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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完善知识产权法院体系

发布时间:2019-08-21   |  所属分类:知识产权: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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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完善知识产权法院体系

  [关键词]知识产权;飞跃上诉;三合一;双轨制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尤其是无形财产——知识产权的发展让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我国加快改革试点的脚步以期建立适合创新需求和规律的制度和规则,引领国际潮流。①在解决权利纠纷、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方面,知识产权保护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案件类型也日趋新颖复杂,而处理这类案件需要专业性、技术性的复合型法官队伍,使得知识产权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所以早在2014年我国就在北上广地区设立知识产权试点法院,以探索改革路径和方式,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在之后的系列改革中发挥了很好的带头羊作用。

  一、我国当前知识产权法院体系的创新之处

  (一)关于飞跃上诉机制

  我国的司法制度并不十分完善,审级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许多重要的案件出现“终审不终”的现象。采用飞跃上诉机制可以很好地解决“终审不终”的诉讼难题,为重大疑难案件公正妥善处理提供有力的审级保障,并克服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目前在统一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飞跃上诉制度,就是打破审级的限制,当事人可以越级向更高层级的法院提起上诉的制度。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已经引入飞跃上诉制度,《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受理的全国内不服第一审的技术类知产上诉案件,并不管一审法院的级别。确立飞跃上诉制度对于当前司法实践具有非凡的意义,有助于缩短纠纷解决周期和统一司法标准,同时具有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但又不失公正的优点。②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基地之互联网法院

  知识产权诉讼由于地域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的案件数量差异大,这也是导致司法保护水平不平衡的原因。互联网法院的设立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一定的平台,虽然当前互联网法院并没有大范围普及,只是在杭州、北京、广州试行,但是鉴于其良好的试行效果,可在未来的司法改革中加以完善和发展。由于涉及互联网的案件一般都具有跨区域的特点,所以区域审判标准不统一和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可在互联网诉讼得到解决。互联网法院自成立以来便受到极大的关注,专业的诉讼模式与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特点契合,比如互联网法院带来送达文件信息方式的创新,突破了原有民事诉讼法中电子送达不适用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等文件的规定,无疑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新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也沿用了这一新的送达方式。互联网法院与传统的审理方式不同,以“网上案件网上审理”为原则,当事人不需要到法院就可以实现起诉、调解、立案、送达、庭审、宣判、执行等全部或部分诉讼环节的网络化办理,给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或者辩护人等提供了很大的方便,节省了大量的诉讼准备时间和差旅时间等。③互联网法院自成立以来已经审理了大批的知识产权案件,给了原创者更多的产权保护的希望,促使纠纷当事人更愿意用法律,通过诉讼以保护自己的产权权益。

  二、当前知识产权法院体系仍待解决的问题

  (一)案件区分管辖未明确划分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的案件范围非常广,几乎涵盖除商标外的全部知识产权类型。但从案件的受理范围来看,我国目前并未明确区分技术类和非技术类的知识产权案件界限。笔者从我国实际考虑,我国在知识产权诉讼纠纷领域,仍然缺乏具有知识产权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复合型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如果不区分技术类和非技术类知产案件,会导致法官在第一审的知识产权案件中难以形成统一的审理标准和尺度,因为技术类的案件在全国各地分布不均,多集中在沿海地区。所以培养更多的专业素质的法官队伍,实现当前有限的技术型法官人才人尽其用,区分技术性和非技术性案件确有必要。④

  (二)审判组织体系仍需进一步规范

  目前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组织体系同现有的法院体系相同,为四级两审,虽然引入了飞跃上诉的机制,但基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严厉性和知识产权对专业知识要求的苛刻性,冲破旧有的两审终结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传统的两审制套用在知识产权的案件中,由于权利管辖机制复杂,加上地方保护主义和法官队伍的专业知识缺乏问题,第一审的事实认定程序可能会受到较大影响,到了第二审往往很难作出公正有信服力的终身判决。所以笔者建议,可以尝试将现有的两审变为三审的审判模式,或者让知识产权法庭独立建制,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⑤

  三、完善知识产权法院体系的建议

  (一)继续稳步推进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改革

  早前民事和行政“二审合一”审判模式在三大知识产权法院的试行并不能解决知识产权涉及刑事案件时与民事和行政的程序衔接问题,需探索新的审判模式。我国当前的知识产权诉讼虽未明确采用“三合一”的审判模式,但试点工作从未停止。目前多个地区已经推行“三合一”审判,并已经适用在具体的实务中,对于审判资源配置的优化和法律适用标准的设立具有良好的作用。“三合一”模式也有利于程序的衔接和缓解不同判决的冲突,因为三种不同的诉讼由于不同的执法标准和认定事实方式往往会造成判决的明显不同,采用“三合一”模式可以打破三者的界限,节省大量司法资源和提高诉讼效率。试点工作探索解决好“三合一”如何运行的问题,确定一套经济、便捷、高效的运行模式对于司法改革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推力,因此继续稳步推进“三合一”模式的改革迫不及待。

  (二)赋予法院权利有效性的裁判权力

  知识产权是国务院行政部门管理授予的权利,只有行政管理部门有裁定其权利存在与否以及效力的问题。在实践中,当事人通常会先选用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若不服再提起诉讼。但在“三合一”的审判模式中会出现衔接难的问题,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无权对知识产权的权利效力问题作认定,如果在诉讼过程中涉及此问题,就必须停止等待行政部门对此认定,而且当事人不服决定还可以复议,如果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按照法律规定再次提起诉讼,这无疑造成了司法程序的循环,极大浪费了司法资源,所以做好诉讼和行政复议的程序衔接是必需的。对此,可以借鉴劳动纠纷的一裁两审终审制,赋予法院就权利有效性直接作出裁判的权力,这样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即便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也符合“两审终审”的审判机制。⑥

  (三)改良双轨制,设立协调管理机构

  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采用双轨制,也就是行政与司法保护并行,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均衡好两种方式的行使,能实现最大化保护作用。实践中,由于行政机关有先行的权力,可以第一时间接触侵权行为的信息,便捷性和各类行政部门具有专业的优势等特点可以起到好的预防作用。但同时对于司法保护也有消极的影响,当侵权行为可能涉及刑事案件时交由司法机关处理,但司法机关并未第一时间掌握案件具体信息,再加上两种机关处理案件的执法标准不统一,很可能在多层处理的基础上作出不一样甚至相反的裁决,这是不合理的。所以有必要改良双轨制的保护机制,做好保护方式的协调工作。笔者建议,为了降低两种保护方式的冲突对利益的损害,可以从立法的角度入手,规定统一的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同时建立行政和司法保护衔接制度,成立具有高效性、权威性的协调管理机构,去除标准的差异化,促进各类权利分管机关之间的沟通,最大限度地提高各职能机关的效率。⑦

  (四)完善知识产权维权的法律制度和维权机构

  当前社会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泛滥,维权意识的提升迫在眉睫。我国目前大部分人仍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设立社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是必要的,对于公民有好的指导和帮助作用。同时可以建立知识产权的维权信息库,为司法机关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互相沟通协作的平台,还应该设立公共平台,让公众有更多的机会接触知识产权的相关信息和知识。此外,还须构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维权机构,切实为保护公众的知识产权配备系统的行政和司法机制。

  四、结语

  总之,司法改革任重道远,我国应该立足实际国情,展望未来,大胆提出创新和改革的建议,努力将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得更加完善。

  作者:李晓龙 单位: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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