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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内在机理及化解机制

发布时间:2013-11-28   |  所属分类:知识产权: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知识产权是一束权利,是知识产品上排他性民事权利的总称,属于集合概念。不同知识产权之间以及知识产权与他种民事权利之间,因权利行使发生冲突的法律现象十分常见,学界对此进行过广泛讨论且观点各异①。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也曾试图对此问题予以规范②。然而,既有研究多注重于提出具体的权利冲突解决方案,对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内在机理缺乏深入研究。弄清权利冲突的内在机理是解决权利冲突的前提。本文即从研究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内在机理切入,尝试以分析法学之方法,厘清导致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内因和外因,并提出相应的化解机制。

一、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内在根源

权利产生于利益冲突之际,利益冲突具有现实性,其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包括"不同利益主体对各自不同利益的不相容,一个利益主体对另一个利益主体的利益要求与主张构成威胁或妨碍,一个利益主体为了确保实现自己的利益而抵制另一方的利益要求等。"③私法领域的权利产生于对利益冲突的协调,通过设置一方利益主体为特定行为可能性的方式,满足了特定利益的优先效力。"权利的功能乃于保障个人的自由范围,使其得自主决定、组织或形成其社会生活,尤其是实践私法自治原则。"④私法上的权利通过赋予主体以法律上之力,来保障其获得利益。然而,两个各有法律依据的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却存在着无法都实现的情形。权利之间的冲突、抵触现象随着权利体系的日益完善,而愈显突出。权利冲突是一种法律现象,是立法技术不完善和法律滞后性等多重因素的结果。

在一定意义上,权利冲突是私法发展的内在动力,权利边界的冲突往往诞生了新的权利,丰富和发展了权利体系,增进了对社会财富的利用效率,进而实现了效益的最大化。权利冲突是权利体系发展的副产品,承担着使权利体系不断更新、自我完善的内在机能。⑤权利体系的发展遵循着"利益冲突→权利产生→权利冲突→新的权利产生"的模式,就此而言,权利冲突是法律制度自身缺陷的警报器。要客观评价权利冲突所带来的制度影响和体系冲击,建立起一套调整权利冲突的灵活运作机制,限制权利冲突的负面作用,发挥法律制度的最大效用。正像自然界法则一样,有摩擦才会有前进。权利制度设计的正当性不是先验的逻辑证明,而是需要通过一系列的纠纷处理、司法实践逐步来完善的。

知识产权制度在平衡私权专有和社会公共利益基础上,通过赋予知识产品以一定期限和一定地域内的垄断性权利,来实现对生产新知识的鼓励。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是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发展的副产品,在权利发展中产生,其化解也应从发展的角度出发,合理构筑相应的协调机制,达到利益平衡。

二、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连结点

权利系由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三大要素构成,从权利构造角度来看待权利冲突,可以发现只有在某一连结点上存在交叉情况,才可能进一步导致权利之间的冲突。故对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研究,在权利构造层面可以还原为寻找不同权利在这三个要素上的交叉点或连结点。

(一)权利主体作为连结点的情形

私法的第一个概念是作为"权利主体"的人,即权利的所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⑥权利主体是法律关系的真正主体或积极主体。在规范上被确立拥有权利的人,就是规范的权利主体。⑦如果权利在归属上为单一主体所享有,则无法构成相对立的利益冲突,相应地也无法引起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客体分离而主体合一是权利的正态分布,表现为权利人拥有多项权利,如著作权人将作品作为商标而注册,则同时享有著作权和商标权,此种情况不构成权利冲突,是知识产权权利聚合,权利人各项权利都能够实现。

主体合一的情形还可以引起知识产权权利竞合,即同一主体拥有多项知识产权,而按照法律规定只能实现其中一项权利的情形。⑧如德国法允许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及发明专利,并且允许同一人同时持有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两项权利。⑨即使实用新型期满进入公有领域,并不影响发明专利的继续有效,但不允许同时行使这两种权利。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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