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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论文增加证据开示力度中电子技术的应用(2)

发布时间:2015-01-17   |  所属分类:应用电子: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以电子数据证据的安全维护为例。在刑事诉讼中,当相关证据通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分步随卷移送的过程中,相关司法机关都有义务保证证据不被恶意篡改以及损坏。“电子数据”证据虽然较之传统的书证、物证更容易修复,同样其特性也决定了其较之传统的书证、物证更容易被篡改。并且,在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案件中,“电子数据”证据的每一次显示都有可能造成证据内容的泄漏,因此,一般来说,为了保证证据的原始提供方享有的合法权利不被非法侵害,证据每一次被显示都应该通知相关权利方到场监督,但是,这样虽然保护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却极易造成效率低下。因此,如前面提到的,为了避免证据被篡改,我们一般会采用镜像复制途径,随时固定证据,但是单纯的镜像复制同样难以有效地证明证据的原始性。这时,如果我们可以借用第三方技术资源,比如,我们经常提到的“可信时间戳”技术,问题似乎就变得不那么棘手。可信时间戳,TSA(Time Stamp Authority)技术,是由被认可的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用以证明某一电子数据在某一个时间点完整、可验证的有效存在的技术,将TSA引入刑事司法实践中,主要是用于证明电子数据证据是否在某一时间点被经过非法篡改,确定该电子数据的真实生成时间以及完整性。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对持有有效数字证书的办案机关会采用密码技术对电子数据进行数字签名,并形成特定格式的凭证文件,该凭证中会包含形成该电子数据的时间、内容摘要以及签名,并与该电子数据唯一对应,保证该电子数据具有不可否认的证明效力,从而可以帮助办案机关提高电子数据证据随时开示的安全性以及开示的效率。

  三、电子技术在加大证据开示力度中的创新与发展

  (一)现代电子技术创新促进了证据开示中一些传统障碍的解决

  早期的数字音频、视频处理技术解决了弱势证人的保护问题,证人可以通过不出现在质证现场,只将证人的音频、视频接入质证现场实现证据开示。在当时,受限于技术发展,证人还是必须出现在可以与证据开示现场的音频、视频相连接的固定地点,比如在与证据开示现场仅有一墙之隔的地方。尽管如此,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弱势证人的保护问题。随着现代电子技术的发展、创新,证据开示也从局域网进入公众互联网,我们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互联网实现证据开示与交换,现在许多地方正在试点实施的电子法庭审判同样可以被适用于证据开示阶段,通过或联网进行证据交换、证人的异地质证。除此之外,QQ、MSN等即时聊天工具也逐步进入证据开示程序,帮助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出现在现场的证人参与证据开示。除此之外,现代电子技术的应用也有利于帮助有沟通障碍的其他证人参与质证过程。

  (二)多角度电子技术方法的开发利用促进了证据开示方法的创新

  在现有技术中,为了加大证据开示力度,我们引用了多种电子技术途径,包括多功能外挂设备、第三方软件等,在未来,我们可以引入更多的电子技术成果,也可以在证据公示中利用网络工具展示证据,符合特定条件的证据可以直接通过网络工具展示,减少之前取证、公证的繁琐程序。以网络公证为例,网络公证(Cybe Notary Authority简写CNA),是指由特定的网络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Internet)技术,对互联网(Internet)上的电子身份、电子交易行为、数据文件等提供增强的认证和证明,以及证据保全、法律监督等公证行为的一个系统。1现有的CA(Certificate Authority)认证中心就与相关公证机构合作从事相关公证行为。当用户需要进行网络公证的时候,可以到其所在地的公证机构进行RA(Registration Authority)审核,审核后的资料将会统一存放在公证机构的中心数据库,CA证书可以确保用户的真实身份以及基本交易安全。这样,经过CA证书认证的信息相当于经过公证的证据,其证明效力较高,减少了事后反复验证的过程,同时在证据开示的过程中,该公证数据可以直接通过互联网提取,既可以保证证据效力,同时方便随时开示,不会存在被篡改、遗失的危险。除此之外,类似Google Apps信息保管箱也专门提供电子证据取证等服务,类似的网络服务经过有效认证之后,应该可以被更多地直接运用于证据开示中,减少证明程序,提高质证效率。多角度电子技术方法的开发利用促进了新的证据开示途径的创新,为证据开示提供了更多样化的可能性。

  (三)电子技术运用统一规则的建立促进了证据开示效率的提高

  随着多种技术的运用,多种技术的运用必然也产生了设定使用规则的必要。至少在目前,比较迫切的是由于多种形态的电子技术产生的多种技术格式的电子数据文件的管理与使用。这些多样化的格式不仅增加了保存的困难,并且由于程序间的兼容性问题,无形中为刑事诉讼过程增加了查阅困难。为了避免解决了旧问题,又增加了新麻烦的困境,建立统一规则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有必要为未来通过电子技术获取的各种证据类型设定统一的显示格式。也就是说,我们需要使在证据开示中出现的电子证据达到在所有要求出现该证据的合法场合,该电子证据都应该可以以能被理解的形式显示给有权个体查看。避免出现在不同软件或硬件环境下的显示不能或显示不完全或显示错误的情况。对此,在证据开示环节出现的电子证据应该被要求,无论其原始格式是什么,都不应该存在查看障碍。电子技术运用统一规则的建立,将有助于促进证据开示效率的进一步提高。比如,针对通过电子技术获取的证据格式方面,具体来说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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