,我处接下来将分为公证特色服务和宣传政策配合两大块做好将来的规划。

  (一)利用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助力法院解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三大效力之一。可以通过强化当事人事前办理赋强公证的意识,以减少金融领域的纠纷。赋强公证能充分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作用,从源头上减少诉讼的同时为当事人节约时间成本,将法院一般三个月的诉讼案件时间缩短至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的十五个工作日,直接跨越了审判程序,进入执行阶段。赋强公证也能为当事人节约经济成本,以标的1000万的合同为例,一审诉讼费为8.18万元,而赋强公证的费用仅需3万元。

  (二)设置互联网法院为例的线上调解模式

  公证调解可以将通常的线下调解与线上调解相结合,在线调解也是响应最高人民法院倡导的加快智慧法院建设的号召。一般涉及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和道路交通事故类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纠纷,则可申请线上调解。当时人通过实名注册,选择纠纷类型,再按提示输入申请理由以及相关证据即可完成申请,公证调解室收到线上申请后,便通知对应调解员登录系统,给当事人发出通知,当事人手机会收到提示,选择接受,便能实现三方视频在线调解。如果双方达成调解意向,双方只需在手机客户端确认了由法院出具的调解协议。而这全程视频均被录制下来存档。只要当事人在30日之内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如被申请人没有履行调解义务,申请人则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协助法院完成案件终本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执行人员通过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查封、冻结以及穷尽法院自身的查控措施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可供执行财产较少,远远不足受偿执行申请标的,申请人不满意执行结果,故不来法院签字确认结案。对于上述情况,公证处可以安排陪同法院执行,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对法院尽到执行义务的全过程进行公证,当事后申请人不愿来法院签字确认结案时,由公证处出具协助法院完成案件的公证书来结案,以此提高法院结案率和工作效率。

  (四)积极参与强制腾空的执行

  以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公证制度可以在强制腾空、司法强制拆迁程序中的强制腾空的执行行为中积极参与,可以对整个执行行为进行现场的监督,并参与财产的清点保全工作,固定证据,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证明作用,减少执行异议,提高法院的执行工作效率。

  (五)加大公证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社会认知度

  我处将积极借助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工作的契机,进一步加大公证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微信公众号、移动传媒等传播媒介,通过图文、微电影、微视频等方式将公证知识推广到老百姓和企事业单位中,让企事业单位和民众更深入、更全方位地了解公证、认识公证,并主动运用公证来预防纠纷、防范风险,切实发挥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终极目标,实现司法案件的“源头治理”。经过前期的磨合与试点,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对法院的相关规定和工作流程更加熟悉,在公证参与调解、公证参与执行等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即将在互联网法院的线上调解有所建树。因此,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将积极总结和巩固前期的合作成果与经验,认真对公证参与司法辅助相关事项的工作流程进行梳理和优化,尽快形成一套有针对性的制度规范和相对标准化的工作流程,推进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规范化建设。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将积极对标先进单位,积极借鉴吸收先进做法,着力从法院终本案件管理、拍卖款与执行款提存、赋强公证推广应用等方面入手,借势法院资源与力量,大力推进司法辅助工作,充分发挥公证的优势作用,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减轻法院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邢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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