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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法治责任

发布时间:2020-12-08   |  所属分类:知识产权: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近年来行业协会自身的发展快速,并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不断深入,行业协会完善与补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积极作用已得到社会的认可,这也体现出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责任。基于行业协会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其作为推动法治建设的多元化重要力量,在建设法治中国的道路上应当充分关注行业其法治责任。

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法治责任

  【关键词】知识产权;行业协会;法治责任

  现阶段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关键的一环。对于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完善,行业协会已经取得了优秀的成果,如行业协会进行的国际知识产权维权,对行业内的专利侵权进行规制,调解行业内知识产权纠纷,这都是行业协会积极加入到法治建设中来的表现。行业协会作为拥有丰富资源、独立经济以及专业人才的民间社会组织,其所能承担的法治责任远远大于其他非责任主体或部分责任主体,以行业协会的方式保障权利实现,监督权力制约,推动立法进步,协助司法、执法,维护守法秩序,贯彻法律至上原则,可以将此看做现阶段推进法治进程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其承担法治责任的具体体现。法治并不是单凭国家为主体推进的法治建设,更是全社会及各社会主体的共同责任。在2019年修正后的《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中,明确要求,鼓励和支持各类行业协会制定、实施与专利促进工作有关的管理制度,开展同行业互动、跨行业合作和开拓市场等活动,促进专利的申请、应用以及保护。并且在2019年2月,国务院也要求在制定涉及企业的法律法规时,必须征求企业、行业协会的意见。可以看出,行业协会除了维持行业竞争秩序和行业发展秩序之外,还起到了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以及监督知识产权立法、提出律法维权诉求的一面,进而推动法治中国建设,承担法治责任。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

  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已有八年之久,相较过去取得了不少成绩。但尚存国家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依然欠缺、惩罚力度过轻、执法不畅等问题。(一)立法欠缺,保护体系不完善。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已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但对于内容复杂且进步迅速的人类智慧成果依然是杯水车薪,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迅速,高新技术的进步迅猛,但对于许多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立法依然欠缺,如电子商务、人工智能等产业的知识产权立法就十分滞后。并且,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体例设计陈旧,不能灵活适应如今高速发展的社会,虽然近几年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了修订,但是并没有更新我国知识产权法整体的体例设计。(二)司法鉴定制度不健全,惩罚力度不足。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司法认定,往往需要专业的技术鉴定,并且需要完善的司法鉴定制度,以支撑鉴定结果的公正性、专业性和精确性。但现今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并不完善,造成一些侵权案件难以鉴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并且,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过小的问题早已存在,虽然国家一直致力于加大力度惩罚知识产权侵权,并且对严重侵权的市场主体,将其侵权行为列入了个人征信的内容,但依然存在经济赔偿过低,达不到惩罚侵权的目的。在司法裁判中,往往要求侵权人进行法定赔偿,对于惩罚性赔偿的要求欠缺,这就造成了知识产权侵权的整体赔偿力度过小的问题。(三)执法机制不科学,与司法链接不畅。我国知识产权的执法一向采用的是行政司法相结合的保护形式,并且运行了至今,但这种方式面对当前知识产权数量剧增、侵权形式多样的现状依然表现出其不科学的一面。在执法时间中时常出现不同的单位对同一侵权行为的处罚结果不同,行政部门通常依照法规或者规章对侵权行为进行没收或者收取罚金的处罚,但是在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罚结果多为权利人的损失赔偿,这就导致了同一行为不同处罚的结果。并且行政保护与司法之间的连接缺乏连贯性,就是在行政执法部门内部也存在连接不畅的问题,虽然我国关于知识产权执法的法律法规中有具体的移送、审查等规定,但在执法实践中依然存在此问题。(四)知识产权法治观欠缺。知识产权法治观,是社会主体对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知识产权制度的认识、认可的态度和意识。市场的运行是建立在整个市场主体的法治观念之下,市场主体制定规则和实施活动也是在知识产权法治意识的操纵下进行的。知识产权法治观在市场的中上层已经得到了比较好的普及,但对于数量最多、发展最具有不确定性的小企业而言,知识产权法治观还比较差,而且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也多集中在小企业中。并且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也有待提高,一些大企业在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做的比较完善,但国际眼光还很欠缺,比如“同仁堂”、“王致和”、“大宝”等国内知名品牌就在国外被抢先注册。

  二、行业协会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及其重要性

  行业协会是行业企业通过某些自愿签订的章程,履行章程内容,以达到管理行业秩序目的的社会治理组织,但在行业协会对行业发展的作用中,最核心,也最有价值的,是关于行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一个行业的发展,无论其产品质量多么优越,数量多么丰富,行业环境多么井然有序,如果没有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核心的技术开发、应用与创新,那么这个行业是没有未来的。在行业中,有创新才有发展,要鼓励创新就需要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下功夫。无论是专利权还是商标权,其自身的秩序决定了一个行业的秩序与平衡,并推动了行业的健康发展。由此可见,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自律章程以达到统一质量标准、稳定价格的目的外,也对知识产权保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一)行业协会推动知识产权保护。1.行业协会提出知识产权立法建言,协助立法工作。行业协会作为一个行业的自治组织,其不乏高级专业人才和专业技术,也就决定了行业协会的专业性和针对性。并且行业协会属于基层社会组织,能够快速反应其在市场中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通过与公权力的沟通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并通过这种公私权力的衡量,完善知识产权立法的科学性和实效性。行业协会往往是对于立法滞后和法律欠缺最具有深刻体会和理解的社会主体,这也就决定了其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性。2.行业协会辅助知识产权司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在司法中,行业协会作为一个拥有共同利益的社会主体,维护着其包含的利益关联者的集合利益,往往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充当着调解工作的“和事佬”,或者在司法鉴定中充当技术调查官的角色,以完善司法鉴定制度。在执法中,行业协会为执法机关提供信息协助,弥补了执法资源的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监督了执法的公正和效率。2018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联系到上海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以及上海市网络游戏行业协会,并与之签订了“建立多元化解决机制合作协议”,凭借其行业专业性协助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纠纷加以调解。3.行业协会提高了行业整体的法治观,加强了协会成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需要法治观作为核心范畴[1]。法治观在最接近市场,最了解市场的社会组织中扎根,才能为法治建设打下良好的根基。在行业协会中,特别是要求技术性、新颖性较强的行业,都会通过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公约,统一行业的法治共识,达成法治观的统一性,以督促行业成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与创新精神。也只有在法治观念普及的社会中,法治的各个方面才能充分实现。(二)行业协会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是法治的重要一环。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相当长一段时间,法治建设主体为国家一元主体,也就造成了我国法治建设根基不牢的局面。“依法治国”入宪的二十年后,我国的法治建设已接近关键时刻。当进入法治建设的关键时期,此时,法治建设的动力就应由国家转向民间,国家已不再是法治进程的唯一动力,甚至不再是主要动力[2]。行业协会作为通过整理行业内部秩序来实现法治的科学化和公正化,其作为具有自治性、民间性的社会团体,推动保障权利实现,监督权力制约也是行业协会的最终落脚点,同时也是其承担法治责任的有效路径和方式。我国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中,行业协会就发挥了这样的重要作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本身就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备,社会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都从一个方面表现了我国的法治水平的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法治的推动是由于其自身发展迅速,使法治进程被动地前进,但这种被动的前进又由于社会发展的复杂性而不可避免。行业协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推动,就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关键一环。以行业自治的方式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是自下而上的促进模式,才能让法治建设的根基牢固。行业协会是社会基层力量,这种社会基层主动参与法治活动,是推动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所在,一个法治发达的国家,社会力量一定是其中建设的主力军,只有这样法治才有坚实的社会基础以及统一的意识认可。

  三、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责任

  行业协会作为具有民间性、自治性、自律性的民间社会组织,其不仅仅具有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更是企业与国家连接的桥梁,对法治建设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法治建设是推动国家法治进程的手段,其本质是制约公权力、保障私权,法治建设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往人们在谈论行业协会的社会责任时,其中就包含了对法治建设的推动作用。但在行业协会发展日趋成熟时,其对于法治中国的建设作用随着行业协会自身的发展,以及政府的主动放权而逐渐增大。将行业协会的法治责任从社会责任中单独挪列出来讨论,能够更加强调法治建设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也更加符合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法治的发展不仅漫长而且复杂,但保障私权利、制约公权力和规则至上,则一直被视为是法治的核心价值[3]。行业协会承担法治责任的表现也无外乎如此,经过40多年的发展,行业协会的法治敏锐度已经大大提高,积极参与到实施推动法治进程的各项活动中来,对其承担法治责任有了充分的表现。(一)行业协会成为保障私权利的基础性力量。在一些知识产权维权案件中,被侵权方与侵权方如果存在较大的实力差距,被侵权一方的合法利益往往难以维护,这就需要类似行业协会这种能够集中表达诉求,快速集合应诉资源的社会组织进行集中维权。行业协会保障的是同一利益群体的普遍利益,这既是行业协会的目标和宗旨,同时也是行业协会主要活动的原点和基础[4]。在一些行业协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中,对行业内部各成员的要求和约束,形成了既监督又合作的良性交往模式,实现了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侵权行为的惩处,极大地保障了私权利的实现。行业协会不仅要对自身成员企业进行管理协调,同时也需要对外部进行权益表态,成为集体权益的输出口。这也是在知识产权的国际维权中,由行业协会牵头应诉胜诉的概率远远大于单个企业胜诉的概率的原因。(二)行业协会已成为制约公权力的多元化力量。在法治建设的关键时期,国家作为一元主体已经满足不了法治进程的充分推进了。法治进程的核心是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而公权力的本性则是扩张性,当公权力越来越意识到针对自己的制度罗网时,那么它就会本能地去抗拒和解构[2]。这个时期里,行业协会这样的社会组织的力量就尤为重要。行业协会是企业与国家之间的交流连接,其促进了行业企业与国家之间的交流,也充分带动了企业对国家权力制约的表达。由于行业协会能对国家权力施加具有实效性的压力或存在隐形的压力威慑,以致于国家机构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将行业协会及其代表的企业对相应的回应考虑在内,以便国家更为负责任并慎重地进行运作权力,这样便有助于政治规则的规范化和合理化建构和运作[5]。早在2006年,就有《广州娱乐协会代表会员企业声明》要求国家版权局对公告的音乐版权能够合理收费,这就是一次行业企业联合对公权力的抗衡,也是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的表现。(三)行业协会本质属性中包含规则至上原则。哈耶克认为,法治是指政府和人民的一切活动都受到事前制定的规则所约束,法治是依规则治理[6]。行业协会本质属性中的自律性,就来自于其自己制定自律章程自己遵守的基本特征,换言之就是“自设规则,自己遵守”。在法治国家中,明确规定了法律至上原则,行业协会中,行业企业的行为都必须遵循自律规则,以这种规则排除各企业之间意识和行为的不确定性和差异性,否则就要依照规则进行处罚,这两者本质上都是规则至上的坚实拥护者。规则至上即出现特定情形时,社会主体能够依照事先制定的规则进行衡量是非,不管是法律规则还是自律规则,都是在出现某种情形时社会主体行为所依照的标准。

  四、结语

  赫尔德有言,单靠选举和政党,并不能保证民主国家的平衡,要想维持民主的过程,公民要想发展其目标,那么各种积极社会团体的存在,确实是至关重要[7]。法治中国的建设已经到了关键时期,仅仅依靠“国家强、社会弱”的模式已经难以对法治建设进行继续深化,这就需要行业协会这样的社会组织,加强自我责任认知,充分落实责任与国家建立起双向共建模式,充分达成多元化力量与国家的权力流动、权力平衡。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成熟离不开行业协会灵活高效的协调与补充,法治建设亦需要行业协会的监督与构建,但行业协会自身的运行以及其法治责任的深层理论还需要更多的探索研究。

  【参考文献】

  [1]吴汉东.试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法治观和发展观[J].知识产权,2019,6:3~15

  [2]马长山.“法治中国”建设的问题出路[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20(3):5~20

  [3]吴碧林,眭鸿明.行业协会的功能及其法治价值[J].江海学刊,2007,6:196~200,239

  [4]鲁篱.行业协会社会责任与行业自治的冲突与衡平[J].政法论坛,2008,2:90~96

  [5]鲁篱.论社会对权力的制约———以行业协会为中心展开的研究[J].社会科学研究,2002,5:87~93

  [6]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M].王明毅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73

  [7]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M].燕继荣,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260

  作者:廖鸿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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