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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论文马克思自然观的环境伦理思想(3)

发布时间:2014-11-27   |  所属分类:哲学: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在国际资本主义占据主导与支配地位的全球化现实条件下,产权制度(私有制)作为全球经济政治的结构基础仍然具有强大的力量。不仅如此,对后发国家来说,产权界定与保护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例如,我国就将《物权法》作为保障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大事。本着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立场,我们可以初步提出,对自然的保护有两种制度路径:以产权界定强化权利归属与责任落实(拥有者权利原则,通常针对能够被产权界定的具体自然物,如山林、草地等),以损害归责强化侵权补偿(损害者责任原则,通常针对无法被产权界定的公共自然物,如大气、海洋等)。对于“拥有者权利原则”,是目前实践经验较为成熟,且取得了较好效果的环境保护原则。我们可以看到产权界定与保护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其自然环境也相对较好,这也是我国进行林地改革以保护农村地区自然环境的根本原因。这种原则的制度路径非常直接地将自然权利落实到以人作为主体所拥有的环境权,将人与自然的关系解释为人与人的关系,将任何主体对自然的某种损害看作对某主体所拥有的财产权或环境权的损害,其权利义务关系简单了,仍然是以人为权利的中心,以人为义务的主体;换句话说,仍然运行在西方主流环境伦理观念所大力批判的人类中心论的基础上。但是,我们已经阐明,以自然权利为出发点的环境伦理思想并不能落实为有效的环境保护制度,“既然人们难以替代自然维护其权益,那么人们总该理直气壮地捍卫自己的自然权益。”发达国家的通过强化对林地、草地与湖泊的私人产权而进行环境保护的实践经验,很好地证明了这一制度选择是有效的。我们甚至可以参考欧洲城堡作为古迹的保护策略(拥有与修护),大胆地推进这种通过界定产权来强化拥有者权利的保护制度,譬如,可以将某些濒危动物整体拍卖与某些机构与慈善家,让他们承担起保护与侵权追究的责任,其实是濒危动物保护的有效制度设计。如果将某种濒危鲸鱼拍卖与慈善家或者慈善一环保组织,让其行使拥有者权利(拥有与保护),这样他就可以在日本捕鲸船杀害鲸鱼的时候,向法庭起诉,寻求具有法律效力判决来保护鲸鱼;相比对日本捕鲸的抗议与绿色组织与日本捕鲸船的近似暴力的对抗,这种制度可能会有效得多。

  但是,真正构成环境保护之难题的却是另一种需要强化“损害者责任原则”的情况。从相关各方的利益诉求与博弈机制来看,中国农村的集体山林破坏,大洋上的捕鲸冲突,全球气候危机,均是具有公共品属性的自然存在物未能或无法产权化地界定责任与义务,因而无法避免地出现“公地悲剧(tragedyofthecommons)”。我们以前一段时间全球瞩目的哥本哈根气候会议为例来说明这种博弈机制。相比其他环境问题,气候危机完美地近似于“公地悲剧”的理论模型,这也是如此规模的全球性环境会议选择气候为中心议题的根本原因。与垃圾围城、污水排放、重金属污染、水土流失等具有地域限制性的环境问题不一样,二氧化碳排放所引起的温室效应与全球变暖是根本没有地域局限性的全球气候事件:碳排放所引起的气候变化,损害的全球气候是全世界共有的公共物品,任何国家,无论离碳排放的发生地有多远,都会受到气候损害的影响。气候作为全球性的公共物品决定了气候危机的公地悲剧:产生碳排放的相关各方,深知多排放(扩大生产)产生的收益归自己所有,而产生的成本由所有人承担(负外部性);尽管他知道别人也会这样想,但是在“囚徒困境”的博弈格局中,他只能选择继续排放(“背叛”策略),而不是大规模减排(“合作”策略);甚至可以说,尽可能多生产(必然多排放)才是最符合自己利益的策略,因为这是各方所能够找到的“优势策略”,因为“参与人采用优势策略时,无论对方采取任何策略总能够显示出优势”。

  这种公地悲剧式的环境保护困境,恰好是“损害者责任原则”所要解决的问题。针对无法被产权界定的公共自然物(因其无法界定产权,容易形成竞相污染的“公地悲剧”),我们就应该反其道而行之,不再像“拥有者权利原则”那样由拥有者的权利受到损害来主张赔偿(因为没有任何人能够主张对气候的拥有权),而是根据损害物之来源为依据进行归责,以进行赔偿与惩罚(实际上,仍然是通过对污染源或损害源的产权界定来追究责任)。这种对责任的追究方式,绕过了作为公共品的自然环境的权利主体问题,把问题变成:无论污染或损害的对象是否具有目前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与价值的主体资格,污染物或损害物的产生即形成侵权损害的事实与责任追究的基础;换句话说,损害事实本身就是责任产生的基础,无论损害对象是否具有主张权利的资格与能力(自然当然不具有这个资格与能力)。

  损害者责任原则及其制度化是目前环境保护实践中的重要方面,实施碳排放配额与拟议中的征收环境税与碳关税,均是以这个原则为基础;可以预料,该原则的制度化将会很快成为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尤其是保护无法进行产权界定以适用“拥有者权利原则”的作为公共品的自然,而这正是环境危机的主要方面;相比而言,能够界定产权而得到保护的具体自然存在物的保护问题就没有那么严重了,这也是发达国家的环境普遍比发展中国家更为优美宜人的原因;毕竟没有人会污染自己的花园,也不会看到自己的花园受到污染而无动于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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